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韶文化早期的埋葬制度,也反映出和居住情况同样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性质。这方面的资 料也很丰富,已发现各类墓葬3000多座。有关仰韶文化早期的埋葬制度及社会制度,严文明 先生的研究成果对我们颇有启发。他认为仰韶文化早期各墓地都存在着分区、分群的现象(注: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 年。)。我们在严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考察,其结果是:半坡早期的土坑葬墓地分为北 区、东区及东南区三区,东区和东南区发掘面积过小,只有北区可供研究。北区可分为6群 ,居住区的瓮棺葬可分为10群。北首岭中期前段的土坑葬墓地分为二区8群。姜寨一期已发 掘的土坑葬墓地分为三区13群,居住区东组房屋附近的瓮棺葬分为4群。龙岗寺属于早期前 段的土坑葬墓地分为两层,即第六层仅一区,可分为4群,第五层也只一区,可分为3群;属 于早期后段的分四层,即第四层分三区6群,第三层分三区9群,第二层分三区4群,瓮棺葬1 群,第一层仅一区,可分5群,瓮棺葬1群。何家湾属于早期前段的土坑葬墓地分两层,下层 分二区3群,中层仅一区,可分3群;属于早期后段的分三区5群。下王岗一期土坑葬墓地, 分三区9群。王家阴洼墓地,分区分群情况最为明显,可分二区5群(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淅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 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这几处墓地均以单人 一次葬为主,从平面布局来看都存在着墓群、墓区、墓地的情况。在姜寨每个墓区是与每组 房屋相对应的,连瓮棺葬也是一样相对应分布。我们既已认定每组房屋的居民是一个母系氏 族,那么,很自然的可认定每一墓区是以母系氏族为单位规划的,是一个氏族在一定时间内 死者的墓葬。各墓区内划分出的墓葬群自然是不同家族在一定时期内死者的墓葬群体。这样 ,墓群、墓区、墓地明显地反映出家族、氏族、胞族的三级社会组织。同时,我们从随葬品 的多少来看,发现各墓群(家族)之间及各墓区(氏族)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如从墓群来看 姜寨墓地东北墓区的M258至M262,5座墓为一群,随葬品共24件,每墓平均4件多,M96、M10 1至M105,6座墓为一群,随葬品只有6件,每墓平均1件。从墓区来看,东区51座墓,随葬品 251 件(4座墓随葬的串饰骨珠10897枚未计在内),每墓平均4.1件;东北墓区55座墓,随葬品144 件,每墓平均2.6件。在北首岭两个墓区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样的差别表明各家族之 间及各氏族之间的经济状况是不平衡的,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或因自然灾害所致,或因 各自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不同所致。由此可见,这时的家族是比较脆弱的,是不巩固的, 是脱离不开氏族的,说明氏族仍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至于氏族间的差别,则是当时社会的基 本差别。 以多人二次合葬墓为主的墓地同样存在着分区、分群的现象,也就是说同样存在着家族、 氏族、胞族的三级社会组织。只是各遗址因发掘工作多少的不同或保存好坏的不同而揭露的 墓地有所差别,有的存在二级组织,有的存在三级组织。如属于早期前段的横阵墓地,三个 大坑中的各小坑及普通的合葬墓都是家族一级的墓葬,整个墓地是一个氏族的墓地。元君庙 墓地没有大坑,均为普通的合葬墓,每一个合葬墓都是一个家族在一定时期的死者实行二次 葬安葬在一起的,全部合葬墓排列情况分为两区。两个墓区是两个氏族的反映,就整个墓地 来看应是由两个氏族组成的一个胞族的墓地。属于早期后段的史家墓地,大多数是多人二次 合葬墓,每个墓大都在10人以上,有的多达51人,从平面分布来看,看不出分区的情况,表 明这里应是一个氏族的墓地,因为一个家族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不会死亡那么多人。姜寨二期 墓地189座土坑葬,经鉴定的人骨个体达2000多个,每座合葬墓以十几人或二十几人的最多 ,有的多达七八十人,又看不出分区的布局,研究者认为一个家族或一个氏族在不太长的时 期内不会死亡那么多人,这里应是以胞族为单位的墓地,可能还包括住在外村落的属于同一 胞族的派生氏族的成员死后归葬祖莹的死者。下王岗二期墓地明显的分为四区,群别因报告 印刷问题不太清楚(注:中国社会科学院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 考古》1978年第1期。)。这些情况表明仰韶早期各墓地普遍存在着墓群、墓区的现象,它们所 对应的社会组织应是家族、氏族、胞族的存在。这和上述房屋的居住情况所反映的社会组织 是一致的,其社会性质也应是相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仰韶文化早期墓葬中,除了男女分别单人一次葬和男女老少多人二次合 葬的外,还有一些同性或异性合葬的情况,如两个女性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43、M429,龙岗 寺的M236、M67、M309、M396等;三个女性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57等;三个成年女性和一个 小孩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55,龙岗寺的M101等;四个女性合葬的有半坡的M39等;两个男性 合 葬的有半坡的M38,元君庙的M413,姜寨二期的M80、M81、M133、M173、M237、M257,龙岗 寺的M330;三个男性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49,姜寨二期的M138、M228、M235,龙岗寺的M145 等;五个男性合葬的有姜寨二期的M109、M111、M250等;六个男性合葬的有龙岗寺的M30 0等;九个男性合葬的有姜寨二期的M1等;三男二女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18;一男二女合葬 的有龙岗寺的M210;母子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20,姜寨的M158、M181,龙岗寺的M316、M355 等;一对成年男女和小孩合葬的有元君庙的M425等;一对成年男女合葬的有姜寨二期的M215 、M293、M327等;父子合葬有姜寨的M96等。同性合葬和母子合葬一般解释为是母系氏族社 会的反映,成年异性合葬和父子合葬一般解释是为父系氏族社会的反映。现在看来两种情况 共存于同一时期,前一种较多,后一种较少,虽说仅有数例,但我们不可轻视这一现象。我 们知道在对偶婚所组成的对偶家庭中,子女确认生父的情况开始出现。这种情况逐渐由少到 多,久而久之,到了一定时期人们的世系及社会性质就变了。所以仰韶文化早期虽说仍是处 于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阶段,但已出现夫妻合葬、父子合葬的个别现象,应视为一夫一妻制 开始出现、父系氏族制开始萌芽。另外我们从墓葬结构、随葬品种类、质地和数量的不同, 也可看出这样的情况。如半坡的M152,为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墓,按成人的葬法埋葬,用木 棺为葬具,墓坑有二层台,随葬品有陶器6件、石球3件、玉耳坠1件、石珠69枚,共79件; 元君庙的M420,为一座一个成年女性和两个女孩的母女合葬墓,随葬陶器21件、蚌饰1件、 骨笄2件、石球5枚、骨珠1147枚;姜寨的M7,为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女墓,随葬陶钵、陶锉、 石刮削器各1件,石球3枚,玉耳坠2件,串饰骨珠8577枚。这些都是为女性厚葬的典型墓例 ,一般认为这是妇女社会地位高于男子,是母系氏族制的反映。但也有个别男子实行厚葬的 现象,如元君庙的M458,是一座男性老人墓,其墓葬形制特别讲究,墓圹大,有二层台,台 上垒以石块,形若“石椁”,并有6件陶器随葬;龙岗寺的M345,是一座中年男子的墓葬, 墓圹大,有木棺,随葬品的质量、数量都和一般墓葬不同,有玉铲1件、大型石铲2件、锛1 件、磨石3件、磨盘1件、钵10件、罐和壶各2件、尖底瓶和直腹罐各1件、器盖1件、骨针2件 、牙饰14件、石片1件,合计42件。这种现象可能是父权制萌芽的反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仰韶文化早期的社会组织应是以氏族制为基础的,属于母系氏族公社 的高级阶段,家族和胞族也有一定的发展,社会性质应是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阶段,并已发 展到它的顶峰期,父系氏族制已经萌芽,或者说由母系氏族制已开始向父系氏族制过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