1956年我国川藏、青藏公路通车后,藏印贸易并未减少,直到1959年西藏发生叛乱时,印度每年仍由西藏获得银元4000万元左右,印度将这些白银出口,取得了大量外汇。 西藏向印度出口的羊毛,据不完全统计: 1954年约27,631驮(每驮120市斤) 1955年约26,815驮 1956年约32,697驮 1957年出口羊毛约为233万元(此数字由中国银行拉萨分行估计) 1958年上半年出口羊毛为231万元。 每年平均出口羊毛约1,700-2,000吨,约值银元200余万元。 以上仅以亚东为例,印度的出口额是很大的。 在西藏阿里地区,印度商人以不合理的超经济剥削情况,我在前节已叙述过了。
但是印度政府和印商对从藏印贸易获得如此巨大利益仍不满足,他们要求扩大贸易范围,在中印协定规定的市场外,印度提出要同拉萨、羌塘直接做生意,就是要把拉萨和整个藏北大草原开放为像亚东一样的自由市场。
虽然有了《中印协定》,但他们还继续要求中国方面在谈判时已拒绝的允许印度商人自由租地修建房屋和仓库,保证他们(商人及所有印度来藏人员)按市价(当时西藏农奴的支差价,即最低价格)雇用人员和驮运牲畜;允许他们在阿里购买羊只驮运货物回印度(阿里羊只虽好但数额有限);要求在他们经商的沿途设立驿站(主要指阿里地区)供应印商食宿及柴禾(西藏高原的燃料主要是牛粪,柴禾极少);印商可以经由其商务代理收发电报;由其商务代理审判他们和藏民间的纠纷(这是要有领事裁判权),印商要求要由中国政府偿还藏民历来所欠的债务等等诸多不合理、非法的欲将西藏陷入半殖民地的要求。 4.印度封锁西藏,中印协定失效
印度在西藏的官方机构,总领事馆及各地的(亚东、江孜。噶大克)的商务代理,利用其合法地位进行一些非法活动。印在亚东,凡由印度经锡金岗托运入下司马的货物,都须先经印度商代处查点后才转运至市场。这完全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1958年前,在西藏旧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中国方面曾多次提出交涉和抗议。印度商代处非法设立电台,并代印商发收电报。按照中印协定的规定,双方商代处可享有信使,邮袋权(即信使外交邮袋),但印度商代处并不正式设置信使而沿用旧有的雇佣藏族的信差,自行来往印藏之间,不理中国方面规定的手续。在亚东与江孜两个印度商代处之间无权派信使,但印方借口按旧有习惯坚持要使用信差。为了扩大其在藏机构的范围,印度要求在江孜、噶大克、拉萨等地扩充其租地的范围,远远超过其实际需要,使这类交涉经年不得解决。如在江孜为扩大其商代处租地,竟私自在年楚河筑堤,使水流冲向年楚河桥,危及桥的安全,几经交涉,印方置之不理,惹起当地群众愤怒,为了保护大桥将其提坝拆毁。又如按规定双方商务代理原则可设立电台,但印方一直阻止中国驻噶伦堡的商代理处设立电台,它却在亚东私设电台,并用密码发电报,等等。 另外还有许多交涉,是在执行协定以外的,如印商汇款不按中国银行规定的数额,要为印商修厕所,煽动卡基闹事等。
1959年前,西藏地方维持旧制度,中央政府许多管理机构及办法都未完全设立及施行,印度一再利用此时机,片面地维护其侨商的利益,向中国提出种种要求,尽可能地保持和扩大特权,企图取得在两国谈判中未能得到的权益,使其在西藏那种不平等交换、掠夺及超经济剥削的贸易继续保持和发展下去。同时印度还设法扩大其影响,分化西藏上层,拉拢某些动摇分子亲印,作为它将西藏置于半殖民地或成为印度保护地的基础。这个时期西藏外事处的工作在坚决执行协定的规定时,与印度上述一些非法活动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印度驻拉萨机构公然支持西藏分裂分子的叛乱活动。1959年初,西藏叛乱分子在拉萨公开闹事,曾于3月10日去印度驻拉萨总领事馆要求印度保护他们独立。印度总领事居然表示,他们口说无凭需要有一个书面文件。14日被蒙蔽的近千名藏族妇女游行,去印总领馆要求印度出面调解以和平方式让汉人撤走,印馆人员说他们当请示政府,由印度政府与中国政府交涉。印度总领馆居然接见叛乱代表,收下“独立”声明并应允报告政府。这是公开、无理的支持叛乱、干涉中国内政的计法行为。
3月13日拉萨叛乱的伪“人民会议”通过印领馆的电台向噶伦堡发报,“噶伦堡夏格巴转西藏幸福事业会全体,藏历2月1日‘西藏独立国’已成立,请向大家宣布”。次日又发一电,“西藏已成立‘独立国家’,汉政府准备大规模镇压,请向邻国政府、佛教会议,联合国报告,立即派人来此地视察真相……大力大持,”署名为“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全体大会”。像此种叛乱分子的电报,印度驻拉萨的总领馆竟为之转传,说明它干涉中国内政支持叛乱到了何等程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