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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宗教问题(三)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治政府网 马岭 参加讨论

(一)为什么上帝的应归上帝而不能归恺撒?
    洛克认为,国家不能干涉宗教的理由有三:其一,国家没有得到授权掌管灵魂的事务。国家的全部权力在于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人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我可以用上帝的名义说,并未授予他这种权力。……也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予了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无论他是国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其二,国家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其三,国家权力无权掌管灵魂拯救的事情,即使"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国家权力不能使人们"除法庭规定的宗教外别无其他可循,"迫使人们"不得不放弃自己理性的启示,违背自己良心的指示,盲目地逢迎统治者的旨意,去屈从于在其出生国或因迷信或因愚昧和野心而偶然建立起来的教会"。洛克强调,"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国家法律所涉及的应是"社会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确保每个人的自由财产、确保全体人民的和平、财富和公众物资",而不是个人"永生"的问题。"法律所涉及的并不是宗教事物,而是政治事物。而所禁止的并不是祭献,而是宰杀小牛。""贪欲、不仁、懒惰,还有其他种种,都是众所公认的罪恶。但是,谁都从未说过非要由官长给予惩罚不可。其理由就在于,这些事情既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也不破坏社会的公共和平。"只有在对邻人和对国家造成损失时,"才使用法律"。[85]
    国家承认宗教独立(上帝的归上帝),宗教才可能享有自由,而国家承认宗教独立的前提,是"宽容"宗教,不但宽容主流宗教,也要宽容非主流宗教,不但宽容与国家意识形态相符的宗教,也要宽容与国家意识形态不符的宗教。"不宽容的结果是暴力;……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天主教-新教之间的宗教战争犯下的罪行和造成的恶果促使我们17世纪先辈以基督教的博爱为名确立宗教宽容。"[86]那么国家有选择宽容或不宽容、宽容这个或宽容那个宗教的权力吗?没有,国家必须遵循宗教自由的原则,因为宗教自由是写在宪法中的基本人权,是全体人民经过协商而确认的、要求国家(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一切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的原则,这就是宗教自由作为宪法权利(而不仅仅是法律权利)的意义。它是高于国家的,国家要受其约束,国家只能对宗教自由的具体行使形式、方法、途径进行某些规范,但不能取消、否定宗教自由的存在,也不能对各种宗教褒此贬彼。
    上帝的如果不归上帝而归了恺撒,其结果将会怎样呢?首先,可能形成国家权力对宗教的直接迫害。如果容许官长在灵魂事物方面拥有权力,"他就会以血腥的暴力消灭那里以偶像崇拜著称的宗教;依同一准则,某个邻国的另一位官长,就要镇压改革派宗教;而在印度,则要镇压那里的基督徒。世俗权力可以依君主们之好恶而改变宗教里的一切,……根据官长自己虚构的真理标准,改变一切也就同样是合法的了。"[87]在17世纪的美国,立法者们也曾"以罚款来强迫人们参加宗教活动,直至对反对者科以重刑"。[88]而迫害并不能消灭宗教,相反可能刺激宗教的发展。"当一个人认为自己是不可避免的仇视对象时,就会抛弃取悦于外界的观念而更加坚决地站在原来的不受欢迎的立场上。"[89]对宗教皈依者来说,宗教迫害往往是对他们是否真正得"道"的检验,他们"将自愿忍受痛苦当作积极侍奉的机会","罗马帝国使基督教会经受了这样严峻的考验,唐朝的中华帝国则使大乘佛教经受了同样严峻的考验。这两个教会都以殉教回答挑战。""面对迫害毫无畏惧",表现出"杰出的集体英雄主义"精神。[90]其次,国家权力即便是"扶持"宗教,也往往适得其反,政府某些出于善意而"帮助"宗教的举止可能显得荒唐可笑,如"1694年前后的一项检查令,对在教堂里打瞌睡作了肆无忌惮的规定:'如有人睡着,两侧的人应将其唤醒,尤其在入睡者发出鼾声,身体来回晃动的时候,放弃叫醒其之人,应一律罚以3个阿布斯(Albus)。同时,易于瞌睡者应更好地克制自己,在睡意袭来之时应振作精神,起立聆听说教。'"[91]正如权力往往腐蚀权力者一样,权力也能腐蚀宗教,使它失去应有的纯洁。"教会在被排斥,并在任何时候都有易遭迫害的危险时,它的成员就可能是既公正廉洁又勇敢无畏的精神精英。它一旦成为统治者的合作伙伴,道德质量就可能因那些随波逐流的人渴望巴结胜利者,而发生大规模的宗教改信而下降。教会被排斥时,就不会同旧社会的弱点和罪恶同流合污"。在历史上,犹太教、基督教和大乘佛教,"在被用做政治目的的过程中",都"偏离了自己的使命"。[92]许许多多的事实都证明,政府对宗教的"热情支持"不但不会促进宗教的发展,相反还可能会促使宗教不发展或发展缓慢或进入低靡状态,"欧洲教会普遍的世俗化与不景气恰恰是与政府长期的支持政策分不开的。而前苏联、东欧(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波罗的海三国)过去长期奉行对宗教的压制政策,教会却保持了不断增长的势头。"在美国,"政府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政策,国家不向任何宗教提供支持和资助,但宗教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93]再次,权力介入宗教时往往不能平等对待各宗教,官长"对一个教会仁慈、宠爱,而对另一个则严厉、冷酷。对自己的教会,象对自己的孩子,甚至娇惯得放任成性;而对其他教会,则象虐待奴隶一样,不论他们如何背躬屈节到无可指责的地步,所得到的却不外是苦刑、坐牢、没收财产和杀头。"这种明显不公平的对待使"人们有理由怀疑",他们是否"参与了赃物的分配"。[94]政府对某一种或某几种宗教的特别扶持,对其他宗教就是不公平的,有悖平等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95]而政府全面扶持所有宗教,给予所有宗教完全平等的扶持又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政府的最佳态度是全面、平等地不扶持,消极的不作为比积极作为更容易实现平等对待,更接近一视同仁,也更符合政教分离的原则。最后,国家干预宗教还往往加剧宗教之间的矛盾,导致某些得宠的宗教打压其它宗教,不是促进而是破坏了各教之间的平等,助长宗教之间的不宽容。因为即使是情绪偏激的教徒,"除了有世俗长官站在他们一边的时候以外几乎很少把他们满怀激情的对立的狂热表露出来。而一旦王室对其表示偏袒时,他们便以强者自居,于是和平和博爱也就立即被他们抛至九霄云外了。在其他情况下,他们通常给人以虔诚的印象。在那些尚未获取到迫害他人的权力并成为人主的地方,他们总是愿意平等相处并鼓吹互相宽容;当他们还没有世俗权力作后盾而强大起来时,他们对邻居中崇拜偶像、迷信和异端的泛滥总是能够耐心而冷静地忍受。"[96]某个宗教一旦获得权力的支撑而变得强势之后,很容易以一己之信仰压制其它信仰,"宗教派别不是因为他们的信仰体系而是因为他们掌握了权力才做错事的。"[97]对国家来说与各宗教保持平等距离才能防止宗教特权,在这里,距离不仅产生美,而且产生公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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