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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裁厘统捐”与“裁厘认捐”的尝试及夭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杨华山 参加讨论

清政府对厘金的另一种转换方式是开征印花税。早在光绪二十二年,因筹款维艰,御史陈璧即奏请开印花税。印花税创自荷兰,盛于英国,遍行各洲,简便易行,有利无弊,连日本每年亦征得二千余万,以中国之大,若仿而行之,“总计每岁所集,当不下一万万两,则不特洋债易于清还,从此罢抽厘停捐纳,举数十年欲除而未能之弊,一旦廓清,全局转机必在于此矣”[13](p7)。这是晚清较早以印花税替代厘金的提议,此后陆续有援引此说者。如康有为在光绪二十四年奏请坚决裁厘,但他也认识到惟千余万之巨款,非有以抵之,势难高议裁撤,“臣既奏陈印花税纸钞银行,计岁骤增入款四万万,比今五倍”[14](p17)。谭嗣同借外人之语“谓中国之厘金,为呛商务喉咙之石灰气”,坚主以印花税代之,并说印花税有“八利”,“八利具而厘金之弊去,弊去而上下交足焉”[15](p413)。他建议先在一地一时试行,如在湖南岳州试办一月,然后渐推渐广,由岳州而湖南,由湖南而全国各省。驻美使臣伍廷芳深感中外多故,筹款万难,他“参考外邦理财之书,为中华自强之计,惟印花税一事,可以试办”,并胪列出印花税的“十便”,奏请“于通商口岸先行试办”[16](p55-57)。义和团运动之后,清廷倡议新政,张謇撰《变法评议》,其中户部应办十二事,“行印税而裁厘金”是其一[17](第一卷,p59);1906年张謇在答张之洞书中亦主张“尽裁中国厘捐,改行西洋印花”[17](第二卷,p54)。
    这些开征印花税以取代厘金的建议当时并未得到清政府的反应。清末新政时期,为筹款赔款练兵,又有人提议征印花税,清政府以中国警察尚未普办,警学尚未精深,稽核恐难得力为由,诏谕从缓办理。光绪二十八年直隶总督袁世凯曾奏准试办印花税,但旋即停罢。次年庆亲王奏请举办印花税,清廷令户部妥议,户部仍主张从缓,建议俟各省警察办成之后,仿行各国印花税成法,“再行逐渐推广,以昭慎重而裕饷源”[18]。随着禁烟运动的深入,收数颇丰的洋药、土药税厘渐绌,清政府为“预筹抵补洋土两药税厘起见”[19](p1682),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再次旨令度支部研究印花税办法。度支部拟定了《印花税则十五条》和《印花税办事章程十二条》,规定“各省地方以地方官奉到部发印花三个月为施行之期。未施行以前,先由地方官将印花税办法、税则及种类、式样、开办日期于各府州县之城镇村市详细出示晓谕”[20]。
    不难看出,清政府此时行印花税已背弃了先时主张开印花税者的原意。印花税本来是为替代厘金而设,而清政府是为了抵补因禁烟而造成的洋药、土药税厘的减少。因此,印花税不仅未能取代厘金,反而成为厘金之外的又一项额外税捐。各地刚一试行,即遭到普遍的反对,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苏州各业如钱业、典业、纱缎业、绸缎业、米业、酱业、珠宝业、肉业等等纷纷具书反对印花税,苏州商会将其汇编为《苏城各业缓办印花税理由书》。江苏谘议局则以为印花税事属创始,商民未尽熟悉,办理又未必得宜,“近年商情调弊,既苦于旧有捐税未能分别减蠲,又苦于推行新政辄增种种负担,积困生疑,积疑成阻,系必至之势”[21](p1140),故议决从缓实行印花税法案。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天津试办印花税时,天津商务总会多次致函天津县衙,禀陈天津自庚子事变,商业破坏已达极点,旋因举办新政,捐税加征,商民困难,哀恳推缓印花。又禀报农工商部及直隶总督杨士骧,陈述天津商业艰难之状,“拟请将印花税暂行缓办”[19](p1689)。杨士骧、农工商部均驳回申请。嗣后各商联合缓办之请纷至沓来。如五月有796家商号、次年八月更多达1877家商号联名上书请求缓办,宣统二年七月各行草拟出津地缓办印花税的十二条理由。常州、保定、成都、正定、汉口等各地商会也为之声援。当广东省实行印花税法时,“商民因而罢市”[22](p389)。不久辛亥革命首倡于武昌,清末试办印花税的方案亦告失败。
    二商民的“裁厘认捐”
    清政府的“裁厘统捐”不了了之,未能全面推行。立宪运动开展之后,随着工商业者力量的壮大,资产阶级主体意识的觉醒,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也日渐提高,不断促使清政府加快立宪步伐。各省谘议局成立后,他们利用此合法机构推进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维护自身利益。广大工商业者身受厘金切肤之害,裁厘统捐既然未见效果,他们便出面筹划“裁厘认捐”。
    认捐实际上可以追溯到早期厘金的包缴制度。商人包缴厘金有认捐和包捐两种方式,前者由同业者经理,后者由业外人承包。采取包缴方式的省份有广东、江苏和浙江等,另外江西、四川和福建等省只对某种货物采用包缴。
    早期的认捐之中,因广东的坐厘最为普遍,故认捐亦最为盛行,但也不是全用认捐,而是认捐与官征并行。认捐由捐输演变而来,地方政府令各行缴银若干,予以年限,由各行向商户抽厘补款。咸丰十年始有包商,但包商与官府勾结,贪污中饱,引起商民反对,于是仍改为各行自行认捐。认捐方法是先由各行商酌定岁缴银数,拟定抽厘章程,再厘务总局核准其承办。相对而言,认捐比官征较为有利于商人,因为经理认捐者为同行商人,故能维护本行商人利益;而对政府来说,免去了征收费用,又不担心偷漏、中饱等诸弊。光绪二十五年刚毅在广东将全省厘金全部改为各行商认捐,定额400万两,比原来翻了一番。这其中并非商人多缴了厘捐,而是官征时的征收费用及各局卡吏役所侵蚀的部分都收归政府之故。但后来因各包商拖延缴款,积欠甚巨,“商情既不齐一,所举又非其人,遂至讦讼纷纭,万难起色”,“自应迅令撤退,仍归官办”[23]。于是广东厘金又恢复为认捐与官征并行的办法。
    江苏省也有部分行业在少数地区采取认捐方式。其认捐数额由同业公会根据市场情况拟定,经厘局同意后成立认捐公所,承办认捐事宜。每一同业认捐即设立一认捐公所。光绪季年设在上海的认捐公所有8个,即洋货认捐公所、棉纱认捐公所、纸业认捐公所、洋油认捐公所、杂毛角骨牛羊油认捐公所、麻棕认捐公所、锡箔认捐公所和披猪认捐所。)[24](p112)浙江也有江干纸柴炭认捐公所、萧山烟叶认捐公所等。上海的认捐公所的组织如官方的厘局,在所认捐区域内也设有征收卡及巡船,商人纳捐后,给以三联捐票及分运单,凭此在认捐区域内运行,经过各卡时不再缴捐并免验放行。三联单中,第一联给商人,第二联汇交总局,第三联存留认捐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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