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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上海政治运作特点(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 熊月之 参加讨论

三、问题的讨论
    问题之一:矛盾错综复杂
    这次小车工人抗捐斗争,问题不算复杂,规模不算很大,时间也不算长,但把当时上海政治运作的特点显示得淋漓尽致。这次事件,涉及租界的行政当局工部局与租界华人居民的关系;租界工部局董事与领事的关系;上海地方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上海地方政府与公所这一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关系;也涉及租界当局与上海地方政府的关系。五种关系交织在一起。
    这次事件,加捐的是公共租界当局,抗捐的是租界内的华人小车工人。依据《上海土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工部局是公共租界的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维护租界市政的职责,加捐是它职权范围内的事。小车工人虽然居住在租界,工作在租界,但是,依据法律和有关章程,对这些工人的行政管辖权、司法权则是上海地方政府的。所以,处理小车工人抗捐事件,应该是上海地方政府的事。小车工人在斗争一开始,就找上海县令、上海道台,要他们与租界当局交涉,是完全合理的。小车工人直接反对的对象是工部局,工部局对这些工人又没有直接处置权,这是工部局必须要与上海县政府协商的原因。
    就斗争内容而言,抗捐系因加捐而起,属经济斗争性质。但因其反对对象实质上是一个以寓沪西人经济寡头为主的殖民政权,上海地方政府、地方绅商在感情上都站在车夫一边,而以工部局为另一边,这使得本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夹进了民族斗争的因素。这与日后的五卅运动颇有类似之处。
    试想,如果小车工人反对的不是租界当局,而是上海县地方政府,那么,情况又会怎样呢?历史无法假设,但是可以比较。
    我们姑且以属于上海道台管辖下的江南制造局的一个事例作为对比:
    1890年,江南制造局新任总办刘麒祥认为先前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太少,决定延长至9小时。工人群起抗议,并在新章程实行那天,进行罢工。总办坚不让步,工人害怕受到处理,最后还是复工了,每天工作9小时的制度并没有因为工人罢工而取消。(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第1250页。)
    7年前处理江南制造局罢工事件的总办刘麒祥,就是后来处理小车工人抗捐事件的上海道台刘麒祥。同是一个人,同样是处理罢工事件,一个矛头对准租界,一个矛头对准上海地方政府,态度截然两样,方法也全然不同。
    英国领事不止一次地谈到上海道台在处理有关案件时的民族倾向性:
    我与中国官方的关系继续具有对方表示友好和礼遇相待的特点。然而在中国人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中,他们却未能尽其应有的努力为我获得公正处理。他们着手处理这类讼案时,总是一开始就对外国人具有强烈的偏见;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适应他们为之辩护的问题的需要,还极力设法改变和歪曲最明显的证据,以致他们的行动实际上是在保护其人民免受审判。例如在涉及打人或当众使用暴力的案件中,即使哪一方面先动手的事实已经毫无疑问,也不能指望中国官方会自发地采取行动。恰恰相反,只有催促和缠着他们,才能使他们尽其最简单的职责去查出和逮捕肇事者。(注:《领事麦华陀1874年度上海贸易报告》,见李必樟编译、张仲礼校订《上海近代贸易发展概况1854-1898年英国驻上海领事报告汇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页。)
    ……
    中国官员对领事的关系和政策几乎同往常一样,总的看来是谦恭的,但在有些具体情况中,却是碍事和难对付的。道台虽然异常明智而且精通洋务,但对条约义务却易于采取一种歪曲了的、有偏见的观点,因而在一切案件中,只要被告是中国人这一事实,就足以使他确信他有为被告辩护的责任而不再采纳公正不阿或实事求是的考虑,也不管所有证据是与此背道而驰的。(注:《领事麦华陀1875年度上海贸易报告》,见李必樟编译、张仲礼校订《上海近代贸易发展概况1854-1898年英国驻上海领事报告汇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395页。)
    问题之二:公所的产生与职能
    这次抗捐事件以前,上海并没有一个小车工人的组织。抗捐事起,为了解决车夫因加捐而带来的困难,在道台、县令的授意下,成立了一个通瀛公所。这是一个以地区命名的公所,也是上海第一个以小车工人为主的公所。报载:
    沪北各小车由工部局拟加捐钱二百文,经关道宪刘观察、上海县黄大令与各领事迭次会商,暂缓三月再加等情,已详前报。现经刘观察、黄大令以西七月一号起捐之说,转瞬将届,法租界亦将步其后尘,共需加钱四百文,各小车夫食力维艰,又不能不量加体恤,因此,另筹别法,拟在南泥城桥建立通瀛公所,由张、沈、施等各人经理,另行抽收各商船及米船等捐费,以作津贴。(注:《论通瀛公所津贴车捐之善》,《新闻报》,189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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