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裁厘统捐”与“裁厘认捐”的尝试及夭折(2)
按户部原意,土药本在统捐之外,但各省在土膏统捐方面反倒普遍走到百货统捐的前面。两湖、两广、皖、赣、苏、闽八省联合制定了土膏统捐试办章程,规定“如已完土税膏捐,帖有总局印花者,验明单货相符听其在指运省分境内销售,不得留难需索”[7]。各省土药统捐总局设在武昌,到光绪三十二年,内地除四川、贵州两省正在研究、不久即可开办外,其他各省均已陆续开局,但东三省及新疆则未见行动。[8]鸦片作为另类特殊商品,市场有一定之规,征厘还是统捐,与商与官并无太大的差别,没有日用百货那么复杂,故鸦片统捐反而容易实施。 在清廷倡导统捐时,更多的省份采取拖延、抵制的态度,主张暂缓改办统捐,而继续征收厘金。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联衔奏请广东暂缓改办统捐。通过察访,他们认为一时难改统捐。第一,运销货物有近有远,近者统捐尚易,远者实难,尤其是大宗货物远运时,因成本重,厘金多由所在之过载行垫付或由揽运人代纳,到目的地再结算,而按统捐之法要成总先捐,使商人无从腾挪;第二,商品畅销与否,因时因地变更,故配货远近也随时变化,既有本配远货而转售近地之事,也有相反的情况,前者的未足之捐可以补纳,后者已捐之资则难以退还;第三,不能杜绝司事查验统捐的局卡员司的刁难需索。统捐既有此不便,而广东的厘金征次与“统捐办法仿佛相似”,故不必骤然改变。既然江西开办统捐略有成效,广东省拟派员前往考察,参酌广东情形,“推求利弊,必使商情不致重困,然后再议改办统捐”[9]。 福建通过对江西统捐章程的比较,认为江西设保商局对洋货照单征收半税与闽省福州、厦门两口凡各商领有洋货厘单经过沿途关卡概不重征办法暗相符合,故福建洋货虽无统捐之名,而早有统捐之实。但因福建地理形势与江西大异,依山滨海,山路崎岖错杂,海口港汊纷歧,无法仿照江西在水陆要地设立总局。福建以往的厘金征收本来就不相同,有一起一验者,有二起二验者,断难一时改办统捐。厘金大省江苏则认为江西对本省大宗土货统捐的办法与苏属出产之丝茧、沪属出产之棉花责成行户就地统征之法无异;而外省运入之货一次征收统捐,江苏也举出与广东类似的缓办理由。“况宁、苏各系各归各办,即就一省之中,亦难一律举办统捐”[10],因此裁厘统捐必须另定妥章方免流弊。 其他未办统捐省份的原因,据称与粤、闽、苏等省的原因相同,大意是说各该省的现在征厘办法与江西统捐并无不同。如云南奏报滇省抽厘与江西统捐无异;山东亦此,还说“若与邻省通筹并计,其中窒碍甚多,似不若仍照旧章办理,毋庸更张”[11]。江西统捐的实际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从光绪十二年到二十七年未办统捐前,江西全省的厘金岁入在100万两至130万两之间,从二十八年试办统捐之后,厘金岁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下表所示。 江西大宗货物统捐及厘金总收入表(单位:两) 年份统捐收入 厘金总收入 光绪二十八年442755 1559421 二十九年11038481964829 三十年14843462103463 三十一年16874431783092 三十二年17753251888887 三十三年16808991781308 资料来源: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下册,第533-534页表。 可以看出,江西自光绪二十九年正式开办大宗货物的统捐后,厘金岁入比之此前的增涨是比较可观的,故以江西而论,它基本实现了整顿厘金、增加财政收入的愿望。但这种情况也只是在江西一省发生。 因此,清政府要求各省在一个月之内筹办统捐基本上失败了,远未达到预期效果。办理统捐的七个省之中,湖北、江西两省之外,广西、甘肃本是接受协济的穷省,新疆地处西北边疆,奉天、吉林则正待开发之中,这五省的厘金在全国来说收数影响甚微,无足轻重。与之相反,那些厘金大省如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均以相似的呈辞婉拒裁厘统捐,清政府也无可如何,并无进一步改革的举措。到宣统年间,江苏才议改统捐,江苏藩司拟出了统捐计划,预备分期进行,并制定了《第一期筹办统捐草案》和《第一期改办统捐扼要办事章程》。苏省的统捐规定外省来货收于人口,本省土产收于产运之地,粘贴印花后沿途各卡概不重征,并计划三个月之后逐步裁撤内地分卡。平心而论,这比之旧时厘金征收确有很大进步。但这时广大商民已经被充分组织动员起来,除弊救时的热情空前高涨,不满足于“统捐”步伐之缓与力度之微,而要求较彻底的改革。“人们忍受着苦难,以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有人出主意想消除苦难时,它就变得无法忍受了。当时被消除的所有的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的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便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12](p210)他们对改革厘金的期望值大为提高,自己组织筹划全面的“裁厘认捐”,因此官方的统捐此时更多地似乎是为了与商民的认捐对抗,以继续把持厘金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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