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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问题(下)(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论坛》 李万生 参加讨论

    谢先生有所误会,即他认为开元十七年,“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吴兢被“贬为荆州司马”的原因只能是其进呈了《政要》和上了表文[72]。为了不曲解谢先生的意思,我们把他的原话引在下面:

对于吴兢其人,留在京城,实在嫌其不识时务,先前他不是请求为外任吗,干脆“出为荆州司马,制以史稿自随”,让他到下面继续改修他的国史吧!《旧唐书·吴兢传》中这样明确地写着,其时为“十七年”,只不过是没说在几月罢了。《新唐书·吴兢传》虽然未记时间,却加了一句,“坐书事不当,贬为荆州司马”(按《传》文无“为”字)。“书事不当”指什么?此时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而且,被贬之后,是许其“以史草自随”的,显然不会是其所修国史“书事不当”。这时吴兢职为太子左庶子,上疏直谏是其份内的事,即便有所顶撞,也不应加罪。那么,所“书”不当者还有什么?唯有《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73],却又要“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加以“书事不当”的罪名,实在不过分。[74]
    我说谢先生有误会,就因为实际上吴兢并未完全解史职,或者说其时之吴兢虽无“兼修国史”之名,但有“兼修国史”之实。《旧唐书·吴兢传》说兢居史职“殆三十年”,此“三十年”的下限就是开元十七年。之所以要如此记载,乃是因为吴兢虽然在父丧后以任太子左庶子而未有“兼修国史”之职,但他有因“诏”而“赴(史)馆撰录”之事[75],实际还是被认为“居史职”了。不然“殆三十年”的记载就无从理解。我们认为《旧唐书·吴兢传》如此记载,是完全可以的,故说开元十七年的吴兢“并未完全解史职”,是“虽无‘兼修国史’之名,但有‘兼修国史’之实”谢先生只考虑了吴兢任太子左庶子而未有“兼修国史”之职一端,而对《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之记载的含义有所忽略,故有所误会。
    我说谢先生有误会,还因为根据《新唐书·吴兢传》的记载,吴兢“赴(史)馆撰录”,等于是在公开场合修史,因而以前的“私撰”实际变成“公修”了。既是“公修”,其撰述的内容很容易为人所知,是必然的。由于吴兢所撰者乃“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的当代历史,是所谓李唐“皇家一代之典”,乃“所书至重”的“帝载王言”,“记人君善恶,国政损益,一字褒贬,千载称之”,而吴兢又是本着“善恶必书”的原则从事著述[76],极易涉及种种忌讳,因而有被视为“书事不当”的内容,是难免的,以此遭贬,合于事理。所以,谢先生“……那么,所‘书’不当者还有什么?唯有《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却又要‘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加以‘书事不当’的罪名,实在不过分”的说法,在理由上是难于成立的。“书事不当”只有理解为是吴兢所修的国史《唐书》《唐春秋》“书事不当”才合情理。
    这样就得说说谢先生的另一误会了。他说“此时(按为开元十七年)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按:《新唐书·吴兢传》载:“始,兢在长安、景龙间任史事[77],时武三思、张易之等监领,阿贵朋佞,酿泽浮辞,事多不实。兢不得志,私撰《唐书》、《唐春秋》,未就。至是,丐官笔札,冀得成书,诏兢就集贤院论次。时张说罢宰相,在家修史。大臣奏国史不容在外,诏兢等赴馆撰录……久之,坐书事不当,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萧嵩领国史,奏遣使者就兢取书,得六十五篇。”《唐会要》卷63《在外修史》《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采撰二》载有吴兢“丐官笔札,冀得成书”的奏文及其始末之事,其奏文部分即《全唐文》卷298以《请总成国史奏》为题之文;据《唐会要》、《册府元龟》此奏文所上的时间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新唐书·吴兢传》《册府元龟》所载者皆当来于《唐会要》,而《册府元龟》所载者又详于《新唐书·吴兢传》所载者。故欲知其全,当就《唐会要》、《册府元龟》之全文考之。《唐会要》全文曰:
    (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太子左庶子吴兢上奏曰:“臣往者长安、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三思等立性邪佞,不循宪章,茍饰虚词,殊非直笔。臣愚以为,国史之作,在乎善恶必书,遂潜心积思,别撰《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用藏于私室。虽绵历二十余年,尚刋削未就。但微臣私门凶衅,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窃惟帝载王言,所书至重,倘有废绝,实深忧惧。于是弥纶旧纪,重加删缉。虽文则不工,而事皆从实。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即皇家一代之典,尽在于斯矣。既将撰成此书于私家,不敢不奏。又卷轴稍广,缮写甚难,特望给臣楷书手三数人,并纸墨等。至绝笔之日,当送上史馆。”于是敕兢就集贤院修成其书。俄又令就史馆。及兢迁荆州司马,其书未能就。兢所修草本,兢亦自将。上令中使往荆州取得五十余卷,其纪事疎略[78],不堪行用。
    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左丞相张说在家修史。中书侍郎李元纮奏曰:“国史者,记人君善恶,国政损益,一字褒贬,千载称之。今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令国之大典,散在数所。且太宗别置史馆在于禁中[79],所以重其职而秘其事。望勒说等就史馆参详撰录,则典册旧章不坠矣。”从之。[80]
    《册府元龟》全文曰:
    吴兢为太子左庶子,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兢上奏曰:“臣往者长安、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纳(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三思等立性邪佞,不修宪章,茍饰虚词,殊非直笔。臣愚以为,国史之作,在乎善恶必书,遂濳心积思,别撰《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用藏于私室。虽绵历二十余年,尚刋削未就。但微臣私门凶衅,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窃惟帝载王言,所书至重,傥有废绝,实深忧惧。于是弥纶旧纪,重加删辑。虽文则不工,而事皆从实。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即皇家一代之典,尽在于斯矣。既撰将(将撰)成此书于私家[81],不敢不奏。又卷轴稍广,缮写甚难,特望给臣楷书手三数人,并纸墨等。至绝笔之日,当送上史馆。”于是敕就集贤院修成其书。俄又令就史馆[82]。及兢迁荆州司马,其书竟未能就。所修草本兢亦自将,帝令中使往荆州取得五十余卷。其记事疎略,不堪行用。[83]
    吴兢奏文说到他私撰国史即《唐书》《唐春秋》事[84]。无论兢到“集贤院论次”,还是“赴(史)馆撰录”,如上文所说,都不能再说是“私撰”,而应说是“公修”了[85]。谢先生言兢“在史馆私撰国史”,只是特就其所撰之书非公家安排一点而言,方有意义。而非言其未在公开场合修史。
    谢先生的“国史”“尚未上奏”之说主要就是依据《旧唐书·吴兢传》“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草自随”、《新唐书·吴兢传》“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和《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而言的。可是要注意,所谓“国史”如上文所说是指《唐书》98卷、《唐春秋》30卷,《唐会要》《册府元龟》所说的“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是指全部未“就”呢?还是有部分已“就”呢?我觉得,所谓“未能就”当是两个意思都有,即二书中有一书“未能就”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此乃从总体而言;但从总体而言的“未能就”未必不包括其“部分已就”。所以,我怀疑,很有可能是30卷的《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以前已经完成上奏,因为此书篇幅小于《唐书》,而且为编年体,只列举史事之大纲,只是稍详于《唐书》98卷的本纪部分,将起居注、实录等资料中的大事列于其中即可,故当易于完成。尤其可注意者,此《唐春秋》的编撰也是“绵历二十余年”者,吴兢所参预“公修”的国史即《唐书》既在开元初就完成了,则吴兢此《唐春秋》中开元前的部分参照此已成之《唐书》本纪部分而加详,是不困难的。而此《唐春秋》的开元部分当只有三数卷的篇幅,故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吴兢上奏文时,当已接近完成。故到开元十七年即吴兢贬荆州司马前完成上奏,是完全可能的。不然其奏文中何以要说“将撰成此书于私家”?“此书”是指《唐书》《唐春秋》二书;既说二书“将撰成”,至少当是其中的一书已近完成,故要请求给予楷书手及纸墨等。从开元十四年七月到开元十七年七月有三年时间,在此三年中,《唐书》《唐春秋》二书中完全可能有一书已完成。兢贬后萧嵩等从荆州取回的65卷(或50余卷)的书稿完全有可能只是原定98卷的《唐书》之稿。此书之所以不能完成者,盖主要在列传部分难于取舍,且事迹分散,不易定稿。因此,《唐会要》《册府元龟》虽说“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但并不意味30卷的《唐春秋》也一定“未就”[86]。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正史类有“《唐书》一百卷”,春秋类有“吴兢《唐春秋》三十卷”;前者从上下文看,显是属之于吴兢的,而非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因为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该《艺文志》另有明确记载,此即与韦述等同列作者名之书。此100卷之《唐书》可能与98卷的《唐书》有关。其所以作一百卷而与吴兢自言之九十八卷有别者,或因目录有二卷的缘故。值得注意者,《旧唐书·吴兢传》言兢有“八十余卷”的《唐史》,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有此“八十余卷”之书。考吴兢之所以为此书,盖以原定98卷的《唐书》未成而书稿被人取走,心有不甘,乃在旧稿的基础上完成之;但由于开元十七年后兢久处外地,资料条件不好,对著书有大影响,晚年虽居京城,但已是风烛残年,难以为功,故最终只成80余卷之书。后来,吴兢后人乃补足而成100卷之书。《旧唐书·吴兢传》虽载有80余卷之书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其原因当在于此。也就是说,《新唐书·艺文志》乃是有确切的依据者[87]。
    

这样,读者可能有疑问:就算吴兢后人有补作之事,终成100卷之书,由于80余卷之《唐史》本是进奏于朝廷的,则此80余卷之书当未被毁,故与100卷之书有别。以此而言,《新唐书·艺文志》当既载100卷之书,又当载80余卷之书。今既只载100卷之书,似当理解为《新唐书·艺文志》的记载的依据并非很确切。我认为,这样的考虑有可嘉者。但以吴兢80余卷之书未毁,缺乏史料依据,从而相关的考虑也就缺乏可靠的立足点了。《旧唐书》卷46《经籍志上》云“禄山之乱,两都覆没,乾元旧籍,亡散殆尽”,《新唐书》卷57《艺文志一》云“安禄山之乱,尺简不藏”,如此看来,吴兢后人进奏朝廷的《唐史》大抵已毁于乱事之中[88]。吴兢后人补作,殆据进本的底本而为者。其所以要补作,盖欲成兢之志,且有底本,不补作成可称之书,亦有可惜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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