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是中国较早接触到社会主义学说,“最早在文章中提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的人”[1](75页)。1899年,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了“中国第一篇论述社会主义的文章”。在他所担任主笔的《时务报》上登载过1896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的消息,介绍过西班牙社会主义者的有关活动和德国社会党的有关情况[2](28、50、24-25页)。对于社会主义学说,梁启超在近代中国可说是起到了“牖新知”的作用。梁启超不仅在传播社会主义学说上占有较为突出的位置,而且在2C世纪初期积极参与关于社会主义问题的重要论争,并留下了深深的印迹。过去,学术界将梁启超的社会主义学说定位为“基尔特社会主义”,并加以批判。固然,梁启超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有着原则上的区别,然而,在20世纪头20年,能够认识“科学社会主义”真谛的又有几人?梁启超虽然不能认同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但他在提出自己的“社会主义”主张时对于中国国情的关注,对于包括苏俄在内的外来势力对中国利益的可能侵害的防范,对于国人在“走俄国人的路”的政治选择下如何坚持国家民族利益所提出的意见,对于国人应当是有启发价值的。鉴于学术界对此研究尚不充分,一些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本文拟对此略作分析探讨。 一 20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学说逐渐传入,中国思想界一批知识精英围绕着如何对待社会主义,尤其是社会主义究竟适合中国与否等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思想论争。作为近代中国传播社会主义学说的先驱,梁启超参与了此次论争,并在非难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阐述了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对社会主义适合中国与否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在此次论争中,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人士倡导土地国有政策,认为民生主义即社会主义,其核心内容是“平均地权”、“土地国有”,具体实施办法为“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家所共享”[3]。梁启超对此持有异议。一方面,梁启超认为,仅实行“土地国有”、“平均地权”并不是社会主义,“土地国有”仅是社会主义内容的一部分。革命派以“土地国有为唯一揭橥”,是“未识社会主义之为何物也”[4](556页)。梁启超认为,社会主义应该是将生产机关归为国有,土地乃是重要的生产机关之一,除土地之外,“尚有其重要之生产机关焉,即资本是也”。所以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当以解决资本问题为第一义,以解决土地问题为第二义。质而言之,则举一切之生产机关而悉为国有”。另一方面,根据现实状况,梁启超认为:“中国今日有不必行社会革命之理由,有不可行社会革命之理由,有不能行社会革命之理由”[4](544页)。梁启超分析道:“欧洲为什么有社会主义?是由工业革命孕育出来,因为工业组织发达得偏畸,愈发达愈生毒害,社会主义家想种种办法矫正他,说得都是对症下药。在没有工业的中国,想要把他们悉数搬来运用,流弊有无,且不必管,却最苦的是搔不着痒处。”[5](32页) 从论争双方所持的论点看,此次论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论争”。无论是改良的梁启超,还是革命的孙中山,他们所论的社会主义都不是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论争的实质乃是要改良还是要革命。孙中山反对梁启超是从现实的政治需要出发,梁启超反对孙中山也是从政治斗争需要出发。在戊戌变法时,梁启超主张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变法失败后,他流亡日本,在日本“肄日本之文,读日本之书,畴昔所未见之籍,纷触于目,畴昔所未穷之理,腾跃于脑”,于是“脑质为之改易,思想言论与前者若出两人”[6](176、188页),对资本主义社会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思想渐趋激进。但是,在1903年夏秋间,梁启超出游新大陆后,思想言论大变,甚至完全放弃了“从前所深信的‘破坏主义’和‘革命排满’的主张”[6](334页)。完全退回到改良派的圈子里,并且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公开反对革命,反对以革命的手段来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认为中国一旦发生革命,将会出现“原野厌肉,川谷阗血,全国糜烂,靡有孑遗”的惨状[7](322页)。不惟如此,外族势力也会趁机侵入中国。梁启超反对革命,对在中国倡导革命的革命派自然是坚决反对。梁启超认为:“中国之亡,不亡于顽固,而亡于新党。”[6](323页)“今者我党与政府死战,犹是第二义;与革命党死战,乃是第一义。有彼则无我,有我则无彼。”[6](373页)出于与革命派斗争的需要,梁启超对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宣传鼓吹社会主义,自然采取敌视态度。他在《开明专制论》中以激烈之言辞写道:“虽以匕首揕吾胸,吾犹必大声疾呼曰:敢有言以社会革命(即土地国有制)与他种革命同时并行者,其人即黄帝之逆子,中国之罪人也,虽与四万万人共诛之可也。”[8](363页)除了政治立场对立之外,梁启超与孙中山等革命派论争,尚与其并没有完全理解、甚至误解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土地国有”的思想主张有关。 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中指出,孙中山所谓民生主义是“欲夺富人所有以均诸贫民”,其目的是“利用此以博一般下等社会之同情,冀赌徒、光棍、大盗、小偷、乞丐、流氓、狱囚之悉为我用,惧赤眉、黄巾之不滋蔓,而复从而煽之”[8](363页)。事实上,孙中山所提倡的民生主义,并非“欲夺富人所有以均诸贫民”,孙中山甚至对作为“平均地权”的先决条件“土地国有”政策都是有相当限制的。孙中山曾多次阐述其“土地国有”政策的内涵,指出:“土地国有之法,不必尽收归国有也,若修道路,若辟市场,其所必经之田园庐墓,或所必需之地亩,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至土地国有一层,亦非尽土地而归之国家也,谓收其交通繁盛之地而有之耳。”由此可见,孙中山的“土地国有”政策的实施范围是有限的。孙中山的追随者冯自由在论述“土地国有”政策的实施范围时也说道:要解决民生问题,“唯有实行土地国有之政策,不许人民私有土地而已。森林、矿山及交通机关应为国有,可无俟言,即都会耕地,亦万不可不收为国有”。冯自由在谈到土地国有的实施对象时,没有提到农村耕地,可见土地国有政策实施对象中本来就不包含农村耕地[9](22页),并不如梁启超想象的那么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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