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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冲突与民初政治民主化的限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李细珠 参加讨论

以往学术界对民初社会政治问题的研究,关注较多的是党派政争。清末三股重要的政治势力--革命派、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在民初演化为革命派、原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及相应的同盟会/国民党与由中华民国联合会/统一党、共和党、民主党等组成的进步党之间党派体系的互动关系,其间政治派系与政党分野虽有交叉互渗,但基本脉络清晰可见。就民初政治民主化问题而言,一般认为革命派系统的同盟会/国民党为积极的主导因素,而原立宪派、旧官僚系统的各政党则为阻碍甚至破坏力量。这种分析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可以清晰地勾勒民初政治的基本线索,但其局限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是用两条基本对立的阵线模糊了两者之间某种程度的共同取向,另一方面是无法再现各政治派系与政党体系内部成员之间的个性差异。
    分析民初政治民主化问题时,女子参政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对此,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注: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妇女共鸣社,1936年,收入《民国丛书》第2编(18),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吕美颐、郑永福:《中国妇女运动(1840-1921)》,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徐辉琪:《唐群英与“女子参政同盟会”--兼论民初妇女参政活动》,《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4期,第30-37页;荣铁生:《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妇女运动》,《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48-673页;王家俭:《民初的女子参政运动》,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19编《民初政治》(1),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77-709页;张莲波:《民国初年的妇女参政》,《史学月刊》1988年第2期,第48-53页;金炳亮:《孙中山与民初妇女参政问题》,《孙中山研究》第8集(《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1年,第23-32页;严昌洪:《唐群英与民初女子参政运动》,《贵州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第100-105页。)以往的研究虽然建构了一些基本的史实,但其研究取向大致不出党派关系的分析框架。其实,民初女子参政权问题,不仅遭到袁世凯当权时期北京临时参议院的否决,在此前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基本上由革命派控制的临时参议院也没有获得通过。在这里,使用党派关系的分析框架是很困难的,因为其所涉及的与其说是政治党派之间的政争,毋宁说是社会性别之间的矛盾冲突。
    本文拟在吸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转换视角,从性别冲突的角度,重新审视民初女子参政权案;在关注男性相关态度的同时,着力于发掘女性的声音,关注女性自身的感受,以期为探究民初政治民主化问题提供新的认识。
    一
    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的兴起,既是清末女权思潮发展的结果,(注:关于清末女权思潮及其与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的关系问题,参见拙文《略论清末国民意识中的性别与权利之关系--以女子参政权为中心的考察》,《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2期,第45-49页。笔者认为,清末关于国民意识中性别与权利之关系的问题,存在着女权主义和反女权主义两股相悖的思想潮流,这正是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得以兴起与终至失败的思想根源。)也是反清革命胜利形势下政权转移过程中的必然趋势。清末女权主义者认为,女子“改革时之尽义务既与男子等,他日之权利亦必与男子平”。(注:楚南女子:《中国女子之前途》,李又宁、张玉法主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台北:龙文出版社,1995年,第395页。)武昌起义后,一些先进女性或组织女子北伐队,直接参加革命战争;或组织女子医疗队,参与战场救护工作;或组织女子后援会,为革命军队募捐筹饷,等等。据不完全统计,辛亥前后参加各种革命活动的妇女,有姓名可查者约380多人,其中有54人参加了同盟会。(注:沈智:《辛亥革命前后的女子报刊》,《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下册,第2035页。)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她们提出了女子参政权的要求。
    1911年底,革命战争方酣,原同盟会会员、中国社会党女性党员林宗素即发起成立第一个女子参政团体--女子参政同志会,宣称该会以“普及女子之政治学识,养成女子之政治能力,期得国民完全参政权”为宗旨。(注:《女子参政同盟会草章》,《申报》1911年11月29日,第2张第4版。按:该团体初拟名为女子参政同盟会,但正式成立后则称为女子参政同志会。)1912年1月5日,南京临时政府刚刚成立,林宗素便以女子参政同志会代表的身份面见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据说孙氏向林许诺“国会成立,女子有完全参政权”。(注:《公电·南京电》,《民立报》1912年1月8日,第3版。林宗素面见孙中山的情形,《申报》记载云:“林君先陈述该党组织情形,及参政同志会成立情形,随将章程呈阅。孙总统异常欣慰,面允将来必予女子以完全参政权,惟女子须急求法政学知识,了解自由平等之真理。林言:本会现正办理法政讲习所,拟为将来要求地步,但此事总统须极力赞成,仍恐不免有横生阻力者。孙言:我必力任排解保护之责。林谓:本党女党员若联络上书要求参政,能否有效力?孙言:我甚承认贵党可以为全国女同胞之代表而尊重之。林言:总统既承认,我将宣布此言,为他日之证据。孙曰:甚善。”见《女子将有完全参政权》,《申报》1912年1月8日,第1张第7版。)消息公布,要求参政权的妇女深受鼓舞,纷纷成立女子参政团体。例如,吴木兰组织女子同盟会,沈佩贞组织男女平权维持会,张昭汉(默君)与伍廷芳夫人联合发起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上海女界组织中华女子竞进会,浙江女界组织女子策进社,湖南女界成立女国民会,广东女界组织女权研究社,等等。这些团体,多以争取女子参政权为首要目标。在此基础上,女界先进唐群英、张汉英、王昌国等人拟联络全国女界,由各省女界公举代表到南京组织统一机关女界参政同盟会,向参议院和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提出请愿书,“要求中央政府给还女子参政权”。(注:《女界参政同盟会纪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577页。)由此掀起了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的风潮。
    除林宗素等人以个人身份谒见孙中山外,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以组织名义上书孙中山,提出创办女子法政学校及发刊《女子共和日报》以“勉为将来参政之预备”的主张。孙复书对该社“并不遽求参政”而是预备参政的主张深表赞赏,表示愿拨款5000元赞助其开办女子法政学校,同时说明:“至女子应否有参政权?定于何年实行?国会能否准女界设旁听席?皆当决诸公论,俟咨送参议院议决可也。”(注:《女界共和协济会上孙总统书》、《孙总统答书》,《时报》1912年3月4日,第5版。)稍后,唐群英、张昭汉、张汉英、王昌国、吴芝瑛、张群英、沈佩贞等人又以中华民国女界代表的名义,上书南京临时参议院,正式提出将女子参政权写入宪法。请愿书说:“兹幸神州光复,专制变为共和,政治革命既举于前,社会革命将踵于后。欲弭社会革命之惨剧,必先求社会之平等;欲求社会之平等,必先求男女之平权;欲求男女之平权,非先与女子以参政权不可……用是联络全体女界,上书贵院执事诸公,请于宪法正文之内,订明无论男女,一律平等,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或不须订明,即请于‘本国人民’一语,申明系包括男女而言,另以正式公文解释宣布,以为女子得有参政权之证据。”(注:《女界代表张群英等上参议院书》,《申报》1912年2月26日,第3版。)2月23日,临时参议院将唐群英等请求女子参政权案交请愿审查会审查。(注:《参议院议事录》,南京,1912年2月23日,第1-2页。)当时报界传闻,参议院对于女子参政权案“不赞成者居多数”,女界中有激烈派数人声言“此举如办不到,当以炸弹对付议员”。(注:《专电》,《申报》1912年2月29日,第2版。)审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一场冲突似乎已在所难免了。
    3月11日,经临时参议院议决、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关于人民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0页。)对于男女性别问题作了模糊的处理。这使女界大失所望。唐群英等人又以中华民国女子参政会的名义上书孙中山,提出强烈抗议:
    此《约法》者,虽属临时,为期甚暂,然与宪法有同等之效力,亦即将来成文宪法之张本,国家组织、人民与政府之权利义务系焉,胡可轻易出之?苟有疵戾,非国家之福也。乃读至第二章人民第五条云“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而其下复曰“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就其条文寻绎之,既曰“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则凡为中华民国人民均须平等,则种族也、阶级也、宗教也,或其他之种种也,而皆为中华民国人民也,均须平等,固已了无疑义,何必复为解释之语曰“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以狭小条文之意耶?在立法者之意,岂不曰吾国固尚有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也,明言之,或足以释不平等之疑,而昭大公无我之见。斯言诚是也,独不计及种族、阶级、宗教之外,固尚有不平等之嫌者在耶?列举既有未赅,则不如仅以概括的规定,尤能以解释而尽善也。况立法者之意并不如是,既已以“一律平等”之言欺人耳目,复怀鄙吝之见而为限制之辞,司马昭之心,已路人皆知之矣。吾女子之要求参政权也,既已一再上书参议院,求其将女子共男子权利一律平等明白规定于临时政府约法之中。今观此项条文,不独不为积极的规定,反为消极的取消。是参议院显欲与吾侪女子为意气之争,而不暇求义理之正。吾党宁能默然?吾党之意,仅以闻于吾女子者,对于约法第五条或请删去“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一语,以为将来解释上捐除障碍;或即请于“种族、阶级、宗教”之间,添入“男女”二字,以昭平允。二者惟择其一,吾侪权利关系,抑亦条文之正轨也。
    她们根据《约法》有关精神请大总统向参议院提议,“以重法律,以申女权。”即要求修改《约法》,使女子参政权得到宪法的确认。(注:《女子参政会上孙总统书》,《天铎报》1912年3月23日,第1版。)
    3月18日,临时参议院开始讨论女子参政权案审查报告。19日,续开该案第二读会,并以多数可决通过了审查报告。(注:《参议院议事录》,南京,1912年3月18、19日,第1-2页。)最后的结论是:“查女子请求参政风动,欧美尚未见诸实行,吾国若能创开其例,亦属历史之光荣。据来书所称世界潮流日趋平等,各国女子之有参政权,特迟速之问题,非有无之问题云云,本审查会一再讨论,多数认为吾国女子参政亦应有之权利,惟兹事体重大,非可仓卒速定,应俟国会成立再行解决,以昭慎重。”(注:《否决案·女子参政请愿案》,《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甲部二册,第1页。)实际上否决了女子参政权请愿案。
    议案被否决后,发生了请愿女子大闹参议院的风波。据报载,19日上午,唐群英、张汉英等女子20余人(或曰10余人、30余人)以“武装的状态”闯入参议院的议事厅,要求参政权,“至提议女子参政案时,咆哮抗激,几至不能开议”。下午,她们又试图阻止议员出席会议,“竟坚执议员衣袂,禁不听前”,议长无奈,只好请求守卫军兵干预,迫使女子退入旁听席。20日,又有女子20余人哄至参议院,求见议长未果,遂将议场门窗玻璃击碎,把议员未经发表之议案搜索一空,并将一稍有违言之警兵踢倒在地。同日,请愿女子又推举唐群英、蔡惠为代表,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上第三次请愿书,请求提议于参议院,词甚激昂。孙中山婉言劝诫,表示“此事未有一经提议即能通过者,倘能坚忍耐劳至再三,将来或能达此目的。幸毋为无意识之暴举,受人指摘;否则,殊非本总统赞成女子参政权之始意。”21日,请愿女子增至60余人,并带有武器,欲直入参议院,议长电请总统派来近卫军士200人救援,故未能进入,她们转而到总统府谒见孙中山,请求援助。孙允为代向参议院斡旋,并令女公子陪同前往。北京某报代表陈绍唐正在总统府,亦极反对参议院。当即偕孙女公子及某卫戍参谋官前往该院排解。结果,参议院允许由女子同盟会再具一呈,将约法重行提议。25、26日,又有请愿女子多人到总统府求见国务总理唐绍仪,但唐两次均未予接见。30日,唐群英再率女子数人闯入参议院,据说,她们“强要改正临时约法,大肆哮骂,势将用武”。议长唤卫兵严加戒备,某女士声言:“若不容再来,必诉以武力。”(注:以上情形参见《女子以武力要求参政权》,《申报》1912年3月24日,第2-3版,《要求女子参政权之武力》,《时报》1912年3月23日,第2版;《女子参政之捷音》,《天铎报》1912年3月24日,第4版;《女子要求参政权》、《专电·南京电报》,《民立报》1912年3月23日,第7页,28、31日,第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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