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集解》的学术价值(5)
《集解》:“《通鉴考异》曰:刘子扬招肃往依郑宝,肃将从之,瑜以权可辅止肃。 案:刘晔杀郑宝,以其众与刘勋,勋为策所灭,宝安得及权时也。梁章钜曰:子扬即刘 晔之子,据《晔传》,晔为郑宝驱迫,欲赴江表,晔谋杀之。是晔本非郑宝党与,岂有 劝鲁肃从宝之事,宜为温公所不取也。” 孝萱案:此条纠正《三国志》叙事错误。 3.《吴书·鲁肃传》:“(鲁肃对曰:)惟有鼎足江东”。 《集解》:“《通鉴》‘鼎足’作‘保守’。何焯曰:此时何缘便知为鼎足乎?亦事后 傅会之词。或曰:是时先主无尺土,何云鼎足!” 4.《吴书·鲁肃传》:“(鲁肃言曰:)愿至尊威德加乎四海”。 《集解》:“钱振锽曰:《甘宁、鲁肃、吕蒙、陆逊传》频尊权曰‘至尊’,其时 权未称尊号,区区之吴王,尚待曹丕之封,何至尊之有!凡此皆吴人记载,而承祚直录 之,未及改也。” 孝萱案:以上两条纠正《三国志》用语不当。 《集解》纠正裴注及裴注引书失误倒: 5.《魏书·武帝纪》:“(建安八年十月)为子整与(袁)谭结婚。”裴注:“臣松之案 :(袁)绍死至此,过周五月耳。谭虽出后其伯,不为绍服三年,而于再期之内以行吉礼 ,悖矣。魏武或以权宜与之约言;今云结婚,未必便以此年成礼。” 《集解》:“官本考证李清植曰:明年九月明记女还然后进军,则其成礼于此时必矣 。操、谭乌得与论礼哉!姜宸英曰:谭、尚兄弟为仇,岂知此礼。魏武欲乘其乱而取, 亦不暇顾忌名教,裴驳迂甚。朱邦衡曰:袁曹结婚,乃彼此相饵之计。周寿昌曰:操不 惜为子结婚仇敌,售其诈谋,岂尚可绳以礼法!弼按:操为子整娶袁谭之女,为子均娶 张绣之女,皆为一时权谋之计。” 孝萱案:此条纠正裴注判断错误。 6.《魏书·武帝纪》:“(建安十二年)九月,公引兵自柳城还”。裴注引《曹瞒传》 :“时寒且旱,二百里无复水,……” 《集解》:“战事在八月,又值大雨之后,何以云时寒且旱,似不足信。” 7.《吴书·鲁肃传》引《吴书》:“肃渡江往见策,策亦雅奇之。” 《集解》:“李清植曰:本传后文,肃以刘子敬言,欲往依郑宝,周瑜劝止,乃荐之 于权,则不得有先自见策之事。以策之收纳英俊,若早见肃,必不令其栖迟,《吴书》 所云,盖传讹也。梁章钜曰:还曲阿,欲北行,会瑜已徒肃母到吴,肃具以状语瑜,时 孙策已薨。是肃先未渡江,亦未尝见策也。” 孝萱案:以上两条纠正裴注所引书叙事错误。 8.《魏书·文昭甄皇后传》:“文帝纳后于邺”。裴注引《魏略》:“(文帝)见其(甄 后)颜色非凡,称叹之。太祖闻其意,遂为迎取。” 《集解》:“梁章钜曰:此史之饰辞也。《世说》云:曹公之屠邺也,令疾召甄,左 右白:五官中郎将已将去。公曰:今年破贼,正为奴。此当得其实也。弼按:范书《孔 融传》云:曹操攻屠邺城,袁氏妇子多见侵略,而操子丕私纳袁熙妻甄氏。据此,则当 日见侵略者,不独甄氏。谓为私纳,非迎取可知。战胜之后,恣意虏掠,匆匆将去,何 暇议婚娶之礼乎!” 孝萱案:此条纠正裴注所引书掩盖史事真相。 9.《吴书·周瑜传》裴注引《江表传》:“瑜之破魏军也”。 《集解》:“是时尚不得称魏。” 孝萱案:此条纠正裴注所引书用语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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