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夏氏在文中列举了两条积极证据,进一步说明武王纪谱中的四十字(前引文中的黑体字)原属于成王纪谱的十四年与十八年之间的。 夏氏的第一条积极证据说,四十字中有“诰于沫邑”,而宋以前的古文献皆说《酒诰》作于成王之时。故“诰于沫邑”如指作于妹邦的《尚书·酒诰》篇的话,就必属成王的纪谱(注:《也谈》,第12页。)。事实上,历代学者对于《酒诰》的作者向来意见不一,蒋善国先生在《尚书综述》详论了各家的观点,有兴趣的读者,不妨自行参阅(注:参见蒋善国《尚书综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37-238页。)。应当指出,夏氏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只取《酒诰》作于成王在位时的说法,似有不够慎重之处。更重要的是,蒋善国先生还提出了康叔有初封和益封的分别。他说: 武王在克殷后,把康王封到康,《康诰》、《酒诰》、《梓材》都是武王所作。武王死了,成王即位,管叔、蔡叔挟武庚等叛乱,周公用成王命,杀武庚和管叔,放蔡叔,因康叔捍“武庚之难”有功,把旧封武庚和管、蔡的地方,尽益封了康叔,建立卫国。(注:蒋善国:《尚书综述》,第241-242页。) 蒋善国之说十分值得重视。此外再补充一条文献的证据,《尚书正义》《康诰》下之伪《孔传》云:“命康叔之诰。康,圻内国名;叔,封字。”其下《正义》曰: 以定四年《左传》祝佗云:“命以《康诰》”,故以为命康叔之诰,知康圻内国名者,以管、蔡、郑、霍皆国名,则康亦国名而在圻内。马、王亦然。(注: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2页。) 孔颖达在此所注虽然是对伪孔传的解说,但是他当时看到的马融、王肃《尚书注》也是这样说的。所以,孔氏是有汉儒之说为根据的,应该说是有道理的。对康叔分封就有两次,第一次在武王时便不为无据。这对夏氏之说形成了反证。 夏氏的第二条积极证据云,“四十字之中十五年‘冬迁九鼎于洛’,与武王在位史事绝不符合”(注:《也谈》,第12页。)。因为“若将这句记载归到成王十五年,从‘迁’鼎到‘定’鼎的仪式,仅有两年的距离,相当合乎情理”(注:《也谈》,第12页。)。这样的理解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左传》桓公二年臧哀伯云:“武王克商,迁九鼎于洛邑。”虽然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对此作了这样一段注: 宣三年《传》王孙满之言曰:“成王定鼎于郏鄏。”据《尚书》,武王亦无经营洛邑之事。成王之营洛邑,先卜其地,则迁鼎恐非武王事。迁鼎由于克商,克商乃武王,臧哀伯因顺文及之。古人言语简略,未可深求拘执。(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9页。) 但是杜预在注“成王定鼎于郏鄏”云:“武王迁之,成王定之。”(注: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68页。)这就明确地说,迁鼎在武王时,定鼎在成王时。 应当说明的是,在古代,“迁鼎”与“定鼎”是有区别的。这里提出两条材料以证之:第一,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云:“第彼言定鼎,此言迁鼎,非一事也。”(注: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74页。)第二,《逸周书·克殷解》云:“(武王)乃命南宫百达、史佚迁九鼎三巫。”(注:关于“三巫”是地名或物品,学者说法不一,见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清经解续编》卷一○三一,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4册,第697页。)可见,迁是一次,即把鼎搬离商都,定又是一次,即决定将鼎置于何处。可是夏氏认为:“洛邑未经经营,武王岂有先迁鼎于洛这理。”(注:《也谈》,第12页。)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逸周书》明文有武王迁鼎,夏氏却非要说没有,而成王迁鼎没有文献的根据,夏氏却一定说有呢?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必须先经营洛邑,才能迁鼎?事实上,不营洛邑,也能迁鼎。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迁鼎意味着什么?须知,鼎乃国家政权的象征,是作为天子的标志,武王克商就是取代了商纣的天子地位;在这样的情形下就不能不迁鼎。假如武王不迁鼎,就意味着天子仍然是商的后裔武庚。所以,从中国文化的传统来说,武王迁鼎是历史的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说必须到成王才迁鼎,那么就等于不承认武王克商。基于同样的原因,《今本竹书纪年》殷商成汤纪谱云:“二十七年,迁九鼎于商邑。”商朝的迁鼎决不可能延迟到汤的继承人外丙时才出现。而夏氏之误看来是将迁鼎简单地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搬迁。 三 在提出两条积极的证据之后,夏氏又继续讨论这四十字(实际为三十八字)中的其他记载,企图证明这些内容是适合于成王纪年的。据夏氏的看法,《今本竹书纪年》在使用肃慎氏“九年的‘来朝’和十五年的‘来宾’,谅必含有礼仪上的意义”(注:《也谈》,第14页。)。他进而说: (成王)九年记载谓“王使荣伯锡肃慎氏命”,大概指出这是肃慎氏第一次来朝。是故,十五年来宾也应该属于成王的纪年。(注:《也谈》,第13-14页。) 夏氏此处下一“大概”,即见其为推测之辞。他在此文的英文稿中对上述说法进一步解释道:“锡命”是表明一个独立王国首次向盟邦誓约,因此武王十五年的“肃慎氏来宾”应放在成王十五年才顺理成章,以证明它之前的关系(to bespeak a prior relationship)(注:Edward L.Shaughnessy,"O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Bamboo Annals",Harvard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46,no.1(June1986):173.)。可是,武王时“肃慎来宾”是有不晚于《竹书纪年》的文献为根据的。我们怎么能随意否定有文献依据之说呢?《国语·鲁语下》记孔子之言:“昔武王克商,通道于九夷八蛮,使各以其方贿来贡,使无忘职业。于是肃慎氏贡楛矢、石弩。”至于肃慎于武王时来宾是否违背历史的常理,这是我们要认真考虑的。按《尔雅·释诂》:“宾,服也。”“宾”与“悦、怿、愉、释、协”等字同训为“服”。《国语·楚语上》载:“蛮夷戎狄,不宾久矣。”韦昭注云:“宾,服也。”武王既克商,遣使要求远方之人纳贡以示宾服,肃慎氏因而纳贡品,以示宾服。这就是所谓肃慎氏的“来宾”。至于肃慎氏君长是否于武王时来朝,文献并无记载。到成王时,肃慎氏君长来朝,成王予以锡命。这完全不悖逻辑,在先秦古籍中,凡“朝”皆为一邦之君亲自朝见天子或访问其他邦君。而“聘”则非君主亲自出行,而是遣卿大夫为代表。故《礼记·曲礼》有云:“诸侯士大夫问于诸侯曰聘。”从这一点说,肃慎在武王时来宾是完全可以合乎历史事实的。 《今本竹书纪年》记武王十五年“初狩方岳”。对此记载,夏氏又有出人意表的理解。他说: 这不适合武王纪年,反而与成王史事适合。因为“初”字形容动词“狩”,而武王十二年又谓“遂狩于管”,所以武王十五年的“狩方岳”不是初次巡狩。(注:《也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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