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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边歇家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汉论坛》 杨红伟 参加讨论

一、歇家与藏边歇家研究之检讨
    所谓“歇家”,据《说文解字》,“歇,息也”、“家,居也”,故在广义上可泛指为旅行者提供歇脚的处所。正因如此,人们普遍倾向于把该种中国明清时期广泛涉及基层社会赋税①、诉讼②、商贸③等诸多领域的组织的性质,界定为客店或具有特殊性质的客店,并用以称呼从业者的职业与身份特征。④就提供食宿而言,固然可将歇家等同于客店,甚或泛指一切为旅行者提供食宿的处所,如招待亲友的歇脚之家以及官方设立的驿站:但就歇家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式而言,无论将其界定为歇脚之家,或是客店,均存在不可调和的内生性矛盾。正如胡铁球强调的那样:歇家的基本性质是客店,但又在客店的基础上兼营各种业务,集中体现在商贸、赋役、司法等领域,因此又与纯粹提供住宿服务的客店有实质性的差别。⑤西村元照指出,在赋税领域内,歇家不仅仅是客店,同时也是完纳税务的场所。⑥夫马进强调,在司法领域内,“歇家一般可以提供难以掌握的官府的情报,他们正是为了贪图获得有关诉讼的种种情报之便,才不选择普通的旅馆,而是投宿于‘歇家’的”⑦。如果说,歇家与一般歇脚之家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盈利为目的,后者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如何看待同样以盈利为目的的歇家与客店相似而有别的情形呢?
    学术界对歇家与客店用法上的混淆,不仅来自于缺乏对史料的细化分析,同样源于语言学上的困境。“语言像任何符号系统一样,使一个符号区别于其他符号的一切,就构成该符号。”⑧对任何词语的精确界定,不仅依赖于完全不同的东西,更受到表达相邻观念的词的相互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客店非但不能构成歇家的基本性质,更应该构成划定歇家概念的边界。客店,即旅馆,如同歇家一样,亦可泛指为客人提供住宿或休息的地方,但在严格的赢利组织的意义上,即“指专为赢利而开设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能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场所”⑨,或“在商业基础上为行旅提供食宿及其他服务的建筑设施”⑩。但客店与歇家也有相似之处,“盖言歇家者,为小民赴城办粮而歇于其家者,为之假其居停饮食,为之通其有无缓急”(11)。不过,两者的差别也是非常清晰的,所谓“市无客寓,乡民来县贸易、完粮、结讼,宿于相识之家,名曰歇家,凡事皆托歇家主持。乡民以歇家为靠山,歇家以乡民为腴肉。甚至彼之歇家,勾此之歇家,串唆构讼,两歇家从中获利”(12)。可见,客店与歇家的区别在于:(1)歇家多在无“客寓”,即无客店之处;(2)客店的服务对象为一般行旅,歇家的服务对象则为熟人;(3)歇家赖以赢利的手段不限于提供食宿,尤重贸易、赋税、诉讼等领域的中介或中间服务。
    对赢利性组织而言,基本的赢利手段与营业范围,构成了不同组织性质的基本内容。从赢利手段上来看,客店与歇家的区别是显著的。如在司法领域,“保家歇家,凡该役里长着役,先取认状,随卯着落讨保。因而土棍钻充,每里派工食银四十两,而饭米酒钱亦在其外”(13),所谓“工食银”,即歇家向主顾收取的食宿之外的费用;在赋税领域,“(粮长)即至京交卸,旧例正米百石,加耗五石,铺垫银不过五六两,今被保识强勒,耗米加至二三十石,垫银加至二三十两矣”(14),即歇家通过加收耗次与垫银的方式,为其服务收取了丰厚的利润。因而,所谓食宿费就显得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了。相反,客店尽管也可以兼营其他服务并向之收费,但如果不以食宿作为主要赢利手段,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胡铁球曾强调,在贸易领域中,“客店”、“歇家”、“牙家”、“牙歇”等,采取“客店”与“牙行”相结合的经营方式,且都具有“开肆”的功能,它们在贸易领域经营方式的内涵,实际上是名异实同。(15)这只不过是看到了事物多重面相中某些重合的方面,特别是客店、牙家等行业组织并不重要的方面,与歇家等同视之,也就抹煞了它们各自存在的依据与本质特征。
    提供食宿固然是歇家不可或缺的营业内容,但从赢利手段上讲,食宿收费却不是唯一与最重要的方面。由此,所谓歇家即是指为获得中介或中间服务费用而向特殊群体提供食宿的处所及其经营者。歇家提供的中介或中间服务可能是综合性的,包含赋税、诉讼与商贸等诸多领域,也可能较为单一,因而可根据其主要的经营手段,将其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既可能是专业的经营者,也可能是兼营者,故可能是歇店的形式,也可能是就家经营歇业。
    在明清以来的歇家中,藏边歇家,即主要分布于甘肃、青海、四川诸处汉藏交界区域的歇家群体。藏边歇家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认识:(1)行户兼办客店者,即“羌海沿边要邑,有行户,曰歇家。……完纳赋税,歇家为之包办;交易货物,歇家为之介绍,渔利甚多”(16),“为牧区来的货主无偿地提供食宿、存放货物的方便,以招徕顾客”(17);(2)客店兼职经纪者,“即开设旅店而代客商斡旋买卖者,又类于内地之掮客”(18),“是旅馆兼代旅客买卖货物的机关”(19);(3)贸易经济实体,既是商人贸易居停之地,也是沟通汉藏商人的居间贸易组织,类似于内地的“会馆”(20);(4)客店兼营商业者,“是那些西北缘边城镇中专为入贡往来的少数民族僧俗提供歇息住所的店家之类”(21),经营活动逐渐涉入商业贸易领域,“歇家本来是招待蒙藏商人的旅店……成为湟源皮毛集散的主要媒介人和推销员”(22);(5)双重经纪角色,既是地方政府与蒙藏民的中间人,也是汉藏贸易的中间人。(23)胡铁球将前两类统称为“歇家牙行”商业经营模式。(24)可见,关于藏边歇家的性质,观察者与研究者仍多将其视为客店,研究也主要局限于商贸领域。甚至有将藏边歇家误认为会馆者,这就混淆了歇家与非营利性同乡组织的区别。
    关于藏边歇家的源头及其产生方式,蒲涵文认为歇家是清朝道光年间门户开放后兴起的新兴行业。(25)王致中认为“至迟在清乾隆时已有记载,而实际上它的存在似应在乾隆朝之前”(26)。马安君强调是伴随清朝茶马制度终止而产生的。(27)近来,人们已经认识到藏边歇家最迟出现在明朝弘治时期。(28)关于藏边歇家的产生方式,李刚、卫红丽认为最初是由山陕商人创办的。(29)芈一之提出循化的歇家“是由茶马互市时的通译演变来的”(30)。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逼近了藏边歇家产生的源头,但对于其源流及其成因的研究仍付阙如。特别是在产生方式上,虽然提出了某些合理的假想,但并未有直接的史料支撑。
    关于藏边歇家的历史演变,芈一之认为随着近代羊毛对外贸易的展开,循化地方的歇家“担任民族间贸易的中介人,成为甘青一带一种特殊职业”(31);黄奋生观察到20世纪上半叶湟源地方的歇家开始向栈商的转变(32);胡铁球则详细论述了藏边歇家随着近代羊毛对外贸易的兴起,起而代之以外馆、货栈、毛栈、斗家等等名称各异的商号、坐庄,但其经营方式仍然保留着明清以来“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胚胎。(33)这些研究揭示了藏边歇家在近代时期历史演变的某些轨迹,深化了研究内容,但也存在一些误读,特别是认为循化地方的歇家转向了商贸领域,并强调歇家为甘青一带的特殊职业。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史料更为宏观的把握,在长时段的历史梳理中,勾勒藏边歇家的源流、类型、功能及其历史演变,以期对明清以来歇家研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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