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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战略思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领导者》 刘澎 参加讨论

    从宏观上看,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一个国家,一个省,一个市,或一个县,宗教的供求是有一定规律的,一定范围内的总人口对宗教的总需求是有限度的。一个地区有一万人,该地区不可能容纳一万个教会,一千个也困难,通过大力鼓励也达不到。但反过来,不鼓励并不会导致无人在此地开办教会,一定会有人开办,这是一个社会的客观需求,并非人为所能禁止。比如,在一个地方建一个饭店,有200个客人入住;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建十个饭店,每个饭店平均只能入住20个客人;建20个饭店,经营就都难以为继。此地的住宿市场规模大小,有一定的规律,并对能够经营的饭店数量构成限制。但是如果禁止饭店的存在,结果就会出现地下接待场所,有住宿需求的人就会用我们想不到的方式、不愿意看到的方式、不被承认的方式寻找住宿场所、解决住宿问题。市场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社会需求,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宗教信仰是一种精神需要,供求也有一定的规律。不允许宗教存在,违背现实;过多的宗教组织、过多的宗教场所,也难以持续存在。至于什么样的宗教组织能够存在和发展,应该由宗教市场决定,由此地有信仰需求的人决定。如果此地的民众有此需求,该种供应就有存在的道理;如果此地的供应大于需求,或者说供应是劣质的,就会有其它的形式、其他的产品来取代它。宗教组织要想生存就要靠竞争,接受广大宗教信徒的检验。一旦宗教市场放开,各种宗教在竞争中就要通过自己提供的宗教服务来取胜。
    那么,宗教市场放开了之后,会不会混乱?出现贩卖假货的、谋财害命的,如何对待?不用担忧,开放了宗教市场以后,那些不能和社会相适应的,不能满足信徒民众需要的,内部管理混乱的,丑闻不断的,骗钱骗色的,不遵纪守法的组织会自然而然地在宗教市场中被淘汰。如果一个教会不能以积极的、合法的方式进行竞争,如果办教会的目的不是为了信徒服务,而是另有其它意图的话,一定会在宗教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它被淘汰出局和政府毫无关系,不应抱怨他人,这是它自身的问题。不管是三自教会还是家庭教会,还是其他的教会,在宗教市场上平等竞争,关键是看能否得到信徒的支持,而不是依靠国家、向国家寻求支持。
    国家要坚决停止向任何宗教、任何教派、任何宗教团体提供政治支持、财务支持,同时要完善各种有关宗教的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应造成:是“三自”的就可以有特权、是家庭教会的就受到打击。而应该是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惩罚。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宗教、教派、团体。政府不应该介入到对于宗教性质的判断中(例如,该教是否为纯正的宗教、是否为邪教的判断),国家不是宗教裁判所,也不具备对宗教进行裁判的宗教权威,国家是法律的执行者。一个宗教团体的优劣,归根结底应由法律、信徒、宗教市场决定。如果违法,就用法律制裁。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衡量是非的标准问题。而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人情关系、与政府官员的人脉关系、教会成员个人的过去经历和遭遇,都不应该是衡量一个宗教团体好或坏的标准,不能作为宗教团体或宗教行动受法律保护或打击的理由。
    但到目前为止,某些宗教团体一直受到国家的强力支持,不仅有政治支持,而且有财力支持。对政府来说,这并不是一个明智的对待宗教的做法。国家向某个或某些宗教、教派、宗教团体提供支持的时候,实际就是打击了其它的宗教、教派、宗教团体。无法做到平等的对待所有的信教者,结果只会造成亲一派、疏一派,将自己陷入混乱和被动当中。对宗教团体来说,受到支持的难脱“官办宗教”的嫌疑,后遗症很多;受到打击的也不一定就会消失,甚至反而可能会因外界刺激而发展得更快。结果是国家的钱越花越多,问题与矛盾也越来越多。中外政教关系的历史早已证明,世俗政权试图利用国家权力与财政,操纵、控制、影响宗教的做法无一不是短视的,只能为自己制造麻烦。保持政权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好办法是政教分离,同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保证宗教市场的有序竞争。有了完善的宗教立法,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宗教组织受法律保护,不遵守法律的宗教组织和个人,就要受法律的制裁。如此,每个宗教组织都会有强大的生存压力,能更清楚地意识到:生存就要竞争,竞争就要合乎规则。各个宗教、各个教派组织就会竞相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提高自己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力,用行动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优胜劣汰,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可最大限度地调动宗教组织为社会做贡献的积极性,实现宗教组织内部的自治自立,受益者是信徒、宗教团体、社会和国家。所以,法治是解决宗教管理问题的根本之道。
    关于三自教会内部的权力斗争、以权谋私问题,原因要从体制和制度安排上寻找。教会内部的权力斗争,其根本原因是由体制造成的。三自教会在某种意义上是宗教领域内的国企,它是由国家主导、国家支持的一种宗教组织存在模式。这种组织形式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为了反帝爱国的政治需要设计的,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时代印记。但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六十年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这种国企模式的宗教组织形式的种种弊端日益凸显,已经严重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党和政府与基督教信教民众的关系。所谓“权力寻租”与“群龙无首”,是因为三自教会的各级负责人最主要的考虑点不是如何建设好教会,而是和负有管理支持职能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领导人如何拉近关系,认为只要与官员的关系拉近,其他的事情都不在话下。因为“三自”负责人的权力、政治支持、财务支持、合法性来源于政府而不是信教民众。这就导致了其不可能以民众的感受和需要作为决策的出发点。为了取得权力、保持权力、获得更大的权力,“三自”负责人必须与权力来源者和经济供应者保持人情关系。此种权力来源机制,必然导致三自教会负责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拼命取悦上级。欲掌握权力者不用在民众中做见证,要做的是在权力供应者面前排斥、打败其他的竞争者、挑战者。这是三自教会无休止的内部权力斗争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一旦在权力斗争中取胜,取得了政府在政治上的信任与支持,教会负责人便可把教会当成自己的私人领地,在教会内部为所欲为,把教会当成“机关”来办,把宗教负责人的职务当成“官”来做。由于已经得到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认可,各级“三自”的财务是不受政府工商、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监管的。出于对“非法宗教组织”和“境外宗教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斗争的需要,政府宗教部门还必须依靠各级“三自”领导人,甚至需要让他们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政治资本。作为交换,他们需要做的是在政治上按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意思连续不断的表态和在教会内部贯彻落实政府的意图。数十年来,由政府宗教管理部门通过三自教会负责人控制教会的模式始终没有改变,“三自”领导权力不受民众监督造成的专权与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教会内部的各种问题也就在所难免。而政府管理部门衡量各级三自教会领袖的标准主要是从政治上着眼,教会内部的一切都要服从政治需要。一个在政治上坚决“听党的话、跟党走”的人,是不会因为其他问题倒台的,至于此人是否具有宗教造诣,信仰是否虔诚,民众基础如何,教会事业开展得如何,则不是政府管理部门考虑的问题。
    上面谈到的这些都是我国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下必然产生的弊端。全世界凡是由国家主导、由政府提供财务支持的教会都存在这样的弊病。以德国为例,德国有很多教堂历史悠久、辉煌壮丽,但是教堂内信众寥寥、门可罗雀。为什么良好的设施、完善的设备、悠久的历史不能吸引信徒?就是因为这些教会是国教教会,是宗教里的“国企”,缺乏活力。德国的宗教政策是由国家征收教会税,再将征收来的巨额教会税分配给各级路德教(国教)教会,这些教会的神职人员讲道如何,教会侍奉如何,跟他们的薪水毫无关系。有多少信徒来教会,有多少人听他们讲道,他们拿的钱都一样,衣食无忧。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只是一种形式,民众之所以要交教会税,是因为国家规定了这样的税收政策。
    英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英国国会上院里有英国国教圣公会的大主教,英国圣公会控制着英国所有古老辉煌的教堂,但圣公会的人数一直在下降,神职人员在减少,教会处于严重的衰落状态。与此同时,基督教的非国教团体却在英国蓬勃发展,充满了活力。英国国家教会的例子说明国家扶持宗教的结果反而弱化了该宗教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力。
    美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宗教影响很大,教会很多,许多教派都是源于英国和欧洲大陆的。为什么源于欧洲的宗教在欧洲衰落却在美国兴旺发达?这不是因为美国政府对宗教的支持,恰恰是因为美国实行了比较彻底的政教分离。这个事实说明政府如果长期支持教会,最后的结果一定会弱化教会,降低宗教的竞争力。政府如果和宗教分离了,宗教虽然要经受痛苦的考验,但通过市场竞争,最后必定会使优秀的宗教组织胜出,胜出的宗教组织一定会对全社会,包括宗教信徒和非宗教信徒作出相应的积极反馈,使全社会成为宗教的受益者,宗教内部的腐败与混乱就会最小化。这和实行国教、躺在国家身上依靠政权扶持的宗教恰恰相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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