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志学探讨的广泛兴起 中国古代的纂修方志的实践中,很早就对方志性质、作用、修志方法等有所探讨。宋郑兴裔《广陵志序》认为“郡之有志,犹国之有史,所以察民风、验土俗,使前有所稽,后有所鉴,甚重典也”[23]。明孙廷臣嘉靖《唐县志序》亦称“县之有志,犹国之有史也。”[24]至于清代,关于方志学理论的探讨逐步深入,朱鹤龄认为:“夫郡邑之有志,昉于《周官》小史,由来尚矣。史局开纂,大者据实录,小者据家乘稗编。然实录分修,主裁皆非良史,稗编杂出,采摭或误传闻。家乘略可信矣,而碑志半谀墓之词,子孙多溢美之语。惟郡县二志修之得人,则闻见真而网罗备,一方文献即国史权舆,其事岂不重哉!“[25]这里明确地将方志视作国史可靠的史料来源,强调了方志的重要地位。清廷决定纂修《大清一统志》及谕令全国修志以后,关于方志学的探讨广泛兴起,其原因在于:第一,由于朝廷对纂修方志的倡导和督催,造成全国性的修志热潮,修志的必要性、方志的重要地位为地方官、士绅、学者所认识。修志既已成为当时引人注目的文化事业,必然促使人们思考方志学的理论和方法问题。第二,由于纂修方志是为了逐级向《大清一统志》提供资料,很自然地要求各地方志应有基本一致的内容门类和纂修体式。康熙十一年颁发修志谕令,规定以顺治年间《河南通志》、《陕西通志》作为定式,要求各地依其门类纂辑。然而全国具体情况不一,省、府、州县级别与方域不同,很难按一种格式纂修方志。统一体式的要求与不同具体情况的矛盾,迫使人们探讨更为完善的修志义例和方法。初修《大清一统志》期间,方志学上的探讨主要表现于以下几方面: (一)对于纂修方志和续修方志必要性的认识。在清廷反复督促各地纂修方志的形势下,纂修方志是否必要,已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而修志者对修志必要性的论述,仍反映出方志学上的认识深度,这是地方官由被动地奉檄修志转变为主动积极修志的思想基础。康熙《新会县志》贾雒英《序》认为:“省有通志,郡有府志,县有邑志。府职其要,县职其详,盖耳目近则蒐罗广也……迄于今土田日益辟,户口日益稠,钱谷军资日益繁,学士大夫日益众,五礼六乐、三物四维、畜牧耕桑、营建规制日益踵事而增华,使传之既往者无以续之将来,致杞宋无徵,日就湮泯,谁吏兹土而可谢其责乎?”对方志保存史料的作用,时世对修志的迫切需要,地方官的修志职责等皆有深刻的见解。康熙《河南通志》祖文明《序》称:“庶几今日信志,即可备他年信史,备巡方而昭文物,示劝励而树风声,以上副圣天子修明统志之盛典。岂不伟哉!夫莫或先之,虑其湮也,莫或继之,虑其堕也。”这不仅论述了纂修方志的必要性,也涉及了应当续修方志的问题。而刘士麒《新修翁源县志序》指出:“方志的功用在于“稗乘所未周,国史所未及者,悉取而纪之以登天府,藏之太史”,其修志《义列》称:“志书所以记载古今事迹,前者修而后者续,盖以一时有一时之事,一代有一代之人,非若山川疆境,亘古如常,故随时书之,以俟续纪无穷。”[26]这精辟地论述了方志的资料应随时记载积累、方志须以复续修的道理。至康雍时期,方志应当纂修和予以续修已成为朝廷、官吏、士绅、学者的共识,而不再有异议,这是保证清代方志纂修兴盛繁荣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关于方志撰修基本原则和态度的论述。清初学者中,有过将“郡县之志”与“氏族之谱”并列为“天下之书最不可信者”的见解[27],指出了纂修方志面临的种种导致歪典史实的弊端。康雍时期,在肯定修志必要性的基础上,人们探讨了撰修方志应取何种态度、应掌握什么基本原则的问题,特别是如何防止记述失实的问题。康熙《堂邑县志·述例》篇批评了一些方志中“观天察地则道听而途言,稽古证今则吠声而逐影”的倾向,提倡严谨、审慎的态度。康熙《保定府志》纂修者主张采取“公而不刻,厚而无私”的撰修准则。[28]王源以实例抨击某些方志中的“踵讹袭谬之弊”,反对不认真考核而“胧朦迁就”、“随俗苟同”的态度,认为“不穷其原不足以成书,不辨别其非不足以存是”[29],这是以实事求是的学术精神纂修方志。雍正《山东通志》则重于严订义例,提出“谨书法”、“审详略”、“正讹以传信”、“阙疑以慎言”等原则。康熙《程乡县志》刘广聪《序》认为:“事贵核而词贵间,核取其徵,简取其严。去伪存真,以绝附会,循名考实,以示信从,乃修志之大端也。”所有这些论述,反映了康熙时期在方志的撰述态度、编纂原则问题上,达到了较高的认识水平。 (三)关于方志性质与修志义例的探讨,是方志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清廷修《大清一统志》而令各地皆修方志,造成“一统志该各省,省该其属府州,府州该其属县,县志不綦重乎哉”[30]的观念,使人感到方志应是属于地理系统的典籍;而清廷修《明史》、修《大清会典》,皆征集方志之书,方志中本来具有历史性内容,这又造成方志为一方之史,可以备正史、国史取材的观念。于是,认为方志为地理专书与认为方志是一方之史的意见分歧,越来越明朗和对立,这是整个清代在方志学理论发展上的重要特点。 主张方志为一方之史者,往往用上古列国之史相比拟,以证其说源远流长。如刘柏《江南通志序》称:“直省之有通志,与古列国之有史同。”[31]师若琪康熙《保定府志序》认为:“志与史无以异也,后世缀文之徒以志视志,不以史视志,志之为书微矣。”杨以兼《续修邑志跋》[32]认为:“窃以邑之有志,与国史无异。且国史之足以信今传后者,悉本于省、郡志,省、郡志皆集邑志而成,使邑志舛谬,即他日国史亦不足据。”明确地表达了要以县志为基础,逐级取裁,最终为国史提供史料依据的见解。刘广聪的康熙《程乡县志序》也明确提出:“志者,邑之掌故,指利弊以资兴革,昭是非以寓劝惩,盖与《春秋》、国史相表里焉。”由此可见,康雍年间持方志为一方之史见解者已颇为普遍,对方志性质为史籍以及方志在史籍系统中所处地位的认识,已达到相当深入的程度。 但是,康熙十一年令各省修志的文告,强调方志所要记述的是山川、形势、户口、丁徭、地亩、钱粮、风俗、人物、疆域、险要,所突出的是地理内容,颁为定式的《河南通志》、《陕西通志》也以地理内容为全书主线,这在主志学上的影响亦不容低估。康熙《黎城县志凡例》认为:“志与史不同,史兼褒诛,重垂戒,志则志其佳景、奇迹、名人、胜事,以彰一邑之盛。”[33]学者王源极力主张方志应以记载地理内容,考其沿革为主旨,他说:“夫近代地志之失,其体正在专力人物而不知有考核。地志何昉乎?昉于《禹贡》、昉于《职方》……夫人物之纪固亦不轻,然其专责在史氏,不在地志。地志原以志地,人物之在地志,一端耳,后世之体耳,《禹贡》、《职方》有人物乎?可舍其所应重者不重,而独以人物为重乎?”[34]王源的见解,开乾嘉时期戴震、洪亮吉等认为方志为地理书,应重于考证地理沿革主张之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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