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夏与《丧服传》关系考论
《仪礼·丧服》篇除“经”文、“记”文之外,还有“传”文,这在《仪礼》十七篇中是独一无二的。其中的“传”文即是著名的《丧服传》(也称《服传》)。《丧服传》的撰作者是谁?子夏与《丧服传》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对此,学界一直聚讼纷纭,迄无定论。今不揣浅陋,试对这一问题略陈管见如下。不当之处,唯望海内方家不吝赐教是幸。 今本《仪礼·丧服》篇包含“经”、“记”与“传”三部分,是经、记、传的合编本。该篇缌麻章后标有“记”字,此前为经文部分,此后为记文部分,而经、记部分均有标注“传曰”的解释性文字,这就是相传为子夏所“传”的《丧服传》。起初,《丧服传》与《丧服经》(含记文)别本单行,亦即今本《仪礼·丧服》篇曾经以单经本与单传本两种本子分别流传。这从东汉班固所撰《白虎通》的称引中即可见其迹象。如《白虎通》卷四《封公侯·为人后》、卷七《王者不臣·不臣诸父兄弟》与《子为父臣异说》、卷九《姓名·论名》、卷十《嫁娶·事舅姑与夫之义》等篇章中凡五次称引《仪礼·丧服》篇之传文均曰“《礼·服传》”;而卷八《宗族·论五宗》、卷十一《丧服·诸侯为天子》等篇章中凡两次称引《仪礼·丧服》之经文均曰“《丧服经》”,又于卷十《嫁娶·卿大夫妻妾之制》中称引《仪礼·丧服》之经文曰“《礼·服经》”。[1]可见汉人是严格区分《仪礼·丧服》中的经文与传文的。又据东汉熹平石经所刻《仪礼》只有《丧服》经文,而无《丧服传》的史实,似可推论出《仪礼·丧服》的经与传在汉代别本而行的结论。 现代考古发现也可证明《仪礼·丧服》的经与传在汉代曾别本而行的史实。1959年7月甘肃武威县出土了比较完整的九篇《仪礼》,一篇写于竹简,八篇写于木简。这九篇简本《仪礼》中最有学术价值的是三种本子的《仪礼·丧服》: 甲本--木简,较乙本字大而简宽。简长55.5厘米,约合汉尺二尺三寸。第一、二简之背面题曰“《服传》”、“第八”。简文内容为《仪礼·丧服》的经、传、记,但经、记俱不足今本经、记的二分之一,而传文却基本上与今本传文相同。 乙本--木简,较甲本字小而简窄。简长50.5厘米,约合汉尺二尺一寸。第一、二简背也题曰“《服传》”、“第八”。简文内容与甲本《服传》相同。 丙本--竹简,简长与甲本相同。简背无篇题。内容为《仪礼·丧服》的经、记之文,而无传文。其经、记之文与今本相同,当是别本单行的单经本(含记文)。 由于甲、乙本《服传》所录的经、记之文均不及今本经、记之文的二分之一,因而陈梦家先生曾误认为甲、乙本《服传》为删经删记的《丧服经传》本,是汉人依据西汉时施行丧服的实际情况而删去部分经、记后所形成的本子。[2](p.17-33)而沈文倬先生论定甲、乙本《服传》并非删经删记之《丧服经传》,而是《仪礼·丧服》传文的单行本,其部分录有经文者,“是出于撰作者为解经所需的引述;有些经记之文意义显明,可以错互参见,没有撰传必要,其文就不见于单传”。[3](p.73-95)[4](p.33-52)沈氏之说理据充分,可为定谳。 关于《丧服传》的作者,迄今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相传本篇传文是孔子弟子子夏所“传”或“作”。《隋书》卷三十二《经籍志一》曰:“其《丧服》一篇,子夏先传之,诸儒多为注解,今又别行。”今本《仪礼·丧服第十一》篇题下标有“子夏传”三字,贾公彦疏曰:“传曰者,不知是何人所作,人皆云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为。……师师相传,盖不虚也。”唐开成石经《仪礼,丧服》篇标题作“丧服第十一子夏传”。不过,据阮元《仪礼·丧服)校勘记,石经此题原刻作“丧服经传第十一”,无“子夏传”三字,后磨改为现今的样子。而前述简本《服传》亦无“子夏传”三字。可见隋唐以前人们还只是传说《丧服传》为子夏所“传”或“作”,至隋唐之际,人们始将《丧服传》的“传者”或“作者”明确著录为子夏。 后世经学家对于子夏“传”或“作”《丧服传》的说法,疑、信不一。朱熹相信子夏作《丧服传》。他的学生子升问:“《仪礼》传、记是谁作?”朱熹回答说:“传是子夏作,记是子夏以后人作。”[5](p.2187) 元代礼学家敖继公则对于夏作《丧服传》之说很不以为然,他在《仪礼集说》卷十一《丧服·记》后按语中说: 先儒以传为子夏所作,未必然也。今且以记明之。汉《艺文志》言《礼经》之记,颜师古以为七十子后学者所记,是也。而此传则不特释经文而已,亦有释记文者焉。则是作传者又在作记者之后明矣。今考传文,其发明礼意者固多,而其违悖经义者亦不少。然则此传亦岂必知礼者之所为乎?而先儒乃归之子夏,过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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