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干部的情况和工人不同,允许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子女进入科研、教育、卫生等系统就业,使这些系统的技术水平明显下降。以重庆市教育部门为例,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市通过子女顶替的办法,吸收了5000多名教师,其中多数人由于没有受过应有的教育,“顶不起”父母所担任的教学工作,给教学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人民日报》1980年11月5日。。再如,吉林省不少医疗部门的壮年职工提前退休,让子女顶替,使医疗卫生系统的技术水平明显下降。以致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得不下发文件,强调不得任意降低退休条件,并严格控制非技术人员进入卫生系统。《人民日报》1980年12月18日。 其二,顶替工作中出现了大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纪律和政策的情况。 后面内容更精彩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由于在实践中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条不好掌握,许多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干部、职工,包括相当一部分工作和生产上的骨干,为了尽快让子女就业,设法取得假的患病证明,提前退休或借故退职。如从1980年到1982年初,在南京电子管厂的退休职工中,有40人持有医院的“癌症证明”。经省卫生厅、省和南京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这40人中只有1人患有癌症,其余39人的癌症都是假的《人民日报》1982年3月25日。。这种做法,不仅败坏了医院的声誉,而且干扰了职工退休政策的贯彻执行。 而且,有些人为了提前退休或退职让子女顶替,有的更改户口,有的虚报年龄;少数人甚至进行非法交易,买卖顶替名额,滋长了不正之风。还有些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致使一些未到用工年龄,甚至在校学习和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都顶替参加工作,一些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职工子女,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子女,甚至盲、聋、哑、残、呆傻青年或精神病患者顶替进入了用工单位。例如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1979年以后顶替进厂的职工子女185人中,有23人有劣迹行为,多数身体状况不佳,约50人患有癫痫病、心脏病、高度近视等慢性疾病。这些行为,严重地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素质,并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有人痛心地说:“退掉一大批财富,接进来一大批包袱。”《关于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队伍状况的调查》(1982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理论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当前我国工人阶级状况调查资料汇编》(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54页。 其三,职工提前退休又带来了诸多方面的的消极后果。 第一,一部分生产骨干技术纯熟的老工人提前退休,使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下降,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据统计,1978年至1981年,上海市共退休职工63万人,其中有22万人是提前退休的,占总数的35%胡焕庸主编《中国人口·上海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353页。,使生产受到一定影响。第二,有些提前退休的技术工人又因工作需要被工厂请回,补发20%的工资照旧工作,以致在职职工的编制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待业青年的安置,也违背了国家制定子女顶替就业政策的初衷。第三,有些退休工人被高薪聘到一些集体企业,其工资比在职职工高出很多,影响在职职工的思想情绪。仅据上海灯泡三厂、工业玻璃工厂、精益模具厂、玻璃机模厂、器皿模具厂、玻璃搪瓷铸造厂、搪瓷机修厂等7个单位统计,在1979年退休的职工中,有近百名通过各种渠道到江苏、浙江、上海郊区等地的社办工厂,担任技术指导、顾问、采购员等工作。社办工厂除了补足退休金的工资差额外,还发给营养费、车船费、加班费等,每个月少的五六十元,一般的七八十元,最高的百余元,和退休金加起来,大大高于退休前的收入水平。《人民日报》1979年8月28日。在职与退职职工收入悬殊,不利于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 为了纠正子女顶替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同时要求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的聘用管理,指出工人退休以后,一般不要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做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198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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