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关于南朝官吏、将领、宗王的官衔的规律性错删或误简。 这种类型的删削或简略,是《南史》中诸多规律性删削失当中最值得重视的一种,甚 至可以称之为规律性误删或误简。关于这一点,清人王鸣盛已作论证。他在《十七史商 榷》卷64《都督刺史》条中指出:在《南史》中,凡遇南朝诸书中的“都督某某几州诸 军事某州刺史”之文,“《南史》则但书某州刺史,而于其下添‘加都督’三字,或直 书某州都督刺史。”王氏认为:《南史》的这两种书法,都存在误删或误省之弊。接着 ,他进一步指出这种书法,有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因这种删削或者省略带来了疑惑。 因为南朝存在“凡都督或督二三州或有多至十余州者;又有于某州不全督,仅督其数郡 者。‘都’有会聚之意,各州郡皆所总统。今如《南史》两种书法,皆但书其本治,所 总统某州郡之数与名,皆不见叙,至下文忽露某州某部,突如其来,使观者眩惑。”这 是《南史》因误删或误省都督官衔而带来的疑问。二是由删削或简略官衔而混淆了各种 不同官职之间的差别与等级。王氏根据《宋书·百官志》所载职官情况,指出:晋世主 管诸军事者,有“督”、“监”、“都督”之分。由“督”进为“都督”是提升;由“ 监”进为“都督”也是提升。大抵“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 下。“督”、“监”、“都督”又有“使持节”、“持节”、“假持节”之别。“使持 节”可杀二千石以下官吏,“持节”可杀无官位者,“假持节”可杀违军令者,几者权 力大小不同。又刺史有加军号与不加军号之分。加军号之刺史可以“开府”、“置佐史 ”,不加军号者不能“开府”、“置佐史”,谓之“单车刺史”。晋世的情况如此,南 朝因之,“督”、“监”、“都督”及“使持节”、“持节”、“假持节”与刺史等的 区分,一如晋世。而《南史》把南朝诸书中本来有区别的许多任职武官,几乎一律称之 为“都督某某几州诸军事或某州刺史,或混淆了“督”、“监”、“都督”的区分,或 者刺史加军号,把加军号刺史变成了单车刺史,从而造成官衔、官制上的一系列混乱。 这是《南史》因删削或简省官衔而造成的第二个规律性错误。 关于《南史》因删削或简省官衔而造成的规律性错误,周一良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 史札记》第470页的《删略官衔造成混乱》目中,又举《南史·张敬儿传》为例作了精 到说明。如《南史·张敬儿传》云:“(敬儿)乃除雍州刺史,加都督”;后又立军功, “进号镇军将军,改督。”同一事,在《南齐书》卷25同人传中是这样记述的:“(敬 儿)为持节、都督雍、梁二州(之)鄂、司二郡军事、雍州刺史、将军如故。”后以功, “进号镇军将军、加散骑常侍,改为都督。”如此,则《南史·张敬儿传》所云“乃为 雍州刺史,加都督”句的“加都督”三字有误,即误“督”为“都督”;后之“改督” 更误,即把“都督”误为“督”了。同样的例证,在《南史》中是举不胜举的。至于把 加军号刺史误删为单车刺史的情况,尤其举不胜举。因此,由于误删或误省官衔名称而 造成的规律性错误,实为《南史》一个突出问题。 四、结语 李延寿的《南、北史》,虽对南北朝原有的八书有删烦就简之功,但其删削不当之处 ,也不可忽视。除了中华书局出版二十四史标点本时在《<南北史>出版说明》中所指出 的往往被删的诏令,奏仪、文章之有史料价值者外,还有如上述的各种规律性删削或简 略,均存在不妥之处,而且其比重远远超出其对重要诏令、奏议与文章的删削。这就是 说,要明白《南、北史》的删削或简省不当之处,决不应当忽视这些带有规律性删削或 简略失当。否则,应会大大降低对《南、北史》删削或简略失当比重的认识,也会造成 过高估计《南、北史》删削八书之功的假像,不利于对《南、北史》的正确评价。这里 所述的,是专就其删削失当者而言的,至于其删削或简省恰当之处,自然更是大量的, 决不是王鸣盛在其《十七史商榷》卷53《<新唐书>过誉<南北史>》条中所论的:其“删 落处不当而欠妥者十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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