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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社会变革与租佃关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黄志繁 参加讨论

明末清初,社会动乱加剧,赣南流民活动达到高峰,特别是由于顺治年间的动乱使赣南一度极为萧条,所谓“赣南自围困以来,广逆叠犯……死亡过半,赤地千里”(注: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南赣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七月一日。)。因而,朝廷和地方官有招民开垦的措施(注:可以肯定,清初官府多次有招抚流民来赣南开垦的举动。顺治六年,南赣总兵胡有升有题本曰:“臣方逐一招抚,将行各县,有司履亩劝农,假贷牛种,可望稍稍开垦。”(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南赣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五月十日)又,“赣州、南安二府所属县分……奉圣旨招徕逃亡,民人开垦耕种至陆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江西巡抚朱延庆,顺治六年七月五日)。)。这样又引起更多的流民进入赣南开发垦荒。经过清初流民迁入高潮,至清中期赣南流民活动基本停息。自明中期开始的几个世纪的流民活动,使赣南一改明初时的荒凉景象,至清中期已变得人烟稠密,户口日胜,如宁都州“国家承平百年,休养生息,四关居民数万户,丁口十万计”(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0《田赋志》。),州城人口多达10万。偏僻的长宁县,至光绪年间,“今户口日稠”,“无地不垦,无山不种”(注:光绪《长宁县志》卷3《风俗》。)。
    有必要指出,自明中期以来赣南山区活跃的流民运动,是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山区市场的发育同步发展互为动力的。建立在村落增多、人烟渐密和经济作物普遍种植的基础上,赣南山区市场体系渐渐发育。清代墟市数量比明代增加不少,如赣州府嘉靖年间墟市总数为206,乾隆时增至281,石城、定南、龙南、长宁、信丰、雩都、会昌等县增长尤为明显(注:参考笔者硕士论文《清代赣南市场研究》(南昌大学,1998年)第2章;亦可参考刘石吉《明清时代江西墟市与市镇的发展》(台北中研院经济所,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1989年)中所附统计表格。笔者统计与其稍有出入。)。除雩都外,以上几个县基本都是与闽、粤两省相邻的边界县。
    墟市数量增加和市场的繁荣,是市场体系趋于完善和成熟的表现。赣南的大庾县位于明清时期著名的大庾岭商路的北端,该商道通过赣江支流章水,沟通赣江,从而与全国的市场体系发生了联系(注:关于大庾岭商路的繁荣,可参考邓振胜《古大庾岭商路的历史和现状》,载《江西地方志通讯》1985年第2期;胡水凤《繁华的大庾岭商道》,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赣南的瑞金-汀州、筠门岭-潮州以及散处于各县山隘的许多通道则使赣南与临近的福建、广东、湖南地区不断进行交流。明中期以后,赣南山区的开发是在外部市场的刺激下进行的,不仅山区的各种经济作物运销外部市场,而且本地生产的粮食也和全国性的更大的区域市场格局息息相关(注:我曾对赣南商道、商品流通、市场体系作过简要的探讨,参考拙文《大庾岭商路·边缘市场·内陆市场》,载《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与人口迁入、土地开发和商品经济发展相伴随的,是赣南社会动乱频繁的历史过程。明中期以后赣南地方政府面对的严重问题,是如何对付边界“盗区”的盗贼活动。特别是流民开发所形成的新区域,更是盗贼的天下,而与此相邻的土著常被流民攻杀。例如“上犹县崇义、上保、雁湖三里,先年多被贼杀戮,田地被其占据;大庾县义安三里,人户间被杀伤,田地贼占一半;南康至坪一里,人户皆居县城,田地被贼阻荒”(注:王守仁:《立崇义县治疏》,《王阳明全集》卷10.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50页。);“谢碧,(龙南)高砂堡人……(嘉靖)二十七年,岑贼李鉴入寇。碧集乡兵御之……斩获众多,大获功赏。鉴怀仇,招纳亡叛……碧与战,被杀。族属死者三百余人,妻罗氏被掳死节”(注:道光《定南厅志》卷5《人物》。)。类似记载,充斥方志。由于盗贼问题严重,自弘治年间起,明王朝专门设立南赣巡抚来对付四省边界的盗贼问题(注:关于南赣巡抚与四省边界的社会秩序变动,参考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的演化》,台湾大学文史丛刊之一一八,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02年;饶伟新《明代赣南的社会动乱与闽粤移民的族群背景》,《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流民持续的进入,使清初赣南出现了“土著少而流寓多”的情况。康熙二十三年《续修赣州府志》卷1《疆界》这样描述赣州府:“且赣五方杂处,土著凋零,吴楚闽粤之民及远方贸易走险者聚集斯地。”瑞金亦是“土著”少于“流寓”,“兼之界连闽、粤,土著十之二三,流寓十之六七,主弱佃强。”(注:同治《瑞金县志》卷16,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81页。)石城县则是“邑生齿不繁,率抚、吉、闽建之民,辐辏踯躅,主常不胜客。”(注:熊懋官:《尹邑侯去思碑》,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31之3《艺文》。)康熙十五年任兴国知县黄惟桂说:“兴邑地处山陬,民多固陋,兼有闽广流氓侨居境内,客家异籍,礼义罔闻。”(注:张尚瑗:《请禁时弊详文》,康熙《潋水志林》卷13《志政·国朝申文》。文中有“客家”一词,这是笔者发现的在赣南地方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客家”称呼。)流民的大量进入,表明流民势力渐强,成为足以和土著抗衡的重要力量。赣南亦因此而在清初出现了土著与流民之间的族群冲突,流民与土著成为清初赣南社会的两大重要力量(注:关于明清赣南族群关系,参考拙文《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赣南族群关系》,载《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与此相应,赣南的主佃关系也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
    二、主佃关系演变与租佃斗争
    早在成化年间,赣南当地大户就有招佃仆耕种的做法:“南、赣二府地方,地广山深,居民颇少。有等豪富、大户不守本分,吞并小民田地,四散置为庄所。邻境小民畏差徭,携家逃来,投为佃户,或收充家人。种伊田土,则不论荒熟,一概逼取租谷;借伊钱债,则不论有无,一概累算利息。少弗其意,或横加摧楚……访得南、赣二府地方大户并各屯旗军,多有招集处处人民佃田耕种,往往相聚为盗,劫掠民财。”(注:《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卷,“禁约江西大户逼迫故纵佃仆为盗其窝盗三名以上充军例”,转引自王毓铨《〈皇明条法事类纂〉读后),《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18页。)可见,明初赣南“地旷人稀”,人少地多,劳动力缺少,所以“豪富、大户”才招收佃户,“四散置为庄所”,佃耕土地。前已申论,明代窝藏流民是“非法”行为,这些被赣南当地大户收留的流民显然没有被官府登记,而是成为大户的家丁和佃户,受当地大户的控制和盘剥,甚至成为大户为盗的基本力量。这种当地大户利用逃移佃户勾结为盗情况相当普遍,《明实录》称:“江西盗之起由赋役不均。官司坐派税粮等项,往往徇情畏势,阴佑巨害,贻害小民,以致穷困无聊,相率为盗。而豪家大姓假以佃客等项名色窝藏容隐,及至事发,曲为打点脱免,互相仿效,恬不为怪。”(注:《明实录》卷191,弘治十五年九月癸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海瑞在《兴国八议》中认为赣中流民“佃田南赣者十之一,游食他省者十之九”(注:海瑞:《兴国八议》,《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第203页。),可见,明万历年间赣中一带流民进入赣南佃耕土地已较普遍。除赣中一带的流民外,还有不少闽粤流民成为赣南的佃户。明末清初宁都土著魏礼在《与李邑侯书》中回忆说:“宁都属乡六,上三乡皆土著,故永无变动。下三乡佃耕者悉属闽人,大都建宁宁化之人十七八,上杭、连城居其二、三,皆近在百余里山僻之产。”(注:魏礼:《与李邑侯书》,《魏季子文集》卷8,《宁都三魏文集》,道光二十五年本。以下凡引魏礼此文不再出注。)
    因此,从明中期开始,就有不少进入赣南的流民成为赣南的佃户,他们佃耕土地,受当地大户控制,且有可能被大户利用为盗。土著则凭藉其对土地山林等资源控制的优势地位,依靠外来佃户的力量耕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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