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引:1988年,因编辑《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5辑中的《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目》一文,承张玉范女史的好意,我有机会抄录了北大图书馆所藏属于同组的三件唐人户籍残片及背面文字,但当时未暇详考。1990年访学东瀛,池田温先生邀我到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讲演,因检出残卷录文,加以考证,比定出背面的《礼忏文》,因得恢复三残片的接合关系,并据文书登载特征,判定为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籍。1991年初转赴伦敦,编纂英国图书馆藏未刊敦煌汉文写本残卷目录,无暇他顾。回国后,课业繁重,东大讲演稿也就束之高阁。今夏,一次逛琉璃厂中国书店,购得天津古籍出版社重印的《艺林旬刊》,于其中不仅见到北大图书馆现藏三残片的影本,而且还有与之可以缀合的另一稍稍完整的残片,上书“天山县南平乡”。此残片已不知所在,所幸前稿所考户籍出自西州不误。得此残片,颇受鼓舞,因检出旧稿,再制新篇,拾遗补缺,以求教于通人。 一、唐代户籍研究的成绩及遗留的问题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文书,是研究唐朝律令国家体制下均田、赋役、丁中等制度的基本资料,向来为中国古代史、法制史的研究者所重视,即使是片纸只字,也弥足珍贵。池田温先生在所著《中国古代籍帐集录》①和《中国古代籍帐研究》②中,收录了仅存一个半字的大谷5162号文书,其珍视程度可想而知。目前看来,这一个半字虽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各残片之间存在着缀合的可能性。因此,从长远的研究观点来看,再小的残片也不应舍弃。 1984-1985年,日本东洋文库出版了山本达郎与土肥义和先生共编的《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文书集》第二卷《户籍编》,在池田温先生上述著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了世界各地收藏的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做出精心的校录和解题。③此书汇集散藏各地的资料于一编,极便研究者使用。与此同时,自1983年至1990年,文物出版社陆续出版了唐长孺先生领导的整理小组编辑的《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至九册,其中收载了近四十年吐鲁番地区发现的唐代户籍文书多种,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新材料。由于这些资料迄今尚未辑在一起,所以我把已刊的唐代户籍文书按年代顺序编成简目,并注出处,附录于本文之后,以便参考。表中还就笔者所见未刊的英国图书馆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图书馆藏敦煌吐鲁番文书作了补充和订正。 对于已刊的敦煌吐鲁番唐代户籍文书,学者们已经做了许多艰苦的工作,取得了富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但随着吐鲁番新出土文书的陆续公布,对于这些户籍残片之间的关联性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考察。同时,由于户籍用纸一般质地都较优良,在官府保存一定年限后,大多被用来抄写佛经、儒家经典或制成其他材料附葬墓中。因此,相对来讲,户籍文书在佛寺遗址和墓葬中出土较多,以后仍将不断有新资料的出土,而且,还有已出土而未公布的资料有待访查。本稿拟介绍、刊布属于后一种的《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天山县南平乡籍》,并就有关户籍文书的缀合整理工作,提出一些看法。 二、文书的外形与内容 在1990年发表的张玉范女史所编《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目》中,著录了三件户籍残片: 二○五 户籍残片 唐开元二十九年(七四一)写 残存三片,纸墨相同。最大者长卅二厘米,高十二厘米。有“开元贰拾玖年籍”、“亩永业”、“拾步已受”、“贰伯步未受”、“户主大[女]索屯女年叁拾贰岁”等字样。当是户籍簿残纸。④ 据笔者对现存的三件残片原物的考察,由纸张、笔迹、内容来看,正面户籍文字属于同一文书无疑,背面所写的佛教文献也同样是一篇文章。第一件残片(简称A)正面文字前后上部均残,残高13cm,宽34cm,纸缝间写“开元贰拾玖年”字样,残存文字九行,开首空白处,钤“北京大学藏书”印一方。第二件残片(B)前后下部均残,残高15.5cm,宽5.7cm,残存文字二行。第三件(C)前后上部均残,残高14.4cm,宽11cm,残存文字二行。三件残片背写佛教文献一篇,A片存十三行,B片存二行半,C片存五行。 1928年10月11日出版的第29期《艺林旬刊》第一版上,刊出《唐天山县户籍残本》影本,下题“赵星缘君赠”,并有未署名者的跋文: 右唐户籍,清季出土鲁番胜金口废城。天山县,唐属陇右道西州,即今吐鲁番地。《唐六典》户部尚书职,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凡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唐会要》开元十八年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账,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此本前段残缺,必系户名,其后列母男妇等。《六典》: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唐志》:天宝三载,更民十八以上为中,二十三以上成丁。母张氏年六十八,故书老寡。男惠顺,女法戒,皆在十六以下,故书小男小女,皆不在受田之列。男惠一四岁,下书小男开元二十六年账后新等字。户籍三年一造,知此乃开元二十八年庚辰之籍也。以大历(历)四年河(沙)州敦煌县户籍比较,知新字下应有编附二字,此已残矣。中缝书天山县南平乡,与《唐会[要]》所载正同。钤有“天山县印”二颗,年久黯淡,未能摄出。唐给田之制,丁男中男以一顷,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主,则减丁之半。此户主名已缺,然母年六十八,则户主尚在丁男之列,依制受五十亩,而云应受田七十六亩,不知如何分配,边地或有异耶?《唐志》,丁中人一顷,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后云一段二亩永业,前后皆残,亦莫得而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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