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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商”词义及其内涵的几点讨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马敏 参加讨论

但事实上,宁、么、卞、王四人之所以被委任为商务公所董事,正因为他们是绅化的商人,身份特殊,亦绅亦商。其中,宁世福为新泰兴洋行买办、三品衔候选知府,么联元为银钱业巨东、分省补用知县,卞煜光为富商、光禄寺署正,王贤宾为盐业巨东、河南试用知府。因商务公所的成立,主要是以“商”代“官”,补前此成立的“商务局”官办之弊,故可推之行文者是将此四人作为亦绅亦商的“绅商”来看待的(或可以说连他自己也分不清楚他们究竟是绅还是商,统称为“绅商”最恰当)。尽管四人之后冠一“等”字,但官方所“委”为董事者,仅此四人而已(注:天津商会档案中有一条资料可证当时被委派为天津商务公所董事的绅商仅宁、么、卞、王四人,“窃客岁四月间蒙恩创设商务公所,经商等公举三品衔候选知府宁绅世福、河南试用知府王绅贤宾、分省补用知县么绅联元、光禄寺署正卞绅煜光总理其事。”(《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30-31页),其他董事的产生办法,系根据所附的“商务公所暂行章程”,“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3页。)。至于商界称宁世福等人为“绅”,或宁等人自称为“绅”,那只是当时的风气使然而已(当然也有一定的规律,详后)。
    例二,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苏商总会为入会并捐助会费事知会典当公所文稿》:“查典当为各业称首,当商皆殷实富绅,尤为各商观听所系,自宜格外出力,以资公益。本总会成立时各典业绅商咸来集议,是以举议董会员各典绅商早经列名造册呈部。”谢放教授承认,从这条材料看,一身兼“当商”与“殷实富绅”者,即是下文所说的“绅商”,这里的“绅商”似是一混合词。但他的疑问是文稿中紧接着又将“绅商”分称为“商董”和“绅董”:“乃至数月以来,所议捐助会费尚未开单到会,应付冬季会款并未清交,致各业商董啧有烦言。是否典业各商或有意见不符,未能一律入会,不妨各从所愿,先将愿入会各典开列捐数到会登册收款,俾免各业商董訾议,庶以全体面而资公用。为此,合即知会贵公所绅董,请烦查照办理。须知会者。右照会典当公所绅董。”(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43页。)
    其实,这并不奇怪。称公所首领为“绅董”,是当时的习惯,因公所首领既是商人,一般又有职衔或功名,具有“绅”的地位。各业称“商董”,则因“各业”商人甚杂,不清楚是否都有职衔或功名,故从习惯仍称“商董”,并不因此而否定上面“殷实富绅”的“当商”即为下面所说的“绅商”。
    例三,《商务官报》(合订本)第2册第9期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批绅商杨荫棠禀》。谢放教授指出,此处将绅商直接系于杨一人身上,单指性明显。但批文中却三处称杨为“该商”而不称“该绅商”则是一疑点,“前据该商禀称创立林业公司……该商所种各树计有一万余株……该商讲求林业创立公司,办理诚堪嘉尚”。
    这仍是一个称谓习惯问题。当时“该绅商”的说法并不普遍,习惯上对绅商中职衔、功名较高者或社会影响较大者称“该绅”(如前面对天津宁世福、王贤宾等的称呼即可做此理解);对职衔、功名较低,主要以经商为业的商人则仍称“该商”。这也反映出称呼者对被称呼者身份、地位的一种价值判断。
    虽然在统计意义上,这类将“绅商”直接系于一人头上的事例所占比例不大,但既然已有此类用法,说明绅与商结合的程度已是相当之高了,以至人们无意间会不自觉地冒出这种不太常见的称呼。这是一个新词语在刚流行时常有的情形,不足为奇。
    与单指性绅商含义相近、同时在晚清文献中使用频率很高的另一个名词是“职商”。
    晚清商会档案中,“职商”的称谓极其普遍。如天津职商纪巨汾的禀文:“具禀麟记烟卷有限公司县丞职衔纪巨汾禀为阻扰销路,恳请移行出示保护事:窃职商创设公司制造纸烟,已由贵会详请农工商部注册立案各在案……”纪巨汾之自称职商,乃是因为他捐有“县丞”的职衔(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1169页。)。天津商会档案中一份“职商姓名清册”中所开列的所谓职商,均系有各种功名、职衔的商人,大至“候选通判”、“中书科中书”,小至“从九品”、“监生”等(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61页。)。
    在通行的公文程式中,民商与职商往往使用不同的称谓。民商呈文之例:《徐梅安等为开设公司禀苏商总会文》称“具禀。商民徐梅安、刘焘、张熊占、吴裕喜等,籍贯年岁载明信约,为谨陈特别力图改良,以遵宪章,以为生理事……”(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308页。)职商呈文之例:姚文佺组织华通公司的禀文谓“职商候选训导姚文佺、县丞许孝先具禀,为贩运土货出洋,呈请立案保护由……”(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323页。)除上引各种自称性的“职商”外,也可从商部等的各项公文批件中,发现大量他称性的“职商”称谓,如“批职商李宏富禀”、“批职商孙钟伟注册呈”,等等。这类批文往往与批普通民商的称谓有所区别。
    因此,在单指性意义上,“职商”是“绅商”的更为正式的称呼,二者的内涵是非常接近的,或者说基本上是可以互换的。在文献中也可以发现一些互换使用的实例。如《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五日所刊《批吉林绅商杨先黻等呈》:“据呈已悉该商等拟立公司开办该省森林实业,思保利权,本部堂查阅周康寿等呈,称愿与该职商会商办理……该职商等拟办吉黑两省实业保利权,其志洵属可嘉。”其批文标题中的“绅商”即批文中两次出现的“职商”,显存互换关系。又如,天津商会档案中的一份官方文书中,“绅商”与“职商”的称谓曾反复交替出现:“……此外,虽无著名通商巨埠,而各府州县中似有尚须设立商会处所,其所以不设者,谅因各该绅商未能尽知分年筹备之详……敝县遵即出示晓谕使众周知,一面谕各绅商劝办设立商务分会去后(原文如此),嗣据独流镇职商王桂荣、李钟秀、王炬荧、刘恩铭、夏如春、张恩多、刘逢源、贾祥荣联名禀称……据此,敝县当以该绅商等拟在独流镇议设商务分会,足见热心公益,殊堪嘉许”(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59-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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