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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主体与历史创造(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府新论》 郝立新 参加讨论

物质财富的创造与精神财富的创造。人们的生产活动既包括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精神产品的生产活动。在历史创造中,前一方面的活动无疑占据首要的地位。但如果以此来论证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历史的唯一创造者,则是任意曲解历史。精神财富是精神创造活动所结出的绚丽花朵,它同物质财富在人类的文明的演进过程中争奇斗妍。马克思曾经把生产力区分为“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73页)。在人类总体生产力中, 精神生产力有两种意义的功能。一方面,它作为智力或脑力的支出,同狭义的物质生产力(即人的体力和技术手段等因素)相结合,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另一方面,它作为与一般意义上的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力并列的、并相对独立的生产能力,进行精神产品的生产,这种独立意义的精神生产力具有如下构成要素:意志、激情、思维能力、表现能力、审美能力以及制作技巧等。它主要是一种脑力劳动或精神劳动,但同时也内含一定的体力劳动。科学家要借助创造性思维和实验手段来获得科学理论成果,艺术家要依靠形象思维和实际操作或表演等活动来完成或表现自己的作品;文学家要体验生活,通过艰辛的创作活动来塑造或再现生活。如果说一切财富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马克思语),那么人类所从事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等创造性活动则是人发挥其创造性天赋的最生动的体现。物质资料的生产为精神产品的生产创造物质前提条件,而精神产品的生产又制约着物质资料的生产。科学、教育等因素会转化为现实的物质生产力,精神产品的丰富程度直接影响着生产力中主体素质的全面发展。
    物质实体的创造与人的关系的创造。人们的实践活动一方面创造出看得见、摸得着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实体(精神产品也一般以物质实体为载体而存在着),另一方面也创造出作为人们活动形式的各种社会关系。实践活动的对象性特点,规定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实体是在实践活动结束时产生的。实践活动的社会性特点规定了社会关系是在人们进行活动的同时作为活动的形式出现的。社会关系不是先于人们活动出现的既存之物,也不是在人们活动之后才出现的东西,而是在人们的活动中,伴随着活动过程同时产生的。列宁曾经把社会关系区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个层次。物质关系是人们物质生产活动的形式和结果,人们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既再生产这种相互关系,又新生产这种相互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26页)。 思想关系则是在物质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上层建筑领域的关系,即一定的政治关系、法律关系、文化关系等等。它们一经产生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在一定阶段上汇总为一定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是不断变更着的,其根源在于人的活动的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起初是人们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又变成人们活动的桎梏,“它们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的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1页》)。人们自觉参与的政治运动是破除旧的社会秩序、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有力手段。人们常说的“推翻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这种手段。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人们也在为寻求创造财富和完善自身的最佳模式而不断变革、调适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力求使社会保持活力。
    上述各种形式的创造活动,构成了历史创造的合力系统。它既指向自然与社会,又指向人自身,既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又创造人生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全方位的创造中,每一种力都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功能,并且相互影响。但这决不是说,各种力在合力系统中的位置都是等同的。无能是从人类历史的起源来看,还是从社会运动的动力结构来看,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始终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其他合力要素的主导者。人类对自然的支配程度,或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从根本上规定着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丰富程度,决定着主体自身的完善程度以及社会关系的发展状况。生产力以外的合力因素也彼此影响,或反作用于生产力。人类历史便在这种合力的总体效应下不断变更和发展。
    历史创造不能逾越既有的历史前提。这些历史前提包括以前达到的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这些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物质前提,一方面被新的一代所改变: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但在这里,作为历史前提的各种实物、关系本身,同样是由人所创造的。人既是历史的前提,也是历史的产物。作为前提,它创造着历史并为后人创造历史打下基础;作为结果,它也仅仅是“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即作为整个人类活动产物的结果而存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8册第545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始终是历史的主体,是创造历史的主体。
    三、历史主体的层次与历史规律
    对历史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考察,旨在揭示历史过程的规律。笔者在这里并不准备全面讨论唯物史观关于历史规律的基本内容、作用机制等理论,而仅就如何通过对历史主体不同层次的区分来认识历史规律的方法论问题略抒己见。
    揭示出人类历史发展深层逻辑的唯物史观,本身也体现着一定的逻辑结构。它决不是对历史表象的经验描述,而是对历史本质的逻辑把握。在对历史主体及其活动的分析上,唯物史观强调了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论原则。历史主体具有三个层次,即类(作为总体的人)、群体和个体。与此相对应,人与历史的关系也具有类与历史、群体与历史和个体与历史这三层关系。唯物史观正是从历史主体及其活动的不同层次上层开对历史规律的分析的。
    在前两节中,是把历史主体当作类来看待的,从最抽象的形态上考察了以主体性为其内在规定的一般创造性活动,说明了总体的人在总体的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一般意义上肯定了人们都参与了历史的创造。如果局限于这种分析,无助于对更深层次的历史规律的把握。列宁曾经指出,局限于人创造历史这一原理是没有理论意义的,“全部历史本来是由个人活动构成,而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解释这些活动”(《列宁全集》第1卷第375页)。列宁批评的是那种不理解人们创造历史的基本活动及其规律而又侈谈人人创造历史的肤浅理论,而不是指在揭示人类物质生产活动规律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人类创造历史这一正确原理。但列宁的这一论断对我们不无启发:缺乏对历史主体及其活动的具体分析,容易导致人们片面理解唯物史观的一些抽象命题。按照唯物史观的内在逻辑要求,对历史主体的分析必须由抽象上升到具体,在阐明人类总体同历史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究群体与个体同历史的关系。
    近年来,“历史创造者”的问题一再被提出来讨论,分歧的焦点是如何理解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这一命题。无论是支持这一命题者还是怀疑这一命题者,都或多或少地忽视了唯物史观考察历史主体的逻辑方法,常常把唯物史观在不同层次上考察人与关系的结论对立起来,从而引起认识上的混乱。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命题中的“人民群众”范畴,在哲学意义上是同“个体”范畴相对的“群体”范畴,既不能从政治学角度、也不能从史学角度去作狭隘的理解。这一命题的合理性或科学性,可以从下述说明中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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