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王氏不仅说明“商榷”之义系承袭《史通》而来,而且本人也自比刘知几,有欲成一家言之微意。至于所谓“体例与知几异”者,则由于《商榷》之“评史家得失,乃是从考辩入手,其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对史书编纂体例、书法等方面的批评; 2.对史书所载内容的考订、纠谬等。这二者大致可以构成王氏“评史家得失”的尺度。《商榷》一书的中心内容,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十九部正史一一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辨和评价。不过,王氏在总评一部史书时,往往更注重于编纂体例、书法方面,如云:“班史纰漏多矣,不害为良史”,⑥即出于对《汉书》编纂体例、书法的肯定。而对于史书内容的考订、纠谬,若引伸、发挥、贯串之,则可以导致对历代典制事迹沿革的考释。 作为一部考据学巨著,《商榷》所最为人称道的成就是在典制事迹的考释方面。对此,各家无异词。如清周中孚《郑堂读书记》云:“学者每苦正史繁塞难读,或遇典制茫昧,事迹轕轇,地理职官,目昧心瞀,试以是编置于其旁,则思过半矣⑦”;梁启超云:“王书对于头绪纷繁之事迹及制度为吾侪绝好的顾问⑧”。二家所论诚是,这也是《商榷》一书区别于钱氏《考异》和赵氏《札记》特色之一。但是,倘若要问:《商榷》何以会形成这种特色?这固然可以采用通常的方法:通过对具体例证的分析,说明其考据方法如何精密来解释;但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这种方法,照样可以施之于象钱氏《考异》这样的著作。本文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和底蕴就包含在全书的内容结构之中。 至此,我们可以对《商榷》内容结构的特点作一初步表述,即:史文校勘、考评史家得失、考释典制事迹是全书的三大主要内容,形成全书结构的三大主线;其间的内在联系是:史文校勘是全书写作的起点,为后两大内容的写作提供了前提和线索;考评史家得失是全书的中心内容和主轴;考释典制事迹则是在前面基础上的发挥,形成全书成就最高的层次。 由三个层次所形成的内容结构,加上贯串全史的纵深感,使我们有理由设想:《商榷》这里所构筑的是一个有层次的全面治史的宏伟框架。下面,将对此作进一步分析。 (二) 《商榷》内容结构的这种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古典考据学的较为隐秘的内部层次,显示了一种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治史程序和治学要求,因而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格区分“传写之误”和“史家之失” 不论从王氏的治学主张还是治学实践来看,他都十分强调校勘工作的首要性。在王鸣盛看来,一个“务实”的学者,纵使怀有“商榷史篇”的壮图,但在具体接触史书时,便不能不正视“书经三写,乌焉成马,史文繁重,学者罕窥”⑨这一实际情况。因此,他主张“欲读书必先精校书,校之未精而遽读,恐读亦多误矣,读之不勤而轻著,恐著且多妄矣⑩。”故以校勘为先务正是王氏史学的重要特点之一,而这是符合中国古籍流布的实际状况的。 跟一般的校勘学者不同,王氏只是把校勘工作作为治史的起点和前提。实际上,由于校勘工作本身的繁难,在广搜佐证。细较异同等许多重要环节上,已经要做大量的考证功夫,而这和考评史家得失的工作正是相辅相成的。从《商榷》的经验看,二者的联系是显然的。值得注意的是二者的区分,这表现在对史书错误性质的判断上,校勘是纠正史书的“传写之误”,考订史书内容是纠正“史家之失”。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既是校勘学本身的任务,又是《商榷》考评史家得失的前提。不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条件限制,二者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予以区分的。因此,判断究竟是属于哪一种性质的错误,要十分审慎。《商榷》对此很注意,在能够区分或易混淆的情况下,每有说明。如: “此非脱‘作’字,乃史家因吏牍之文而失者”; “‘由亮’以下九字,疑后人妄附益,非陈寿原文”; “此校者以为传写之误,不知乃李延寿本误也”; “何致如此差讹,疑传写之讹,李延寿不至此”; “乍读之,疑传写误,作旧书者不至此,观新书《光进传》亦然,则非传写误矣” “而旧书非传写误矣,此因删之不当,又据误本以成误者”。(11) 这一类辨析,全书甚多,全部连缀起来看,就体现了一种严正不苛的原则。从上述引文里可以约略看出,这种判断往往要根据各种资料,考虑各种因素,推敲文义,相情度理,殊非易事。这就是段玉裁所谓“二者不可分,轇轕如治丝而棼,如算之淆其法实,而瞀乱乃至不可理”(12)的现象。因此,现在有人主张为校勘“正名”,说校勘学即考证学(13)。其实,二者在性质和治学层次上的位置是不同的。但这种区分,有时若仅据对个别例证的分析,则颇为精微,往往不易见出,因而必须从全书结构的层次上说明之。 如果说,校勘工作是还史书以本来面目,那么,考订史书内容则是还史实以本来面目。这二者都是包括王鸣盛在内的清代朴学家所揭橥的“实事求是”原则的体现。而《商榷》强调对二者的区分,并以不同的层次见之(全书的卷次安排,虽三大内容交叉并进,但在每一具体的篇章中,大体是校勘记录置前,保留了当日治史的程序),不能说不是治史方法趋于精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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