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宗羲新民本思想的性质、内容、渊源及其现代意义(2)
二、黄宗羲新民本思想的性质与内容 如果说《留书》主要是反映了作者具有朦胧启蒙性质的反清民族主义思想的话,那么《明夷待访录》所表达的,则是从强烈的反清扩大到对整个君主专制制度进行系统化的批判,并提出了具有明确的民主启蒙性质的新民本思想。 关于黄宗羲民本思想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少争议。有人认为黄宗羲的民本思想无非是《尚书》“民惟邦本”思想和孟子“民贵君轻”思想的延续,是“以君权为核心”的儒家民本思想的“极限”,因而是“前近代”甚至是“反近代”的,不具有民主启蒙性质⑤。然而,许多前辈学者的看法恰恰相反,他们明确地承认黄宗羲的民本思想已经具有了民主启蒙的性质。例如,著名思想史家侯外庐先生在其专著《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史》之《黄宗羲的思想》一章中设专节论述“黄宗羲的近代民主思想”,指出: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前于罗梭《民约论》三十多年,类似《人权宣言》,尤以《原君》、《原臣》、《原法》诸篇明显地表现出民主主义思想”⑥。著名历史学家郑昌淦先生在其专著《中国政治学说史》中指出: 从周代到明代,许多学者在论述天下治乱和国家安危问题时,大多归结为君主个人品质关系。是贤君、明君还是暴君、昏君?是治乱安危之所系。他们也论及君民和君臣关系。然而,如何对待民众?是采纳贤臣的忠谏,还是远君子而亲小人?仍然由君王作主。于是,学者们又提出失民心失天下以及载舟覆舟等学说,无非是陈述利害,警告或劝告之意。但是否认识这些历史教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君主。在君主专制政治制度之下,势必如此。这些学者没有从这一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到了十七世纪后期,黄宗羲等人否定君主专制制度,论证了他的危害性,提出了进步的民主学说。⑦ 其他一些研究黄宗羲思想的重要学者如张岱年、戴逸、冯天瑜、李存山、朱义禄、秦晖等皆主“民主启蒙”说⑧。我是赞同“民主启蒙”说和“新民本”说的。我认为,黄宗羲的民本思想已经超越孟子以来“由君王作主”的“尊君重民”式民本思想的旧范式,创立了“由民作主”的“民主君客”式的新民本理论,其思想已具有朴素的民主启蒙性质,因而不是传统民本思想的“极限”,而是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开端”。黄宗羲的新民本思想集中体现在《明夷待访录》中。该书从政治、法律、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阐述了作者的民主启蒙思想。 黄宗羲新民本思想的理论结构大致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政治模式。包括他的“封建”论、“君为民害”论和“民主君客”论。二是法制模式。他以“托古改制”笔法,提出了“藏天下于天下”、“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思想命题。三是经济模式。他深刻批判了历代封建王朝的土地、赋税制度,提出了“工商皆本”、“废金银”、“通钱钞”等政策主张。四是教育模式。把学校的功能定位为指导政治、引导舆论的场所,提出了“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公其非是于学校”的政治主张和“宽于取而严于用”的“取士”政策。而其新民本思想的哲学基础,则是基于“工夫”实践的“力行”哲学和“人各自私自利”的“自然人性”论。 下面,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揭示黄宗羲新民本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1.“民主君客”论--伸张人民主权、批判君主专权 黄宗羲生活的时代,是激烈动荡即所谓“天崩地解”的时代。他经历了明王朝灭亡、明末农民起义失败、清王朝在血腥镇压南方人民抗清斗争之后重新确立君主专制体制的政治大变动。他“痛定思痛”,不仅对明清嬗替的历史变故,而且对整个中国历史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最脍炙人口的两句话,一是“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二是“天下为主,君为客”(《原君》)。前一句可概括为“君为民害”论,批判的矛头所向,直指秦王朝以后两千多年来以“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的君主专制制度。显然,这里所谓“天下”指的就是人民。后一句可概括为“民主君客”论,伸张的正是主权在民、君须为民服务的思想。既然“君为民害”,人民自然有权“怨恶其君,视之为寇仇,名之为独夫”,甚至得而诛之。所以,历史上诛杀暴君、改朝换代是天经地义的。既然“民为主君为客”,则为君者的义务就是为人民兴利除害,以使天下人民“受其利”、“释其害”。所以,他明确地提出了“天下利害之权”在民不在君的思想。显然,这已经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启蒙思想了。其实,这种民主启蒙的思想倾向,在当时并非为黄宗羲所独有,而是为明清之际许多进步思想家(如顾炎武、王夫之、颜元、唐甄、张岱等)所共有,且已形成一股社会改革的新思潮。其中尤以唐甄的“凡为帝王者皆贼也”(《潜书·室语》)和张岱的“予夺之权,自民主之”(《四书遇·〈孟子〉遇》)的思想观点最为典型,他们与黄宗羲的“君害”论和“民主君客”论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 2.“藏天下于天下”--倡导民治、反对专制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还体现在他的立公法、废私法、人权平等的主张上。他以“托古改制”的笔法,肯定“三代之法”是“天下之法”,而批评三代以下之“法”为“一家之法”。所谓“天下之法”,是为天下人民谋利防乱的公平之法,而“一家之法”,则是专为帝王一家谋私利的专制之法。他说: 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明夷待访录·原法》) 黄宗羲所谓“藏天下于天下”,一方面包含着天下是人民之天下,应由人民共同治理的民治思想,另一方面则包含了治理天下之法为万民之公法的思想。其所谓“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之说,则提出了无论贵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张。而所谓“藏天下于筐箧”,则必为专制帝王一家之私法,这在黄宗羲看来是“非法之法”,因而必须加以反对与批判。更进一步,黄宗羲明确地主张从制度上解决社会治乱问题,主张必须先建立有效的政治法律制度,然后才可以讨论执法之人的问题,这就是所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内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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