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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建国后的子女顶替就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1956年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大量增员,以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招收的职工大大突破当年的劳动力发展计划(原计划1956年增加职工84万人,实际增加815万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第8页。),也超过了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劳动力的需要量。这样,中央强调“今后要有计划地安排劳动就业,精简机构人员”。1957年9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劳动就业和精简机构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贯彻执行退休制度和新学徒制度,“为着鼓励年老职工退休,可以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他们的子女就业的办法”《中共中央转发周恩来同志在八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1957年10月24日)。。到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要求压缩城镇人口,大量精减职工,减少商品粮供应。根据中央指示,我国从1961年至1963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精减职工的工作。在这一工作中,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参加工作作为鼓励城市中老、弱、残职工退休的一种政策全面实施,并逐渐作为一种就业制度确立、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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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精减职工工作中,中央一再强调要妥善安置各单位都存在的大量老、弱、残职工。1962年2月,中共中央在一项关于精减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各单位的老、弱、残人员,合乎退休条件又自愿退休的,可以退休回家;有些可以调做轻便工作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农业生产;一些不能作上述处理的,暂列编外,仍归本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安置。中央责成内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统一安置编外的老、弱、残人员的办法《中央关于一九六二年上半年继续减少城镇人口七百万人的决定》(1962年2月14日)。。为了鼓励老、弱、残职工退休,中共中央提出了允许子女顶替工作的办法。10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在今后城市减少职工工作中,“年老退休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允许子女顶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1962年10月6日)。。
     根据中央精神,1963年3月,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安置和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以允许子女顶替就业的办法解决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的后顾之忧。《意见》指出:“原来久居城市的老、弱、残职工,如果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原单位可以在编制定员人数以内,吸收他们合乎条件的、居住城市的子女参加工作(矿山井下工人和森林采伐工人的子女,不论居住城市或者农村,在定员以内都可以吸收),动员本人退休、退职。以上办法,不适用于继续留编制以内的老、弱、残职工。”4月1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意见,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进行试点。《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和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1963年4月1日)。中央还要求各地至迟在年底以前“将试点中的问题和意见,报告上述三个部门(指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以便对原来所提的办法进行修改,正式下达执行”《中央批转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精减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的报告》(1963年7月31日)。。
     在精减城市职工工作中,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残职工的安置处理,是一项关系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各地的试点工作证明,实行职工退休、子女顶替政策,既能够使企业职工以新换老、以强换弱,有利于生产;又能够使职工的子女得到妥善安排,使退休职工的生活较有保障,有利于减少安置处理工作上的阻力。为此,中央决定放宽子女顶替的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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