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仰韶文化中期(公元前4000~前3500年) 仰韶文化中期主要包括庙底沟类型及其他年代相当的文化类型或遗存。仰韶文化中期的经 济状况是在早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总的情况看,仍然是以农业为主,饲养家畜、渔猎 和采集为辅的综合性经济结构。以种植粟、黍等作物为主的旱作农业在当时经济生产中占 主导地位。从出土的生产工具来看,其制造技术明显进步,磨制的占绝大多数,通体磨光、 切 锯、钻孔技术已较前普及,打制工具占数极少。原有器类多有改进,新的器形大量出现。如 石斧通体磨光的增多,双面刃,形体精致;石铲、石耜数量增加,形体加大,体薄规整,刃 部锋利,庙底沟遗址出土的一件石铲长达29厘米;两端带缺口的陶刀、石刀、石镰、木耒、 木耜、石锄等新型工具开始出现,有的石刀还有穿孔,这在陕县庙底沟一期,铜川李家沟中 期,岐山王家嘴一期,渑池仰韶村一期,汝州洪山庙,夏县西阴村一期,邓州八里岗三、四 段等遗址出土的各种工具中都明显的出现这一特点(注:西安半坡博物馆:《铜川李家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与文物》,1984年 第1期;西安半坡博物馆:《陕西歧山王家嘴遗址的调查与试掘》,《史前研究》1983年第3 期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渑池县文化馆:《渑池仰韶遗址1980~1981年发掘报告》,《史前研 究》1985年第3期;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汝州洪山庙》,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山西 省考古研究所:《西阳村史前遗存第二次发掘》,《三晋考古》第2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 996年;北京大学考古系等:《河南邓州市八里岗遗址1992年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 7年第12期。)。尤其是洪山庙出土彩陶缸上绘制的木 耒、木耜的图形,不但表明了仰韶时期木器工具的存在,而且给我们复原木耒、木耜的形状 有很大的启发。这些都反映了农业生产较前发展,这时已是典型的锄耕农业阶段。石斧、石 铲、石耜、木耜、木耒是开垦耕地、松土、播种的工具,石锛、石锄、木锄是中耕管理的工 具,石刀、陶刀、石镰、蚌镰等是收割工具,磨盘、磨棒、石臼、石杵是粮食加工工具,石 锤、砺石是制作工具的用具。由于开垦耕地所用工具的改进,耕地开始扩大,收入随之增加 。由于收割工具的进步,不但可以收割禾穗,同时也可收割杆茎,不仅对农业有利,而且对 发展饲养业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农业的发展,仅靠妇女的力量难以胜任,男子终于放弃渔 猎而投身于农业生产,这不但使渔猎业相应的降为次要地位,同时使男子的收入稳定,经 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渐提高。 仰韶中期人们的居住情况已较早期进步。圆形房屋骤减;方形房屋仍有大中小之分,但地 穴较早期为浅;地面建筑数量增加;大多数房屋仍为单间,但双间或多间的套房已经在不少 地区出现,有的地方已相当流行。这时期的重要聚落也发现不少。我们试从这时的各类房屋 的使用情况及聚落分布情况,来考察当时的社会组织、社会性质问题。截至目前,已发现各 类房址一百七八十座,均属零星发现(八里岗发现较多但分期数目不详,大地湾简报称发 现100多座但具体情况不详)。这些房屋以小型的较多,中、大型的较少,其用途各不相同。 这 时的小型房屋多为单间,但双间(或称套间)已在各地出现。如铜川李家沟中期的F1,淅川下 集的F1、F2,尉氏椅圈马三期的F2,荥阳点军台一期的F1等,都是双间房屋(注:长办考古队河南分队:《淅川下集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9年 第1期;郑州大学考古系等:《河南尉氏县椅圈马遗址发掘简报》,《华夏考古》1997年第3 期;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双间房 屋的出现反映出这时期的婚姻、家庭、社会组织已有变化,这可能是在对偶家庭仍然盛行的 情 况下,个体家庭开始流行,子女已知生父,世系按父系计算,父系制已经形成。这与男子大 量时间投入农业生产,经济地位提高是相一致的。中型房屋可能是父系家族的住所,像庙底 沟的F301,面积大,火塘也较大,为单间建筑,它可能是家族的老年人和残存的群婚、对偶 婚所生未确知生父的小孩的住处。八里岗三四段的F35、F36等都是多间式套房,可能是父系 家族的住所,是几代人的住处,是家族公社较前发展的典型(注: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等:《河南邓州八里岗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98年第9期。)。八里岗遗址共三排建筑, 每排又分若干座多间式套房。这里的套房若是以家族为单位的话,那么,每排应该是比较高 的一级组织,即氏族组织。这里的三排即三个氏族所组成的聚落,应是更高一级的社会组织 ,即胞族。关于仰韶文化中期的聚落情况,我们从文物普查和考古调查资料中也可知道一些 信息。从宏观上看,这一时期的聚落群及中心聚落可能已经出现。如豫中、豫西南鄂西北、 嵩山附近、豫西、晋西南、关中东部、关中中部、关中西部、北洛河中游、陇东等地区,都 有几十处或一百多处同时期的遗址存在,各自形成一个聚落群,每群中都有大中小不同规 模的聚落分布,大型聚落约30万平方米以上,有的达八九十万平方米;中型聚落10万平方米 左 右;小型聚落仅几万或几千平方米(注:国家文物局主编:《中国文物地图集·河南分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91年;国家 文物局主编:《中国文物地图集·陕西分册》,西安地图出版社,1998年。)。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它们 可能是三级社会组织的标志,即大型中心聚落、中型中心聚落和一般聚落。它们既是从属关 系,同时也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它们所对应的社会组织可能是部落、胞族、氏族。关中东部 华县泉护要地的F201、关中中部西安南殿村的F1、晋西南洪洞耿壁的F1及豫西灵宝东常、西 坡暴露的房址等大型房屋,都在100平方米以上,可能是当地某一级别的社会组织的公共活 动场所(注:黄河水库考古队华县队:《陕西华县柳子镇考古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第2期; 《陕西华阴柳子镇第二次发掘主要收获》,《考古》1959年第11期;西安半坡博物馆:《西 安南殿村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 山西洪洞耿壁遗址调查试掘报告》,《三晋考古》第2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河南 省 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灵宝铸鼎塬及其周围考古调查报告》,《华夏考古》1999年第3 期。)。 中期墓葬已发现600多座,其中瓮棺葬较多,土坑葬墓较少,而且多系零星发现。有些墓地 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组织、社会性质。如洪山庙墓地,是大坑套小坑,集中一百多个死者的 骨骸用瓮棺二次埋葬在一起的。大坑内的136座瓮棺葬,分为13排,每排十几座不等,每排 又分两三组或三四组,这里的组可能是一个家族在一定时期内死者的组合,排可能是一个氏 族若干个家族在一定时期死者的组合,大坑可能是一个胞族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各氏族的死者 骨骸实行的二次葬。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家族、氏族、胞族三级社会组织。而且,这里的 社会组织可能是父系制的。中期的灰坑葬资料也比较重要,如陕县庙底沟4座、临汝中山寨2 座、渑池西河庵和bīn@①县下孟村各1座,共8座,所葬死者均为非正常死亡、非正常埋 葬,有的俯身,有的屈肢,有的身首异处,有的缺臂,有的少腿,有的系被活埋作挣扎状(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河南临汝中山寨遗址试掘》,《考古》1986 年第7期;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渑池西河庵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 古》1965年第10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河南临汝中山寨遗址试掘》,《考古》1986 年第7期;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渑池西河庵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 古》1965年第10期……他们生前的身份地位和一般氏族成员不同,不能和一般氏族成员一样死后埋进公共墓地 ,他们可能是战俘。原始社会对战俘的处理一般是氏族或家族收作养子或奴隶,有的被处死 ,地位极为低下,死后随便抛置于废弃的窖穴掩埋罢了。这些灰坑葬表明当时可能已有战争 存在,战争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原始的战争多由集团之间为争夺土地、草场、 财产、血族复仇所引起,一般是父权制社会的反映。 这时尽管每个氏族中的老祖母以及富有生产和社会经验的妇女仍享有很高的威望,但由于 男子参加农业生产而经济地位的改变,一夫一妻制的流行,父权制的确立,他们中的一些勤 劳勇敢、办事公正、对氏族有突出贡献、在人们心中颇有威信的男子已经涌现出来。他们可 以被选为氏族首领、部落酋长,率领全氏族、部落进行生产斗争,办理氏族、部落内外的一 切事务,这就使男子在氏族、部落中或社会上的地位逐渐提高。在早期遗址中往往发现妇女 的塑像或画像,如半坡遗址曾出土过一个女性老人的塑像,在一些彩陶盆上也绘有面目清秀 的女性画像,说明当时妇女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地位,受人尊敬,受人崇拜。但到了中期一反 常例,在黄陵遗址和北首岭晚期地层中都发现有男人的陶塑头像(注:西安半坡博物馆藏品。);在洪山庙遗址三座妇 女的瓮棺葬具陶缸上都有男性生殖器的图案,在W39女性瓮棺葬具陶缸上用泥条塑出一个粗 大的男性生殖器;在下集遗址出土过陶祖一件。这些都说明男子的社会地位普遍提高,受人 尊敬,受人崇拜,人们的思想意识已经变化。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应是家族公社较前发展,家族公社所有制较前突 出,氏族、胞族、部落在经济上开始退居次要地位;社会性质应是父系氏族社会,父权制在 多数地区已经形成;私有制正在向前发展,战争已经出现;少数地区可能滞后一些,仍处在 由母系向父系的过渡阶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