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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现的司马光《与范梦得内翰论修书帖》考论(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 邬国义 参加讨论

四、余论
    《论修书帖》不仅提供了有关《通鉴》书局一度面临罢局危机的全新资料,而且还反映出司马光反变法的立场和态度。史称司马光退居洛阳之后,便“绝口不论时事”。此后除熙宁七年四月神宗下诏求言,上过《应诏言朝政阙失事》外,直至元丰七年神宗死,他一直专志埋首于撰写《通鉴》。因此,有关这一时期司马光的思想状况及对变法态度的材料是比较少的。《论修书帖》的发现,在这方面也增添了资料。而且,由于这是封写给范祖禹的私人信件,司马光在信中“尽言无隐”,因而表现得尤为明显。
    信中说到:“……其他亲民之官,相与残民而罔上者,其负耻益深矣。”这里所说“亲民之官”,当然是指变法派。他指责他们“残民而罔上”,是十分“可耻”的。
    从信中提到范镇致仕一事也可以看出他对变法派的极端不满。熙宁三年,范镇荐举苏轼、孔文仲,由于二人激烈反对变法,结果一个被弹劾撤职,一个特绌下流内诠。范镇作为他们的荐主,尽管当时他离致仕退休的年龄还早,在抗争无效的情况下,以“言青苗不见听”和“荐苏轼、孔文仲不见用”为理由提出“愿听臣致仕”;还诋毁王安石“进拒谏之计”,“用残民之术”。据《续通鉴长编》卷二一六等载,王安石因此大怒,并亲自起草制书,“极口丑诋”,允其致仕,实际上等于罢官。甚至连范镇致仕应得的恩例,也“悉不之与”。
    司马光与范镇的关系十分密切。他曾说:“吾与景仁兄弟耳,但姓不同耳。”在一系列政见中,二人都志同道合。如苏轼所说:“其用舍大节皆不谋而同,如仁宗时论立皇储,英宗时论{K18405.jpg}安懿王称号,神宗时论新法,其言若出一人,相先后如左右手。”当司马光获知范镇致仕的消息,正出知永兴军,遂愤然上疏,对苏、孔二人“敢不避陛下雷霆之威,安石虎狼之怒,上书对策,指陈其失,隳官获谴,无所顾虑”,表示赞赏。对范镇“不贪富贵,恋俸禄”,敢于“抗章极言,自乞致仕”,更是表示钦佩,并说:“若臣罪与范镇同,即乞依镇致仕,若罪重于镇,或窜或诛,所不敢逃。”(22)此后便固请乞判西京留司御司台,退居洛阳编修《通鉴》。在《论修书帖》中,司马光又一次提到范镇致仕,认为只有这样才问心无愧,强调自己目前是“忍耻窃禄”,而那些变法派则“负耻益深”。这既流露出司马光当时心境的痛苦和矛盾,可以想见,如果不是为了完成《通鉴》这一巨著,他也将和范镇一样拂袖而去;同时也反映出他对王安石处置范镇的做法一直愤愤不平,从而大肆攻击变法派“可耻”。
    在信的另一处,他这种对变法派的仇视态度更是暴露得淋漓尽致。司马光要求范祖禹坚守京城书局,称赞他“和不隋俗,正不忤物”,说他“虽处涂潦之中不能污,入虎兕之群不能害”,这实际上就是骂咒当时的朝廷已是藏污纳垢的“涂潦”之地,掌握朝政的变法派是凶恶的“虎兕之群”。由此可见,他对熙宁变法及变法派是何等的形同水火、势不两立!
    司马光作为反对派的首领,对王安石变法的措施几乎无一不加反对。但是,他对变法省并、裁撤州县的做法究竟态度如何,我们一直不得而知。在《论修书帖》中则有所反映。
    《论修书帖》末尾说到,朝廷一旦下旨废罢《通鉴》书局,那末,“吾辈相与收敛笔砚归家,与郑、滑诸官何异?又何耻耶?但恐去此为他官负耻益多耳。”按郑州、滑州被省并、裁撤事,已如前述。它是熙宁变法的内容之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郑州降为管城县后,省去了十余员州官及四百多个役人,每年可节省几十万缗的开支。但在当时实行这一措施时却引起了一场争论。当神宗问到“闻郑人不以废州为便”的时候,王安石指出省并郑州、滑州是二州民吏的主动要求,有利于减轻当地百姓的负担,很有成效,并无“不便”,“惟是士大夫有置产在郑州者,或不欲尔。”从中可以看出,裁撤郑、滑二州尽管有利于精简机构,同时也引起了那些在郑、滑二州“置产”的士大夫的反对,那些被裁撤的州官当然也心怀不满,据《续通鉴长编》卷二三七记载,王安石所说“置产”者指的是元老大臣曾公亮。
    熙宁五年八月经神宗批准裁撤郑、滑二州时,司马光已退居洛阳,并没有直接参与反对这件事。但对这一争论,看来他是知道得很清楚的。他在信中说一旦书局被罢废,就准备收拾笔砚回家,那就和郑、滑二州被裁撤的州官没有什么不同。他将两事相提并论,又指出:“但恐去此为他官负耻益多耳。”从这些话看,他对裁撤郑、滑二州显然持反对立场,并对此深致不满。这就清楚地说明,司马光反对熙宁变法,其中也包括反对州县建制改革措施。
    注释:
    ①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后附录。然胡三省对《通鉴前例》未予置信,对胡三省的判断失误,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一百《通鉴前例》条曾予批评。我在《通〈鉴释例〉三十六例的新发现》(待刊)一文中已作论证。
    ②《宋史》卷十五《神宗纪》。
    ③《续通鉴长编》卷二二○。
    ④范祖禹:《范太史集》卷三十七。
    ⑤《皇朝文鉴》卷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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