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同时,在革命党人阵营内部,围绕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时取消“男女平权”的政纲,又引起了新的风波。1912年3月3日,同盟会由秘密革命组织改组为公开政党,其政纲第五条即明确标榜“主张男女平权”。(注:《中国同盟会总章草案》,《申报》1912年3月5日,第7版。)后来,在宋教仁等人的主持下,同盟会联合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及全国联合进行会等政党,合组国民党。在合并的过程中,因与他党妥协而删去了同盟会原有“主张男女平权”的政纲,此举立刻引起部分激进女会员的强烈抗议。据当时报道,8月13日,同盟会本部会议,选举筹办国民党事务所干事。女会员唐群英、沈佩贞等数人到会首先发难,质问:“此次同盟会合并,何以不知会女会员,擅由一般男会员做主?且合并之后,何以擅将党纲中男女平权一条删去?显系蔑视女会员,独行专断。此等合并,吾辈女会员绝不承认。”她们大骂宋教仁受人愚骗,甘心卖党,表示要以武力对待。随后,又有王昌国等数人到会哭骂,痛诋男会员丧心病狂,甚至扭住主席宋教仁殴打,认为同盟会改组删去男女平权政纲,“太看女人不起,今日为二万万女同胞出气”,致使会场秩序大乱。后经张继再三劝慰,并许以从长计议,俟孙中山先生到后再商办法,各女子才悻悻而去。(注:《同盟会女会员之愤激》,《大公报》1912年8月16日,第6版;《女子大闹同盟会》,《民立报》1912年8月18日,第7页;《燕支虎大闹同盟会》,《时报》1912年8月19日,第3版;《五政党合并改组续闻·女会员大展威风》,《申报》1912年8月20日,第3版。)会后,女子参政同盟会会员张汉英等人,以同盟会因合并而擅行删除男女平权政纲,会议“誓死争回”。(注:《南京专电》,《时报》1912年8月23日,第2版。)8月25日,国民党在北京湖广会馆召开成立大会。唐群英等人再到会场,严词诘问何以将男女平权政纲删除,认为此举“辜负昔日女同盟会员之苦心”,“蔑视女界,亦即失同盟会旧有精神,甚不以为然”,并当场痛殴宋教仁脸颊,强烈要求在国民党政纲中重新加入男女平权一条。结果付诸大会表决,赞成者少数,未被通过。后孙中山演说,说明国民党新政纲未列男女平权,系合并各党有不尽赞同之故。他认为男女平权“当暂缓”,并进而奉劝女子当以国事为重,认为“男女平权深合真理,此时政纲虽未列入,若国家文明进步,必能达到平权之一境;如无进步,即男子尚恐失其平等之权利,况女子乎?”(注:《孙中山先生入京后之第一大会·国民党成立》,《民立报》1912年8月31日,第6页;《二十五日之湖广馆》,《申报》1912年8月31日,第2版;《国民党成立大会纪略》,《盛京时报》1912年8月31日,第4版;《国民党成立大会纪略》,《时报》1912年9月1日,第3版。)与此同时,浙江女子参政同盟会致电国民党,诘问削除男女平权之理由,要求速为更正,“免为女界公敌。”(注:《杭州电报》,《民立报》1912年8月31日,第5页。)9月1日,女子参政同盟会在北京召开联合大会,到会女子200余人,公推唐群英为临时主席。沈佩贞演说,反对宋教仁、张继不遗余力,认为宋教仁迁就改组国民党,是为了实现政党内阁以达到自己做国务总理的目的:“宋实为一无耻小人,牺牲我二百兆女国民之权利为彼等结党营私交换之媒介,是可忍,孰不可忍?试问女子若非国民,则昔日之列入政纲为非;女子既为国民,则今日之删削政纲何故?既定名国民党,首先废弃二万万女国民,名尚符实乎?宋教仁一人专制,张继同恶相济,是直置我女同胞于死地!”甚至表示要继续革命,以曾经组织之暗杀团、先锋队与彼等相见,以手枪炸弹对待之,“必达到男女平权、女子参政而后已。”与会者情绪异常激烈。(注:《女子参政同盟会召开联合大会》,《平民日报》1912年9月7日,转引自《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594-595页。)尽管如此,最终并没有改变既成事实。 宋教仁改组同盟会为国民党,得到了孙中山、黄兴等革命领袖的赞同,国民党的政纲未列男女平权条款,应该说表明了一般革命党人当时对于女子参政权的基本态度。(注:唐群英等人在国民党成立大会上痛打宋教仁,并非个人恩怨,实是男女之间在女子参政权问题上的性别冲突。有女子认为:“革命未成之日,何尝不利用女子?今革命成功,竟取消男女平权,不准参政。唐女士在京愤极,因而有殴打宋教仁之事”(《粤垣英雌之威风》,《民立报》1912年9月29日,第8页)。后来,宋教仁尚为唐群英主办的《女子白话报》和《亚东丛报》写祝词,称:“女权是尊兮,与男掣矩。跻众生于平等兮,无差别之可语。”“四千余年,黑暗专制,女族沉沦,甚于男子。振聩发聋,女士任之,女士而外,谁期扶之?”宋教仁被刺身亡后,唐群英曾作《宋渔父先生诔并叙》,表示沉痛哀悼。参见蒋薛主编:《唐群英诗赞》,衡阳:南岳诗社、衡阳市诗词学会等,1997年,第20、32、8-9页。)《民立报》对于孙中山在国民党成立大会上的压轴演讲中所谓“若民国不能自立,则男子将无参政权,何况女子”的说法,深表赞同。认为:“今日中国之女界,不能与彼欧美女子积数十年之运动者同一进行,当先协助各种社会,以巩固民国为其义务。此所谓预备条件也。”并对女子参政团体共和协济社提出严重忠告,指责部分参政女子的过激举动,声称:“若近日北京有一部分女子为激烈之运动,及上海有一部分女子恒假参政急进名词及协济会名义,以行其猥琐卑劣之事,皆足为参政进行之累。”(注:东方:《敬告女界协济社》,《民立报》1912年9月4日,第10页。)表示了颇为不以为然的态度。 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参政女性仍然斗志不减。8月底,张寿松等人以女界联合会的名义上书参议院,要求参议院在国会选举法中加入女子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节,但参议院以女子参政权案在南京时已议决“此事体重大,俟国会成立后,再行解决”为由,认为:“今国会尚未成立,本会即不能以该会之要求,再行提出,重事讨论;况国会选举法业经议决,咨送政府公布实行,碍难提付院议。”结果使女界大失所望。(注:《女政客之失望》,《民立报》1912年8月26日,第7页。) 9月初,唐群英以女子参政同盟会的名义发表宣言书,从天赋人权的理论,说明男女在法律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她认为,虽然女界程度不够,其实男子程度也不齐,但参政权作为人民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宪法的确认,尤其不必特别限制女子的参政权,所谓“有绝对的可以认许在宪法上永久不移易者,则如人民之参政权是;有不必为特别之限制以待其将来之程度发达齐一而亦可认许之者,则如现在我国女子参政权是。”她承认女界程度幼稚的现状,认为其事实上暂时难以达到参政的目的,因而退一步“不要求政府法律上积极的保护”,但却希望女界全体合力争取“以要求其消极的保护”,即“不必法律上明畀我女界参政权,但使对于女子不加制限,对于男子不认专有”。也就是说,法律上可以不写明女子有参政权,但也不能写明参政权为男子所专有,从而对女子有所限制。这显然是针对国会选举法的。她从约法、现行法、中国社会及现今世界趋势等方面,具体阐述了女界对于参政权不能不争的理由,号召全体女界以死力争,“故身可杀,此心不可死;头可断,此权不可亡……将修我戈矛,整我甲兵,凭我一腔血与诸男子相见。”(注:《女子参政同盟会代表唐群英宣言书》,《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595-600页。)言辞之中表示出极度悲壮的气概。沈佩贞在欢迎万国女子参政同盟会代表时演说认为:“去岁革命时,女子已组织北伐队,而促中华民国之成立。是今日之共和,女子亦出代价以购之,并非男子一方面独构成之者也。去岁革命时,既未尝以我等为女子而摈于革命同志之外,岂今日共和告成我等女子不能享受共和之幸福耶?”(注:《女界欢迎万国女子参政同盟会代表纪事》,《申报》1912年9月25日,第3版。) 同时,女子参政同盟会再次上书参议院请愿。请愿书对于前此张寿松、唐群英等人的上书被参议院依南京前例搁置进行辩解,认为南京上书是修改《约法》第五条字面案,现在上书是争取女子选举权案,两者不能混同。请愿书指出,国会选举法规定中华民国男子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将约法中的“人民”换成“男子”,公然剥夺了女子应有的权利,是“有心之构陷以欺压我二万万女子”,显然是“违背约法,蹂躏人权”的粗暴行为。她们以《约法》为依据,说明《约法》在规定中华民国的构成、主权所属以及人的权利、义务时,都是用全称的“人民”一词,并没有排除女子在外,女子也是中华民国人民的一部分,与男子一样尽义务,当然要一样享有权利。国会选举法用特称的“男子”一词,“屏我女子于人民之外”,严重违反了《约法》精神与人道原则。请愿书最后指出,选举权关系到女子的基本人权问题,必须拼死力争,所谓“此乃切肤之利害,所不能不痛首痛心全出死力以争于此日者也”。(注:《女子参政同盟会参政请愿书》,《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601-605页。按:此请愿书于9月2日已开始起草(《唐沈两女士之墨泪·上书参议院》,《申报》1912年9月3日,第3版),其末尾仅署“中华民国元年九月日具”,具体上书日期待考。) 10月20日,女子参政同盟会本部在北京成立,选举副总统黎元洪之夫人吴汉杰为名誉总理,唐群英为责任总理,继识一、王国昌为协理,沙慕新为庶务,沈佩贞为交际,骆仲儒、莫宝珠为书记,李瓒元为会计,王云樵为调查。唐群英在会上演说指出,女子与男子同是国民,既承担了国民的义务,就应该享受国民的权利。她坦诚地承认现在女子参政的程度确实不够,可暂且不争被选举权,但不能不争选举权,她号召女性“组织团体,坚持到底,上书参议院,要求女子的选举权。一次争不到手,二次再争,二次争不到手,三次四次以至无量数次,不达目的是万万不能止的”。在她看来,女子争取选举权是其获得完全参政权的关键。她说:“第一次国会,女子既无选举权,将来第二次第三次的国会,女子更能争被选举权吗?所以现今争选举权,是第一次国会最要紧的问题,便是将来争被选举权最重的关键,诸君切不可放松。”(注:《女子参政同盟会成立志盛》,《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606-608页。)这样,便明确了女子参政请愿继续进行的近期目标就是争取选举权。 参议院收受请愿书后,交请愿委员会审查,然后提交大会讨论。11月6日,参议院议决女子选举权案。首先由王鑫润代表请愿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认为兹事体大,应请大会公决。随后有十余名议员发言,覃振、陈家鼎、杜潜、江辛等人表示赞成,李国珍、李素、孙孝宗、谷钟秀、赵世钰、李榘等人表示反对,双方争论激烈。反对者认为,此案在南京已经否决,北京参议院只是南京参议院的继续,故不得再次提出讨论;已经参议院否决的议案,只有大总统有权提出复议,请愿人再次提出是侵犯大总统之权;如赞成此案,当修改国会议员选举法,并另造选举人名册,国会选举在即,仓促恐难办到;请愿书有辱骂参议院之词,不应受理。赞成者认为,此案为女子选举权请愿案,与南京时请愿修改约法第五条之请愿案不同;此案在南京并未否决,南京参议院对此案只是敷衍推诿,再这样下去,必至争闹不休;就人道主义而言,男女本应平等,而且女子也为革命尽了义务,给女子以参政权于约法并不违背;满族共进会与华侨选举法案都是在国会选举法公布后所定的补救办法,女子选举法可依例暂时制定一种施行办法;请愿书内称诸公云云系侮辱参议院中之个人,而并非侮辱参议院之机关,不得以此作为不受理的理由。双方针锋相对,相持不下。最后由议长宣布就此案应否开二读会进行表决,结果赞成者仅6人,相对于出席此次会议的66名议员来说,可谓绝对的少数。此案终被打消。(注:《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104次会议,北京,1912年11月6日,第14-21页。一般报道见:《参议院初六日议事纪略》,《大公报》1912年11月8日,第4-5版;《参议院第九十五次开会纪事》,《盛京时报》1912年11月12日,第3版;《十一月初六日参议院会议记》,《民立报》1912年11月13日,第6页;《女子参政权又历一劫》,《申报》1912年11月13日,第3版;《十一月初六日参议院常会纪要》,《时报》1912年11月16日,第3版。) 几乎就在参议院否决女子参政权请愿案的同时,参议院议决了民国男女礼服案。根据新的服制规定,男子礼服分大礼服与常礼服两种,每种礼服又分昼礼服与晚礼服二式,且各有相应的冠履种类相配,显得文明新潮;而女子礼服则仅有一式,又冠履不具,形式与旧制无别,了无新意。广东女权研究社通电各报及各省女界团体,表示强烈抗议,认为:“男女相形,显分轻重。”此举“显系参议院轻视女界,漫不经心,草率议决之故。本社以为民国法律男女平权,礼服事关体制,断不容稍有歧视。”表示“决不公认”,希望全省女界会议“发电力争”,要求参议院取消重订。(注:《粤女界不认礼服》、《女子礼服之抗议》,《民立报》1912年11月7日,第6、8页。)随即,该社又开会研究女子礼服问题,认为参议院所定女子礼服,“显系歧视,殊非平等。”社员纷纷建议或上书省议会,或致电袁总统与参议院,或致电上海女界力争。(注:《研究女子礼服》,《民立报》1912年11月8日,第8页。)一时掀起了一股反对参议院礼服案的风潮。虽然同样没有结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初女性对于性别歧视问题的自觉及其女权意识的初步觉醒。 请愿案再次被参议院否决,激起了请愿女子无比的愤怒。她们纷纷谴责参议院议员是“民国的妖孽,女界的蟊贼”。(注:《女子白话报文章选辑·参议院之黑暗》,蒋薛、唐存正:《唐群英评传》,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282页,附录。)12月9日,唐群英、沈佩贞邀集女同志数人,前往参议院谒见议长吴景濂,强行要求参政权。吴景濂勉强接谈,便逃入议场,避而不见。被激怒的女士们“声色俱厉”,斥责反对女子参政权的议员,她们声言:“议员亦女子所生,当民军起义时代,女子充任秘密侦探,组织炸弹队,种种危险,女子等牺牲生命财产,与男子同功,何以革命成功,竟弃女子于不顾?女子亦组织中华民国之重要分子,二万万女同胞,当然与男子立于平等之地位。凡反对女子参政权者,将来必有最后之对待方法。即袁大总统不赞成女子有参政权,亦必不承认袁为大总统。三日后当再来参议院,为最后之解决。将来中华民国之民法,凡关于女子之能力,若不采用德国制,女子等必用武力解决此问题。”(注:《女士大骂参议员》,《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609页。)虽然请愿女子仍是豪气干天,但争取选举权的努力已是强弩之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