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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史研究:新视野、新论题、新方法(二)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历史研究》 柳立言 参加讨论

近来西方宋史学界有一种倾向,将南宋的士大夫“明清化”,强调他们将事业发展的重心由中央转向地方,由朝廷大臣(statesmen)变为社会贤达(gentlemen),他们全力投入地方事务,维护地方利益,甚至连婚姻都故意(策略性地)地方化,(24)简言之就是地方主义(localism)在南宋抬头。在一些学人笔下,南宋士人是十足的地方士绅(local gentry),而且是与人为善的士绅,不是劣绅。
    不知何故,近来研究宋代家族的台湾学人及学子也有同样的倾向:一方面把士大夫的义行“极大化”,不成比例地膨胀了家族对社会的影响;另一方面把这些义行“地方主义化”,例如把明州几个家族合作推行的乡曲义田称许为树立了地方传统,或是优于其他地区的具有文化特质的乡里意识,总之就是明州特有的地方文化。(25)其所引发的史学方法问题,是我们对事物(如社会公益、地方传统、乡里意识)的评估能否有较为“客观”的标准,而不是“主观”的认定。
    我们首先要问,创办乡曲义田的,真的是家族而不是家庭吗?作为创办人且入先贤祠的沈焕、汪大猷、史浩三人,能说是代表家族吗?沈焕自称“世有礼法,自高、曾以来,未尝析户……阖门数百指,厚薄均适无间言”,的确可以代表一个同居共财(共同拥有、公平分配)的“义居家族”(communalized lineage),他所出之资,的确可称为“族资”(影响族人生计)而非“家资”(只影响沈焕一家生计)。至于史氏和汪氏,就既不是“义居家族”,也不是“聚居家族”(localized lineage),而只是“共祖属群”(descent groups),即父母死后,兄弟各房不再同籍共财,而是不断地别籍异财,各自成为拥有独立户籍和私产的个体家庭,彼此只有“私”的个别性(individual)互助合作,而无“公(族)”的整体性(corporate)互助合作,纵有所谓家族组织或制度(如汪大猷所建用来明清族祭的报本庵),亦属一房一家之私产而非诸房合族之共产。(26)事实上,乡曲义田后来无以为继,未尝不是因为只有“家”的力量而缺乏“族”的支持,变成人亡政息。
    其次要问的,是乡曲义田真的可笼统称为“社会公益”(community charity)吗?它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又有多大?我们可将之粗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的作用当然落在受惠者身上,他们是谁?所受之惠又是什么?他们不是一般百姓,而是当地的贫士和贫宦的后人,换言之就是创办者的“同类”,不是一般的“乡曲”。(27)他们所受之惠也非常有限。细读原始史料,便会发现创办者所说的跟所做的不无落差,我们不能全部相信。根据史浩的说法,黄宽重指出乡曲义庄在“消极方面是在帮助穷困的知识分子及官僚;积极方面则是经由集体的力量,建立经济互助体系,以达到崇尚廉耻、培养廉能官僚的目的”。乍听之下,还以为乡曲义田在发放养廉银,其实大不然。根据福田立子和梁庚尧提供的数据,救济的项目主要是“仕族亲丧之不能举者,给三十缗,孤女之不能嫁者,给五十缗……非二者弗与”,似乎只是救急不救贫。黄宽重增加了不少事例,证实了我的怀疑,例如史浩“给助乡里贤士大夫之后、贫无以丧葬嫁遣者”,汪大猷“嫁人之孤女,葬贫者之丧”,沈焕感于“乡闾有丧不时举,女孤不嫁者,念无以助”,以及宋末元初王应麟所说的“为义田以济婚葬”等,都表明救济的项目始终只针对“亲丧不能举”和“孤女不能嫁”。黄宽重曾评论其他性质的救济措施说,“慈善救济多半只有救燃眉之急的临时性作用,功能显然是消极的,有限度的”。这评论似乎也适用于乡曲义田,因为资助亲丧不能举和孤女不能嫁,不也是解“燃眉之急”、“消极性”和“有限度的”吗?此间公务人员都有政府的婚葬补助,但实在看不出提高了多少廉耻和廉能。也许乡曲义田的确有更日常性、更积极和更广大的功能,但从目前学人提供的资料,实在看不出来。我们更应注意到,明州本地的贫士和贫宦连亲丧和嫁女都要依靠外人,是否因为士人大都是以“家”为本,没有“族”可以依靠?我们可以说宋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吗?
    乡曲义田有何间接的作用?梁庚尧指出,首先,可以增加参与者的社会声望,在经济上减轻他们的社会责任重担,因为以前由他们个别和私下出资(私产)提供随意性(如金额由个人决定)和临时性的救济,对本家的负担既大,又恐怕无以为继,现在则由共同设立的义庄(共产)出资提供制度性和长期性的救济。其次,义庄“先贤祠将地方人士效力于乡曲义田所获得的社会声望,经由图像供奉与祭祀仪式具体地表现出来,已成为当地士人社会的一种精神象征,以精神的力量支持着义田的延续……使得此一义田的维系已成当地的一个传统,地方官府在必要时愿意伸出援手”。黄宽重扩而充之,认为这是“士人家族从密切交往中,触动乡土关怀而创造出优于其他地区的文化特质”,及“从推动义田庄、乡饮酒礼的公益及文化活动的过程,则更能显示四明士族对本土的关怀,藉由合作的方式,汇集、激发出集体的力量,创造具有文化特色的乡里意识”。为方便讨论,我们简称之为一种见义勇为不分彼此的把乡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地方文化传统或乡里意识。
    无可否认,乡曲义田作为一种象征或理想,或有一定的号召力,但这跟它能否成为地方传统或乡里意识是两回事;即使已经成为了,它的作用有多大亦宜审慎评估,不宜过于乐观。我们固然要高度肯定乡曲义田的价值,但也不能过于夸大它的价值,太超过历史事实,反而会阻碍我们对乡曲义田和乡里意识的进一步探讨。历史研究时常给外界一种“主观”(各吹各的号)的不良印象,且让我们用五个应该比较“客观”的标准来评估乡曲义田对明州社会的影响--持久性、稳定性、普遍性、效用性和独特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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