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4、145页。 [120] 培尔:《辞典》,第1部,转引自[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7-278页。 [121] [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0页。 [122]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48页。 [123] [法]亨利·柏格森:《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王作虹、成穷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因此当西方传教士禁止中国教徒"祀孔祭祖,在家不得设牌位"时,"引起在华耶稣会士和中国教徒反感",有关传教士也被逐出中国。[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7页。 [124] [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155、157、284、321、320页。在这一过程中,东方宗教被寄予了某种希望,如汤因比先生认为,"人性"与"人"不可分离而又难于驾驭,就像一头"心灵之公牛","在密特拉教的神话中,一位英雄杀死了这头巨兽之后,肩抗这分不开的尸骸,摇摇晃晃地向前走去。而在大乘佛教禅宗的神话中,一个牧童同一个大公牛交上了朋友,骑在牛背上,吹奏着牧笛回家。在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时,这牧童的高超手段同那位英雄粗暴的武力相比,是更为有效的方法。……武力是一个完全不适宜的对付心灵公牛的工具。"见上书,第32页。迪尔凯姆也指出,印度的婆罗门教总的来说"采用了泛神论的形式",这种泛神论"几乎与无神论全然合拍。它声称万物同源,存在为一体;……它随处可见,它与自身是同一的;它是我们自身持久不变的那一部分。智慧在于从万物纷繁变幻的背后发现基本不变的本质,所以只要把注意力集中于我们自身,静思冥想,便可以获得这种智慧。对神的向往被个体转入自身所取代。"[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125]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32页。 [126]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127]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8页。 [128]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2页。 [129] 有学者认为,宗教团体自治包括下列内容:"定义自己教义(教条和道德)的权利。确立并遵守自己规则的权利。确立自己内部结构和组织的权利,包括创建分支机构和协会的权利。任命自己领袖并培训自己牧师的权利。与其他教会或宗教团体、在国外的组织本部进行自由交流的权利。要求并接受经济捐献的权利。履行自己仪式和典礼、拥有自己礼拜和会议地点以及自身管理机构所需地点的权利。在世俗法律中获得法律人格的权利。拥有并管理财产以达到自己目标的权利。拥有并管理教育中心的权利。传播教义―包括宗教著作的散发―和在不使用欺骗性高压手段情况下赢得新信徒的权利。"哈维尔· 马丁内兹-陶龙(Javier Martínez-Torrón):"宗教团体的自治与自决",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30]赵晓力:"美国宪法中的宗教与上帝",北大未名站(2004年01月02日23:36:44星期五)。赵晓力教授在该文中还指出,"矛盾的产生的原因似乎是以上对'建立宗教'的理解不限于政教合一、宣布国教,不限于国家与教会关系,而包括所有政府因为补助或豁免而对宗教产生的直接、间接的利益。如果'建立宗教'的含义仅限于政教合一,则以上三例都不至于引发矛盾。" [131] 马克·希尔(Mark Hill):"管理宗教组织的国家机构",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32] Sophie van Bijsterveld:"西欧背景下荷兰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在"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33] 路易斯·L·克利思蒂安斯(Louis-Léon Christians):"欧洲宗教团体的自治与自决",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34] [美]凯斯·R .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超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247页。 [135] [法]亨利·柏格森:《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王作虹、成穷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中译者序,第109页。 [136] [美]凯斯·R .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超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4、255页。 [137] 杰拉德·罗伯斯 (Gerhard Robbers):"制定与法治相适应的法规--欧洲国家与宗教",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38] 刘作翔:《政教分离与宗教平等--浅析法国"头巾法案"》,载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48页。 [139]《费加罗报》2004年7月17日,转引自刘作翔:"从法国'头巾法案'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看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2005年10月在重庆"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140] [美]凯斯·R .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超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页。 [141] [美]凯斯·R .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超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142] "根据罗马天主教会于1994年确立的理论,不得授予妇女神职是该教会的神圣原则之一。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财务支持为条件来迫使教会授予妇女神职吗?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以罗马天主教权的观点来看,将妇女排除在外具有神学上的重要性。而社会总体上越来越难以接受歧视妇女的行为。也许总有一天世俗社会不会再容忍向不允许妇女就任神职的宗教组织提供财务支持。"里克 · 托福斯 (Rik Torfs):"法治与宗教事务管理?",在"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