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批赁权”与“永佃权”的矛盾 前已论述,明中期至清初,赣南山区的开发和流民活动几乎同步发展,在外部市场的刺激下,赣南经济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过程带来两方面后果:第一,人口的增加引起人口土地比例的变化。明中期以来,赣南一直是人口迁入区,但历经数百年的人口迁入,赣南在清初已成了人口外迁区(注:参见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65页。)。与此相应,赣南人地关系也开始紧张起来(注:关于清代赣南人地关系紧张的具体论证,参考拙文《清代赣南的生态与生计:兼析山区商品生产发展之限制》,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清初雩都土著所说“雩本山县,田多荆榛,初居民甚稀,常招闽、广人来耕,其党日多”(注:宋启传:《策对》,同治《雩都县志》卷13《艺文》。),即是这个过程的反映。这就导致了土地价格的上升,乾隆初年信丰县民王道明在供状中就说到“如今民多田少,田价比往年贵了好几倍”(注:刑科题本,乾隆时江西巡抚陈宏谋题。转引自卞利《清代前期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研究》,《中国农史》1998年第3期,第48页。),从中可见清初赣南人地关系紧张的状况。第二,经济作物种植更加普遍。闽粤流民种植的经济作物,在明代主要是蓝靛,在清代则有烟叶、甘蔗、花生和经济林木等。加上赣南市场体系逐渐完善,可以借助赣江一大庾岭商道沟通南北,还与闽粤赣湘等省有密切的商品交流,流民种植经济作物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注:前引拙文《大庾岭商路·边缘市场·内陆市场》。)。 赣南山区开发和经济发展的过程,必然影响到土地租佃关系。魏礼的信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明代流民是以亲缘方式组织起来佃种土地的。“夫下乡闽佃,先代相仍,久者拼一主之田至子孙十余世,近者五六世、三四世,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祖里”,表明流民佃种土地,依靠的是亲缘关系。“至子孙十余世”,甚至“有明数百年来,主佃乐康,各享饶给,祖父之籍可覆按也”,这就很容易形成永佃权,即因为一块土地长期由同一家族耕种,这个家族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视佃种这块土地为自己家族的权利;即使不是以家族方式来佃耕,也是依靠同乡的方式来佃耕土地,也易形成佣佃关系。赣南佃耕者多为闽广人,魏礼已指出,宁都佃耕的大多来自闽西附近。赣县、兴国等地则是“闽广流人”居多,康熙八年,“赣兴二邑,兵燹流亡,荒田独多”,在此安插的军士招人佃耕,“召募闽广流人赁耕,旁郡邑赁耕者来如市”(注:康熙《潋水志林》卷14《兵寇》。)。这些具有相同血缘和乡缘的佃耕者之间很容易因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各种组织,前已申论赣南佃户反抗田主已出现了诸如“客纲”、“集贤会”之类主要以闽、广之人为主的组织。这些组织扎根于乡土,并非一朝一夕能形成,必然和起初他们来赣佃耕的方式有关,所谓“闽、广及各府之人,视为乐土,绳绳相引,侨居此地”,即是当时情况写照(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这样,在同乡之间利益趋同,“绳绳相引”佃耕土地,私相传授必然不可避免,久之,就容易形成“永佃权”。 其二,佃耕土地者一方面可能因田租便宜土地广阔而获利,另一方面可因转让土地的佃权而致富。恰如魏礼在《与李邑侯书》中所述:“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祖里。彼然后招顶耕者,又获重价顶与之而后归。”由此可以看出,宁都“闽佃”不仅可以通过佃耕土地而致富,而且随着土地的升值,佃耕权的转让(即所谓“顶”)也可获得重金。“彼然后招顶耕者,又获重价顶与之而后归”,“且旧佃既挟富厚而归,新佃乃复费重资与顶耕,以自买灾害,绳绳相引,至于今不绝”,这段话清楚表明,佃户可通过转让佃权而获利,而且这种情况在当时已很常见。“顶”即让人顶替自己耕种意思,每“顶”一次,自然会使“顶费”提高一次,这就导致了田皮和田骨的分离,田皮价格高于田骨。“田有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价时或高于田骨”(注:同治《雩都县志》卷5《风俗》。)。通过佃权转让可以获得利益,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土地在逐渐升值。前引《条覆乡例佃弊》亦言:“后遂成额,及太平日久,佃人坐享厚利,遂有攒求田主发批为垦者矣。久之则有揭本求批而给其原佃些许银两,成顶退例者矣。”正是这种历经数百年之久形成的佃户私下“顶退”之例在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升值的背景下开始使土地所有者--田主表示不满。 明清经济作物的种植使佃耕获利较多。魏礼《与李邑侯书》中即有“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的记载,“杂种”可能是杂粮或经济作物。瑞金佃户的收入颇丰:“瑞邑之田价重租轻,大约佃户所获三倍于田主,又有晚造、豆、麦、油菜及种芋与薯、烟、姜、菜之利,例不收租。”(注: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事》。)南康县康熙年间的糖蔗种植,“岁煎糖可万石……糖蔗悉系闽人赁土耕种……皆由里人利重其租不肯易业”(注:康熙《南康县志》卷3《舆地·土产》。);雩都的“闽人”也大种甘蔗,“濒江数处,一望深青,种之者皆闽人”(注:康熙《雩都县志》卷1《物产》。)。所以,魏礼说“故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挈家还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 田主的土地收益则相对减少。首先,一条鞭法后,赋役征派对象逐渐过渡到土地,作为土地拥有者的田主,负担着各种赋役。正如魏礼《与李邑侯书》中所说:“田主既费重价,复输重粮,又有里长、经催逐年工食之费,五年丁册、十年粮册之费,又有火耗、解费、耗米、水脚之费。”其次,中国遗产继承传统的诸子均分制,使大地产很容易被分割成小块。北村敬直以宁都魏氏为例,分析了地主“析产”造成的土地细化,魏礼之父魏兆凤原本有3200石租田,经过三次分割,到康熙四十一年(1702),其曾孙辈只剩下每人约150石的规模(注:北村敬直:《魏氏三兄弟とその时代》,《清代社会经清史研究》,京都:朋友书店,1972年,第88-153页。)。再次,土著种植经济作物较少,前引《南康县志》和《雩都县志》说“种之者皆闽人”即可见种植者较少土著,瑞金也是“土著之人,为土为民;而农者,商者,牙侩者,衙胥者,皆客籍也”(注: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田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在佃户从土地上获得的实际收益有可能增加的情况下,自然会想办法在租佃关系之上增加各类附加名目。这样的转变,其实是名义上拥有本地域范围内的山林、土地资源的田主,从土地获得收入方式的转变,即由招徕劳动力垦殖土地、增加土地数量,转变为因单位面积土地收益的增加,而对土地加租或变相加租(注:草野靖认为是田主要求对土地收益再分配。参见前引草野靖文。)。正因为土地价值上升,而佃人转让佃耕权又可获得重价,土著认为对土地行使批赁权以增加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收益是完全符合情理的,如果佃户不接受,佃户可以不耕种,田主则可收回土地。他们质问佃户说:“假令田主多方苛索而佃人不堪,假令耕田无厚利,假令数十年来旧例害实深,则各佃有弃田而走耳,尚肯携揭重本,攒求批退,长养子孙数十年,趋利若骛如一日哉?”(注:《璜溪中坝重订世传·条覆乡例佃弊》。) 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田主附加了那么多名目在租佃关系之上,仍觉得合理,其中,最核心的是田主要求享有“批赁权”。田主对租佃的一切要求,都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来,如前面所讨论的,批赁是准许佃户耕种的手续,其实是田主土地拥有权的表现。但“批赁权”和“永佃权”有明显的矛盾。既然转耕时(即“顶”或“退”)要经过田主批准,就意味着无法自由转让佃权,更难以在转让中加价获利。实际上,这正是赣南抗租斗争的关键所在。清初赣南各地抗租斗争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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