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赣南各地抗租斗争要求一览 以上六次抗租斗争,除了两次明确提到要求“永佃”外,其余如“八乡均佃”的意思,是“欲三分田主之田,而以一分为佃人耕田之本。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永为世业”(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实际上还是“永佃”的权利;“田骨许退不许批”,意即允许佃户转让佃权(即“退”)而无须田主批赁,也是要求“永佃”权利;宁都李矮的抗租斗争要求废除“白水”等额外加租,如魏礼所指出的,“白水”其实是因“批赁”而产生的批礼银的变种,也是一种对永佃权利的争夺。这样,田主与佃户的矛盾势必激化。由于赣南田主大多为土著,佃户大多为流民,在明末清初动荡的社会背景刺激下,田主与佃户之间的矛盾终于激化为夹杂着流民与土著冲突的抗租斗争。实际上,田主在佃户有组织的对抗下,连正常的收租都很困难,更不用说维持对田地的“批赁权”了。时人对当时情形有很清楚地描述:“康熙五十二年,兴国田贼李鼎山、雷上选等倡言,恩赦田租。因雩都田贼猖獗聚戈,乘机箍众数千,挟制官长,邑侯张公稍从宽典,散归田里,后遂不可解矣!自是佃人抗欠,或顶退不明,虽绅士有力之家,必经投其头领,候其处分。每值雨旸不时,则会众合议,六收、七收、八收,先期传谕,归于划一,虽大熟倍获之田不能违议多交升斗,违则重罚。随之田主踵庄,唯唯听命而已,兴邑之受其害者二十年矣……二十五都之熊友先,一地方流棍,其初唆挟,不过五六里之间,经山堂胡氏叠控不已,来县受计于一二讼师,归即聚众科敛,设立条款以与主抗。七月廿日聚众多人,饮酒议事,设立头目……其聚众在二十五都猪婆庵,乃捏称黄怀彦家中议立社仓也。今与山堂胡姓结讼,所有该店盘费银钱,皆出友先按户派掠,即告,打抢之。温又如、张均卿等皆坐食友先。宪台俯赐密访,便知的实矣,而友先之结党亦从可知矣。”(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 清中期以后,赣南此起彼伏的佃农抗租风潮渐渐平息。乾隆三十五年(1770)四月初四日所立《江西宁都仁义横塘塍茶亭内碑记》,乃是江西布政司发文到州,“仰州属业佃人等知悉,遵照后开奉宪严禁条款,永行禁革”。其碑规定: 一田山批赁。田主按赁收租,佃户照批掌耕,彼此借以为凭,原不可废。但批赁时,田主必索佃户礼银,并创十年一批之说,殊属额外多取。嗣后凡遇易主换佃,方许换立批赁;如主佃仍旧,则将初立批赁永远为照,不许十年一换。其批礼银,无论初批、换批及索入学贺礼、帮纳差漕,一概禁革。 一田皮退脚。查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上流下接,非自今始,不便禁革。但转展相承,将退脚银两渐次加增,以使退脚贵于田价,往往蔑视田主,抗租私退,讼端由此而起。嗣后顶退时,前佃应协同新佃向田主说明立赁,不许私退,其退脚银两悉照上手字所载数目收受,不许任意加增。(注:前引乾隆《江西宁都仁义横塘塍茶亭内碑记》。) 这个碑文一方面规定废除“批礼银”,免除佃户的额外负担,另一方面也规定田皮转让不可加增银两,实质等于官府以法律形式承认田皮可以自由转让。从这个碑文来看,田主和佃户的利益达到某种程度的均衡。租佃冲突也渐由大规模的租佃斗争向单个佃户与地主的抗租活动过渡。 由上可见,明末清初赣南频繁发生的抗租风潮乃是明中期以来山区开发、市场发育、流民活动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地域社会变革的结果。自15世纪以来,引起赣南社会变革的始终是流民与土著两大社会力量。在某种意义上,清初赣南的主佃斗争,不仅是田主与佃户之间的斗争,也可视为流民与土著之间的斗争(尽管流民、土著与佃户、田主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流民组织起来并与土著对抗,且在某种程度上获得官府支持的事实表明,流民的力量已经成为地域社会中引人瞩目的部分。因此,在赣南地区,租佃斗争并非是阶级冲突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也不是单纯的佃农反抗地主,而可能表现为流民与土著这样的地缘人群之间的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抗租风潮的频繁发生正是赣南地域社会力量重新组合的表现。 赣南租佃斗争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田主与佃户围绕“永佃权”的争斗。科大卫(David Faure)根据珠江三角洲的经验,指出“永佃权”和获得定居权(the Right of Settlement)有密切关系(注:David.Faure & Helen.Siu,Down to Earth,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6.)。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清时期赣南的租佃斗争中,佃户最后合法地获得“田皮”的所有权,也表明明末清初主要由流民组成的佃户在地方社会的某些权利,已被赣南土著社会所承认。因此,我们必须从流民与土著互动角度来理解赣南佃户争取“永佃权”的意义。关于“永佃权”出现和田皮、田骨分离的关系,学界历来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田皮出现即标志着永佃权,有学者则认为“永佃权”产生在前,田皮田骨分离产生在后(注:参见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性质》,《清史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卞利《清代江西赣南地区的退契研究》,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关于永佃权与一田二主法理上的关系,杨国祯先生进行了清晰地论证,梁治平则从法律角度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重新界定,参考前引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实际上,作为民间习惯法层面的“永佃权”,乃是一种动态的权力关系,涉及事实和法理两个层面。在法理上土著拥有山林土地资源的优先所有权,但在现实层面上由于“久佃成业”,佃户也拥有一定的“佃权”,两者交织在一起,共同层叠在土地所有权上,随着外部情况的变化而变动。换言之,“永佃权”的产生和田皮田骨分离孰先孰后,并无明确的对应关系,“永佃权”之获得主要不取决于田皮和田骨分离出现于何时,更重要的是租佃关系中田主与佃户之间的势力消长。在赣南则体现为流民与土著之间的斗争和妥协。 行文至此,我们也许可以回答傅衣凌先生半个多世纪以前提出的疑问--闽赣毗邻地区明末清初为何频繁发生的抗租风潮?我们注意到,赣南抗租中心地带宁都、石城、瑞金、兴国等地流民大多来自闽西,大量流民进入导致赣南人地关系紧张,不可避免出现主佃冲突。而闽西地区本来就因人地关系紧张才成为流民迁出地,特别是赣南的抗租斗争起源于闽西宁化黄通抗租这一事实表明,闽西和赣南一样存在人地关系紧张和租佃斗争问题。正因为如此,明末清初两地出现频繁的租农抗租风潮。清中期,赣南流民逐渐定居下来,人地关系紧张局面通过把土地分割为“田皮”和“田根”得以暂时缓和(注: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其斗争的隐患为后来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埋下了伏笔。),即田主和佃户(流民与土著)实质上共同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从而不再出现大规模的抗租风潮;闽西抗租风潮的平息亦可作如是解释,但闽西社会分化为以不在地主为主的核心区和以土豪与佃户为主的边缘区亦有可能使主佃力量达到暂时均衡(注:刘永华通过研究17-18世纪闽西佃农的抗租斗争,从考察闽西的不在地主入手,认为闽西的社会结构分化为核心区和边缘区,使边缘区乡民加强了横向的(阶级)联系,共享一整套乡民文化,抗租斗争即表现了他们共有的阶级意识和乡民文化,反映了其“道义的小农”的风貌。见所著《17至18世纪闽西佃农的抗租、农村社会与乡民文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由此出发,可以认为。明清时期南方地区普遍出现的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四主的现象,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和佃农抗争的结果,更根本的原因乃是人地关系紧张导致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共同享有,抗租风潮则是实现这种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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