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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边歇家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汉论坛》 杨红伟 参加讨论

(5)官歇家与私歇家。藏边歇家初本无官私之别,清朝为增强对藏边的控制,达到利用歇家控制沿边族群贸易、强化税赋征收以及制御蒙藏族群的目的,乃强化对歇家的管理与立法,将报官开办或官办的歇家称为官歇家,反之则为私歇家。在藏边地区,歇家“对于他所从属部落的习惯、语言与人物的知识,了解的最为广泛和精确”(68),清政府无疑也看到了这一点,利用歇家不过是有意识地化赢利性的经济组织为政治实施的工具。故史载:“附近青海沿边各厅、州、县,设立承办蒙番事务处所,名曰‘歇家’。”(69)
    藏边官歇家即边内可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商歇家与粮歇家,以商歇家为主体,即“青海蒙古、番子来至西宁各城内,向设官歇家容留住宿。该蒙、番等易买粮茶什物,均系官歇家为之经理”(70)。究其根源,即政府要以其贸易经纪的身份,承做少数族群民众与政府的“保户”;以其歇客的职能,稽查贸易与行旅,从而以经济手段达到政治目的。如道光年间制定《粮票章程》,规定:“各族蒙古请票易粮之时,每粮一石配茶二封,即于粮票内注明。其买粮不买茶者听之。若贫穷蒙古无力粮茶并买,亦呈明西宁办事大臣衙门酌给单买茶叶印票,每票不得过三分[封],出口之日即在卡上将旧票缴销,再请新票。……倘蒙古等所买粮茶浮于印票请领之数,一经沿边卡隘查出,将差役、歇家一并治罪。”(71)同治元年(1862年)重申:“蒙番进口办买粮茶,应令官歇家登记循环号簿,报官察核。查有不符,将官歇家及出卖铺户,照私贩例从重治罪。”(72)同时为了便于稽查,清政府还分别歇家,令其各自接歇不同的族群与部落。如在西宁,则有“蒙古歇家十八名,番子歇家二十一名,土民歇家四名。”(73)粮歇家以循化厅歇家为主,“循化厅官歇家,即系衙役、经催各番族钱粮之人”(74)。这是由地方创办的歇家,企图以户口稽查为基础,核定“每户每年纳粮钱若干,总共核算,以重国赋,而清弊端”(75)。
    私歇家即不报官而私设的歇家。如“贵德向无官歇家,以致有河州回民在贵德城外典赁民房私做歇家”(76)。再如河州朱麻滩汉民冬至保在循化厅招娶古雷庄藏妇,逐渐掌握了藏语,在起台沟开办的歇店。(77)也有官歇家“于山僻小路分开私歇家”(78)。私歇家在藏边地区一度大量存在,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长期存在“汉奸私歇,例无明文”(79)的情形。道光年间,在陕甘总督那彦成的推动之下,清政府掀起官歇家化的浪潮,将“城关歇家,无论官私,一律造具花名清册,并循环印簿,由地方官详报备查”(80);同时通过立法,“拏获私歇家,除审有不法重情实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经年累月开设私歇家者,为首照私通土苗例发边远充军,为从杖一百,徙三年”(81)。藏边歇家在清政府的严厉管制下,严重萎缩。
    综上可见,藏边歇家应肇始于明代,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藏边贸易不断扩大的结果,虽然因边内边外之分,名称有差,甚至有法律准禁之别,但其基本的经营手段与获利方式则基本一致。
    三、藏边歇家的演变与历史作用
    歇家作为赢利性组织,追逐利润是题中应有之意,因而会随历史条件与具体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度的制度创新、经营范围调整等方面的变革,以维持生存或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甚至造成组织性质的变异。然而,藏边歇家因所处的地域范围、外在的文化条件以及起始路径差异等,不仅影响着不同类型歇家的生存状态,也因创新与变迁能力的差异,导致其历史形态演进的多样化。
    (1)商歇家的营业范围扩展、组织性质变迁与历史演变。藏边商歇家通过多样化的手段结好主顾关系,垄断商业经纪权,获得了组织赢利的稳定来源。然而,商歇家并不会满足于经纪性赢利,还要借助在商业领域中的语言与信息优势,逐渐将营业内容从单纯的中介服务向中间商的领域扩展。至迟在道光年间,商歇家已经开始兼营商业,出现了“招引野番子夤夜私自授受,销赃易粮,私买军火”(82)的情况。与此同时,一些商家也看到兼营歇家对商业的促进作用,“哈拉库图地方亦有蒙古来往贸易,并无官歇家,向在该处铺户住宿”(83)。藏边商歇家以经纪人的身份兼做中间商,抑或一些商人兼做歇家,虽然一度遭到清政府的严厉打击,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其追逐商业利润的强烈动机。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沿海相继开埠以及羊毛对外贸易的兴起,就为商歇家进一步向中间商领域扩展,乃至于组织性质的转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大概在光绪初年,随着“国内外各地对羊毛之需求,日渐增加,外人遂远赴青海羊毛集散地”(84),就近收购羊毛。因洋行虽欲“以重金购毛,而不能直接与番人交易,又番人所信者,亦唯歇家,于是歇家得以居间为利,变牙侩而为栈商;买贱卖贵,不名一钱而起家致富,往往拥赀巨万”(85)。洋行在藏边地区设庄收购皮毛,“持海关二联单起运,经过各省莫敢谁何,仅完出口海关税一道,较内地商货之节节稽征,厘税杂出者,利钝判然”,造成了地方政府税源的严重流失,而洋商又不得不依赖歇家以完成贸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遂定议于歇家经手时,加征此项公卖费”(86)。所谓公卖费是通过收取歇家执照税的方式进行的,“所谓歇家领照税者,盖专业许免税之类也”(87)。政府对歇家兼营中间商的允准,虽有增加财政收入的考量,但亦为形势所迫,但无论如何促进了商歇家的组织制度创新。20世纪前30年,商歇家进入繁盛时期,其时“湟源县内共有四十余家”,在当地不仅“有左右金融之势力,近且依势垄断商业,欺诈蒙番人民,并于天津、上海等处设立分号,直接销货物,而昔之天津等处客商已渐失势矣”(88)。由此可见,这些商歇家虽有歇家之名,实际上早已演进为栈商,甚或成为联号经营的贸易公司。组织创新构成了商歇家消失的内在力量,而19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日战争与地方军阀官僚资本等多重挤压则构成了商歇家终结的外在因素。
    (2)粮歇家之散役色彩的强化及其向行政、司法领域的转向。循化厅创设粮歇家,盖因“番民来往歇宿于回民之家,回民能番语相与熟习”(89),不过是其借助于语言上的沟通能力,为协助地方政府实施对藏区治理的工具。因而,“能番语相与熟习”成为粮歇家存在的前提。唯因如此,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增强,地方政府对藏区治理力度的加大,粮歇家作为衙役、协助地方政府行政事务的色彩愈见增强,至于“番民”是否歇宿其家倒越来越不受关注。如前文所揭,至少乾隆年间,粮歇家已涉入司法领域,通语词讼。到道光年间,“番子人等亦不来伊家住歇”(90)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住歇功能丧失,说明粮歇家已是徒具歇家之名而已。相反,粮歇家协助地方政府之行政、司法与贸易等的管理活动日渐增多。至光绪年间,粮歇家协助地方政府核查户口、查勘刑事案件、调解民间纠纷、缉稽走私贸易等(91)政务性活动,开始成为日常性的职能。因而,随着民国时期现代警察制度的逐渐推行,粮歇家的身份随之转变:“青海循化县行政警察中,有所谓歇役者,因藏民语言隔阂,县政府政令宣达困难,故于征收粮款之时,特设置之,藉以宣达政令,代为收讨。”(92)可见,粮歇家已转变为地方政府中的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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