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寅恪治“民族文化之史”的出色成果(3)
又根据《魏书·房法寿传》附《景先传》、《北史·崔逞传》附《崔休传》、《魏书 ·崔光传》等史料,陈寅恪遂概括出这些原先南朝士人因通晓礼仪而见重于北魏此一具 有重要意义的结论: 寅恪案:刘芳、崔光皆南朝俘虏,其所以见知于魏孝文及其嗣主者,乃以北朝正欲摹 仿南朝之典章文物,而二人适值其会,故能拔起俘囚,致身通显也。(注:陈寅恪:《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第9页、第10-11页、第16页。) 陈寅恪更进一步指出了上述隋文帝命牛弘、辛彦之采梁礼及北齐仪注以制订朝礼这一 历史关键,他明确提出不同于常人所见的独特观点,即隋代礼仪制度并不依北周之制, 而主要采用梁代及北齐仪注: 隋文帝继承宇文氏之遗业,其制定礼仪则不依北周之制,别采梁礼及后齐仪注。所谓 梁礼并可概括陈代,以陈礼几全袭梁旧入故,亦即梁陈以降南朝后期之典章文物也。所 谓后齐仪注即北魏孝文帝摹拟采用南朝前期之文物制度,易言之,则为自东晋迄南齐, 其所继承汉、魏、西晋之遗产,而在江左发展演变者也。陈因梁旧,史志所载甚明。( 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第9页、第10-11页、第16页。) 这里实有两项均为发前人未发之覆。一为隋文帝所采梁礼,包括了南朝后期的礼仪; 二为隋文帝所采北齐仪注,乃包括自东晋至南齐,是继承汉、魏、西晋以来中原礼制之 遗产,而在南朝发展演变者。陈氏又举出《隋书·薛道衡传》及《高祖纪》载薛道衡先 预修齐礼,后又参加制定以齐礼为依据之隋制;《刑法志》云,隋开皇元年“更定新律 ”,“多采后齐之制”;《唐会要》载,唐武德元年制定新律,“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 之”:均证明北齐礼制为一重要集结,为隋唐制度所直接采用。 二、在北魏、北齐这一隋唐制度之主要来源中,有河西文化之支脉 此点尤为历来学者之所忽视,而为陈寅恪研究中古时代“民族文化之史”的重要创获 之一。首先提出《隋书》、《周书》所载苏绰、苏威父子两代相继在北周、隋制定律令 礼法中所起的不平常作用。杨素与苏威在隋文帝时同以宰辅之职监领修撰五礼。但二人 情况有不同,苏威更得隋文帝器重。《隋书·杨素传》称,杨素与牛弘同志好学,研精 不倦,多所通涉。而据《隋书·苏威传》,高祖却曾对君臣言:“杨素才辩无双,至若 斟酌古今,助我宣化,非威之匹也。”隋文帝如此特奖苏威“斟酌古今”,说明苏威能 谙熟制度沿革得失,此乃有其深刻的家学背景。《苏威传》又载:“俄兼纳言民部尚书 。初威父(绰)在西魏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今所为者正如 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己任,至是奏减赋税,务 从轻典,上悉从之。隋承战争之后,宪章踳驳,上令朝臣厘改旧法,为一 代通典,律令格式多威所定,世以为能。所修格令章程并行于当世,然颇伤苛碎,论者 以为非简久之法。”苏绰在北周以博览群书、熟悉历史掌故闻名当朝,为群臣所不及, 《周书·苏绰传》记载有很典型的事例:“绰少好学,博览群书,尤善算术。属太祖( 宇文泰)与公卿往昆明池观鱼,行至城西汉故仓地,顾问左右,莫有知者,或曰:‘苏 绰博物多通,请问之。’太祖乃召绰,具以状对,太祖大悦。” 陈寅恪认为,苏绰在北周时深受宇文泰赏识,子苏威受其影响,始终关注一代典制利 弊,以至监领修撰朝廷礼仪,这段史实决不可轻视,它透露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学术 文化特点的重要信息。其论云: 苏绰之所以遇合宇文泰之一段因缘,实可藉以觇古今之变迁。盖自汉代学校制度废弛 ,博士传授之风气止息以后,学术中心移于家族,而家族复限于地域,故魏、晋、南北 朝之学术、宗教皆与家族、地域两点不可分离。(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第9页、第10-11页、第16页。) 中古时代学术文化与家族及地域两项关系密不可分,这一论点,实际上是陈寅恪从大 量的史料中概括出来的,由于他的考辨和分析,使原本似乎各自孤立无关的材料显示出 其内在之关联,长期以来幽暗不明的一段历史因缘得以凸现出来。从地域的视角,一个 引人注目的事实是,为隋文帝撰修王礼的牛弘、辛彦之,居然都是河陇地区之士人。 牛弘,安定鹌觚人,据《隋书》本传记载,弘于开皇初任散骑侍秘书监。弘以典籍散 佚,上表请开献书之路,为隋文帝采纳,献书一卷,赐缣一匹,一二年间篇籍稍备。三 年,拜礼部尚书,奉敕修撰五礼,勒成百卷,行于当世。后除太常卿,九年,文帝诏弘 与姚察、许善心等正定新乐。嗣后议置明堂,诏弘条上故事,议其得失。上甚敬重之, 拜吏部尚书。时隋文帝又令弘与杨素、苏威、薛道衡、许善心等讲论新礼轻重增删,弘 所主议,众咸推服之。传末还有史臣赞语:“牛弘笃好坟籍,学优而仕,采百王之损益 ,成一代之典章,汉之叔孙不能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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