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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边歇家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汉论坛》 杨红伟 参加讨论

二、藏边歇家溯源与类型
    藏边歇家之所以为明清以来中国歇家群体中的特殊类型,除必须以歇客为前提,以中介或中间服务费为主要赢利手段外,还因地域性与文化多样性使其语言翻译与交流能力成为营业内容中突出的部分。故可以此作为衡量藏边歇家历史演变及其类型的基准。
    现在学术界公认有关藏边歇家最早的记载,是明代杨一清整顿藏边茶务的一句话:“今后但有将私茶潜往边境,兴贩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边人者,不拘斤数,事发并知情歇家、牙保俱问发南方烟瘴地方卫分,永远充军。”(34)然由于语言的模糊性,这句话除可明确歇家与藏边贸易中的朝贡贸易具有密切关联外,实难判定这里的歇家就是藏边地区的歇家。因而,对藏边歇家的早期形态及其渊源尚需在更广泛的藏边贸易中进行详细考订。
    明代是藏边地区族群结构逐渐定型时期,因经济结构差异性而决定的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族群贸易空前活跃。其时,族群贸易的各种形式,如茶马贸易、互市贸易、城镇贸易、朝贡贸易、走私贸易等多元并举(35),为藏边歇家的产生了提供了沃壤。如茶马贸易,自明洪武年间始,相继于川陕藏边地区“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36),“自建茶马司以来,诸番悉假居民舍”(37)。又如城镇贸易,自永乐十三年(1415年)成祖敕都督李达“今天下太平,四海一家,各处商旅往来者,听从其便。今陇答卫番人来洮买卖交易,亦听其便,彼此并不许生事”(38)后,少数族群前往各城镇贸易,“及番市毕,遂借宿军民家”(39)。如果说上述藏边边内族群贸易史料中“假居民舍”、“借宿军民家”,仅提供了藏边歇家歇客的前提条件,则至康熙年间王全臣称河州“积石以西……沸唇之属,同其妻子,驱其马、牛、羊,挈其缨皮之类而来市者,悉寓民房,称一家人”(40),又说“国朝初,诸番往来,尽居沙塄歇家”(41),很清楚地表明,由少数族群假寓之“民家”即为歇家。由此可见,边内藏边歇家不仅在明代就已存在,且有广泛的分布。
    藏边边外歇家可能肇始于大规模的走私贸易,史载:“西宁、河州、洮州地方,土民切邻番族,多会番语。各省军民流聚讵万,通番易马,雇请土民,传译导引,群附党援,深入番境,潜住不出。”(42)能够“深入番境,潜住不出”,可见土民必借助于“多会番语”与“番族”有所沟通,并由后者提供休止处所。这种在明代由少数族群,特别是由“番”为行商提供的食宿处所是否具备歇家的基本形态,尚不得而知。清初,梁份曾描述处于藏族宰僧控制下的多巴互市:“多巴,或作多坝,今之夷厂也。在湟河之西,其地名不著于昔,盖新创也。居然大市,土屋比连,其廛居逐末,则黑番也。出而贸易,则西宁习番语之人也。驮载往来,则极西之回与夷也。居货为贾,则大通、西海之部落也。司市持乎则宰僧也,至于那颜独无之。多巴岂非内地,而顾为夷之垄断哉。”(43)又说:“黑番、回回筑土室成衢,为逆旅主人,凡九曲、青海、大通河之夷,为居垄断。”(44)按“逆旅”为客店,“主人”则应为类似于内地的“主户”歇家(45)。那么彼时在多巴主要由“黑番”所筑“土屋”,即应是为包括“西宁习番语之人”在内的众多行商提供食宿的客店与歇家。由此推断,明代在藏边边外的藏区内,由少数族群为走私商人提供食宿、名为“主人家”的歇家类型应该早已存在。
    由此可见,明代以来藏边民族贸易的兴盛,各族民众、商旅的频繁往来,既为藏边歇家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也为其产生提供了充分的条件。由于受农牧交错地域性与族群文化多样性的影响,藏边歇家的历史形态不仅因时而异,因地有别,言殊名异,亦因国家族群政策而具有法律上的分野。概而言之,藏边歇家在发展过程中,不仅类型逐渐增多,亦可因地域上的关系可分为边内歇家与边外歇家。其中,粮歇家与商歇家属于边内歇家,锅庄与主人家属于边外歇家;而边内歇家又因国家族群政策上的需要,在法律上区别为官歇家与私歇家。
    (1)商歇家。商歇家是藏边族群贸易发展的直接产物,也是藏边歇家中历史最为悠久、分布最广的歇家类型。顾名思义,商歇家主要活动在商贸领域,居间谋利。雍正七年(1729年),冯允中奏称:“所属之丹噶尔寺地方,原系番夷客商远从西藏等处贩卖各色皮张进口贸易之所……竟有歇家、牙侩串通胥役、地棍指称衙门尚旧例,发价勒买。”(46)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恩特享额亦称:“查西宁、丹噶尔地方每年冬间,有四川所属德尔格、西宁所管玉树红帽尔等番前来贸易,所携皮张、茜草、硼砂、牛羊等物,向经熟识之歇店人等评价,出售本地铺商。”(47)所谓“勒价”、“评价”,表明歇家在藏边贸易中具有经纪人的角色功能。故周希武称藏边商歇家“初不过通番语之牙侩而已”(48)。
    在藏边贸易中,商歇家携兼通数种语言之便,掣肘交易双方语言不通,“其举手投足之间,往往获利甚丰”(49)。为了维护少数族群贸易的经纪权与中间商地位,商歇家极力结好主顾。如西宁府丹噶尔回民苏城“与特礼贝勒及察罕诺们汗旗下各蒙古番子,并刚咱族野番处交易,每年一、二次不等。与刚咱族头人多利、策楞甲、完第塔尔等交好,结为兄弟。遇有蒙古、野番进口时,该犯即当歇家,客留居住,为其置办口粮、货物”(50)。为了使这种“一家人”的关系得到长期的维系,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商歇家尽可能为主顾提供食宿上的便利,甚至以不收费的方式营造“一家人”的假象。“歇家与其它留客小店不同,食宿和招待全部免费。由于经商是外乡人的通常目的,这些歇家的掌柜对出售或购买的一切都要征收一种所得税。”(51)与此同时,“在他们所从属的聚居地,歇家们都要在与其有商业联系的家庭中固定生活一些年,以熟悉蒙古人和藏人的语言,而成为他们的商业代理人”(52)。
    与主顾间的熟人关系,甚至结为类姻亲与姻亲关系,使商歇家赢得了少数族群商业利益代言人的形象。少数族群贸易对商歇家的依赖性,又因游牧经济的季节性与长途贸易的不定期性而形成的赊欠制度与期货交易制度,使商歇家的“中保”功能得以不断强化。藏边贸易“交易方式亦有预卖与现卖两种,除通番语之商人外,均由‘歇家’为之撮合。预卖即商人先予茶叶及杂物,于皮毛上市时交货”(53)。在陌生世界中商业信任制度未曾确立以前,这种并不同步的交易方式,便历史地赋予商歇家以“中保”的角色:藏商出售商品给丹噶尔铺户,“订明交银月日,俟该番商贸易事竣出口有期始行交清。设有赊欠,该番商等情愿缓收,央令歇店人等从中作保,待之下年来丹清楚。该番人间有卖剩残货,路远不愿驮回,亦托歇店人等存放素识之殷实铺户,亦至下年来丹售卖。……所有番子带来牛羊向系卖给甘、凉、肃州等处客商……即或不能当时交银,皆系彼此相商订期归还,请人保欠”(54)。商歇家的存在,固然使蒙藏商人等“不受其他奸商小贩之欺骗”,但亦使商歇家得享“垄断专利”(55)。
    (2)粮歇家。藏边粮歇家是清代随着国家政权扩张及对少数族群地区改土归流,包揽少数族群地区“纳赋起科”之责的歇家类型,尤以循化厅表现最为典型。粮歇家“如内地之里书、图差。雇纳粮赋,征调徭役,皆歇家主之。词讼亦以歇家通语”(56)。可见,这类歇家除了涉及赋税领域外,还兼涉司法领域,甚至商贸领域。唯因如此,学术界常认为其非独立的类型,甚至将其角色功能附庸于商歇家。光绪九年(1883年)循化厅歇家马来迟等呈称:“情缘小的祖先原籍河州人,充当本州厅主案下歇家,催办番粮,业已历有年所。后至雍正八年,建设循化城池,小的祖先奉拨来循,始入街子籍贯,以收边都七族番粮。”(57)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陕甘总督杨应琚奏准将河州同知“移驻三营适中之循化营城内”(58),由此改称循化厅。由此可见,循化厅粮歇家始于雍正年间,其基本职能即为“催办番粮”。又如光绪年间,“西南各番贡粮向来均由歇家粮差名下承揽包纳,档房并无花名粮册。”(59)每年开仓收粮之时,即由循化厅差传歇家,齐集厅内,发给粮票,赴各番族催办。可见,征收粮赋始终是循化厅歇家的基本职能。粮歇家类似于内地的里歇,与包揽番粮的藏族部落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又同藏边商歇家一样,采取父死子继的世袭制,长期与固定的部落保持合作关系。
    (3)主人家。藏边贸易的双向性,使藏边歇家不仅存在于边内,在边外亦有大量的存在,不过其名称因各地语言的差异而有不同,大概在安多藏区者称为“主人家”,在康藏者称为“锅庄”。所谓“主人家”,盖“汉人赴草地经商,以其为寨落关系,无市街商场之可言,恒投止于土官或百姓之家,稍为自己之主人”(60),“主家既经结认,以后即可自来,卖买均由主家介绍,极为方便”(61)。藏区流动贸易的特点,决定外地商人多采负贩贸易的形式,沿途住歇各部落进行交易,加之“藏民忠厚重感情,对汉回商民人情交往上,往往养成‘认熟不认生’与‘认话不认人’之习惯”,“故经商藏区者,均需相认所谓‘主人家’”(62)。主人家则称歇住的客商为自己的“客娃”。通过这种方式,藏区各地的头人不仅可以借机垄断部落贸易,获取超额利润,亦可向经商者收取相应的报酬:“凡初赴藏地经商者,须有熟人为导,认定其中一家为主人,曰‘认主家’,致送相当礼物曰‘按茶’。主家既经结认,以后即可自来,卖买均由主家介绍,极为方便,惟不可相欺,违则见绝于主家,而他家以即不再受其认矣。”(63)
    (4)锅庄。所谓“锅庄”,据郭昌平考证,初为明正土司辖下的一种组织结构。康熙十三年(1674年),清政府在打箭炉创设互市。乾隆十年(1745年)明正土司移居打箭炉,为了方便属下头人前来觐见、听差,首先将4户大管家迁到康定,沿袭旧制,称为“锅庄”。于是各“锅庄纷纷仿效,建起了13锅庄,原有组织形态的‘锅庄’开始向建筑形态的‘锅庄’转变。”(64)随着康定地区藏边贸易的逐渐繁荣,明正土司手下家臣、头人开始借助“锅庄”经营商业。其后,13家锅庄不断分化,西藏地方政府也在康定开设“锅庄”,至改土归流前便有了48家“锅庄”之说。关于“锅庄”的性质,谭英华指出:“锅庄的经营……只凭私人关系,代客介绍生意、抽取佣金。一方面相当于古昔的牙人(牙人今日在某些场合仍然存在),他方面可与旅店主人相比拟。”(65)盖锅庄“即藏人栈房,代藏商买卖之所也”(66)。由此可见,藏语“锅庄”的基本功能,可等同于汉语之“歇家”,是边外商歇家。故,叶知水强调:“‘歇家’犹类康定之‘窝壮’。”(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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