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史记》自注别述(2)
二 司马迁《史记》中之自注,是以正文形式插入的随文附注。析言之,基本性质有二: 第一、在文字上以正文形式安排于《史记》中,即将自注化作正文,嵌入史文正文叙述中,使其成为《史记》正文之组成部分。 如《酷吏列传》:“武帝即位、徙为内史。外戚多毁成之短、抵罪髡钳。是时九卿罪死即死。少被刑。而成极刑。自以为不复收。于是解脱、诈刻传出关归家。”(总1959页)司马迁于此以“是时九卿罪死即死。少被刑。”注释孝文至孝武间刑罚之变化--宁成不自杀而抵罪髡钳的条件。此中自注,不以空格、缩小字号或双行等格式,标示其为随文附注;而以正文形式,连属于相关正文之中,使其成为正文之组成部分。 第二、虽文字形式化为正文,但其性质仍为随文附注。自注所表述之内容,并非史事本身之内容,而是与史事相关之注释性、说明性之内容。 如《田单列传》:“初淖齿之杀湣王也、莒人求湣王子法章、得之太史嬓之家。为人灌园。”(总1511页)自注“为人灌园”,注释法章前于太史氏家之职业、身分。比照之下可见,自注“为人灌园”所指之内容,并非“淖齿杀湣王”等史事内容,而是注释性、说明性之内容, 司马迁以正文形式随文附注,自作训詁,其长处有二: 第一、使得结构紧凑,语势连贯。此种自注,避免了一般随文附注肢解结构、中断语势之缺陷。读史时,可将被注释正文与训诂正文连读,文字结构紧凑,语势连贯,文气浑然。 第二、检用直截、方便。将随文附注与被注释正文连读,可直截了解注释内容,理解史文。免去另寻专书注释或书后集中注释或文中小字夹注之烦。 但是,此种形式之随文附注,亦具两点短处: 第一、因自注以正文形式入史,无明显之随文附注标志,易使读者生误,以为语意不通,结构混乱。 如《魏其武安侯列传》:“丞相言、灌夫家在颍川。横甚。民苦之。请案。上曰。此丞相事。何请。灌夫亦持丞相阴事、为奸利、受淮南王与语言。宾客居间、遂止、俱解。”(总1764页)如以常法读史,必以为自注“为奸利、受淮南王金与语言”亦是史事,将其与史事正文并合检意,必认为“为奸利、受淮南王金与语言”是灌夫之事,必感语意不通,结构混乱。因此,阅读《史记》,须有新法。一须留意史事线索,将上与下之史事本文连读,则必感语意连贯。二须放开着眼之点,联系上下史事,从事理因由、人事绍说等角度,留心史公自作训诂,检索自注,则可得随文自注之意,明“为奸利、受淮南王金与语言”,为丞相阴事之内容,则定感结构并非混乱。 第二、部分自注实具插叙性质,易使读者误以为时间颠倒,次序紊乱。 如《西南夷列传》:“及元狩元年,博望侯张骞使大夏来言,居大夏时,见蜀布邛竹杖。使问所从来。曰。从东南身毒国。骞因盛言大夏在汉西南。慕中国,患匈奴隔其道。诚通蜀。身毒国、道便近、有利无害。于是天子乃令王然于,柏始昌,吕越人等,使间出西夷西,指求身毒国。”(总1863页)宋《通鑑考异》及清梁玉绳,皆以为《史记》于此错记了年分。 实则史公将张骞元朔三年归汉时言,插于元狩元年之时,用以追求。核对《大宛列传》、《卫将军骠骑列传》、《匈奴列传》、《李将军列传》及《建元以来侯者年表》等诸传表,皆谓张骞于元朔三年归汉,无误。此处不当断为错记年分。又据《大宛列传》等,可知张骞元朔六年封侯后,曾遣使通西南,亦与各传不悖。故读《史记》时又应斟酌,文字有插叙,时间不拘泥,方可得自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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