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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上)(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侯旭东 参加讨论

    

二   西周春秋以来的“策名委质”与名数:统-属关系的确立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的地位尊卑高下,但这种尊卑关系并不能保证持久维持。周天子通过分封制建立一个稳定的等级秩序,通过这种等级维持稳定的统治与隶属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名”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具体表现在“策名”上。“策名”一说出现在春秋时期,其实西周以来的“册命”就已包含了“策名”的内容,因此“策名”的实际起源可以上溯到西周初年。“策名”所体现的正是一次性的“称名”行为的固定化。
    “策名委质”见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前637年)。时晋怀公立,下令随公子重耳逃亡的人要如期归款,狐毛与狐偃兄弟均随重耳在秦,其父狐突没有召回二子,怀公执获狐突,逼其召回二子。狐突说:
    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
    所谓“策名”,注家有不同的解释,杜预以为是“名书于所臣之策”,可从。或以为“策名”就是“策命礼”或“锡命礼”[47],不确。“策命礼”应是“策名”的一种正式的形式,但“策名”还包括了其他途径。就狐毛与狐偃策名于重耳一事来说,大概就很难说经过什么正式的“策命礼”。重耳出逃前只是晋国的公子,年龄上也不足二十岁[48],尚未行“冠礼”命字,更不可能举行只有天子、公室与诸侯才能行的“策命礼”去策封卿大夫。有的也就是家臣。这里所谓的“策名”与下面说的“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意思相近,或许就是一种书名于策,献于所臣之人的行为。[49]
    关于“策”,学者认为是“载书”一类的文书[50],是有道理的。山西侯马出土的春秋时期[51]晋国的“载书”中有一类被整理者称为“委质类”,这类载书上均有某人“自质于君所”句,是策名委质的明证。[52]
    这种“策名”是对西周以来随着分封制而出现的“册命礼”的模仿与简化,突出了后者所包含“策名”的内容。周天子举行册封仪式时当庭由内史代王宣读册命,册命中先呼受命者之名,叙述册命原由及告诫语,再叙册命的官职,最后记册命赏赐物及勉语。宣读后将命册授予受命者,副本则藏于王室。[53]册命礼实际包含了受命者将自己的私名写在所臣者的册书上,并由后者收藏的程序。可以说,西周以来正式确立君臣关系的仪式中已带有了“策名”的成分。
    称名与策名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后者要将臣服者的名字书写在竹简或载书上,而不仅是一时性的自称其名,这意味着名见于策者与收藏策者建立一种持久的隶属与统辖关系,用当时的话,就是君臣关系。杜预《春秋释例》中说“至于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已定”[54]指的正是这种情况。战国时期墨子就曾反复指出“书之竹帛”所具有的保存记忆的作用。他说“又恐后世子孙不能知也,故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咸(或)恐其腐蠹绝灭,后世子孙不得而记,故琢之盘盂,镂之金石以重之。”又说“古之圣王欲传其道于后世,是故书之竹帛,镂之金石,传遗后世子孙,欲后世子孙法之也。”[55]“书之竹帛”主要的目的就是“传遗子孙”,让子孙了解祖先的所作所为,将臣服者的私名书于策上自然也带有这样的用意。当时家臣与主人间得以建立世代的隶属与统辖关系,也应与“策名”之制有关。《国语·晋语八》所记载的,晋国在栾盈出奔后禁止其家臣跟从,否则要处死。而栾氏的家臣辛俞还是跑了,后被捉回,他说“臣闻之曰‘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君之明令也。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国。世隶于栾氏,于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辛氏世代作栾氏的家臣,这种关系应是通过“策名” 确立的。
    进一步分析,策名为何足以确立这种关系,应与古人对“名”与“质”的关系,以及书写的意义有关。孔颖达在解释《礼记·檀弓》中“幼名”时说“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生三月而加名。”人幼年时的名则体现其质,而“著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所谓“如”,按段玉裁的解释就是“如其事物之状也”。[56]因此,一旦将某人的名书于策上,也就是将其“质”献出,从而表示要忠于主人。
    不过,通过“策名”确立的君臣关系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双方的子孙并不能直接继承这种关系。一旦当事双方中的一方死亡,死者的继承人都要与对方重新册命来确认过去的君臣关系。[57]这种传统使得因“策名”而产生的君臣关系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效忠只存在于具体的君臣个人之间,而不能自动延伸到嗣君与臣,或君与臣子,无法形成普遍的、稳定的君臣效忠关系。这种情况对于诸侯国,乃至后代王朝的统治集团的稳定都是不利的,同时也使得“策名”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仪式。
    到了后代,通过“策名委质”来确立臣属关系的做法一直还保持着,其具体的表现和载体就是官府的各种官员名籍,尤其是某一官府下的官员的名籍。[58]用唐人的话说,即:
    古之仕者,名书于所臣之策,各有分职,以相统治。《周官》,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而御史数凡从正者。然则冢宰总六卿之属,以治其政,御史掌其在位名数,先后之次焉。今《汉书·百官表》列众职之事,记在位之次,盖亦古之制也。汉末,王隆、应劭等,以百官表不具,乃作《汉官解诂》、《汉官仪》等书。是后相因,正史表志,无复百僚在官之名矣。[59]
    在汉简中可以见到被称为“四时吏名籍”的边塞地区官吏名籍,它不仅保存在相当于县一级的候官府中,在郡的都尉府中也有收藏,可以相互验证。[60]到了唐初仍有《新定将军名》,《晋百官名》,《魏晋百官名》与《晋官属名》等过去朝代的官员“名册”存世[61],裴松之注《三国志》时曾多次引用《百官名》、《百官名志》、《晋百官名》、《武帝百官名》、《咸熙元年百官名》等书[62]。前人复从文献中钩稽出《晋惠帝百官名》、《晋武帝太始官名》、《元康百官名》、《明帝东宫寮属名》、《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等类似的撰述。[63]将这类著作视为魏晋时期的产物。这类“百官名”从来源上讲,是宫门口所悬挂的用来核对是否有资格出入宫廷的“门籍”[64]。此制自汉代出现,唐律中更有详细的规定[65]。魏晋时期应亦有此类“籍”。各个有权开府的官员自然也会有属吏的“名籍”。这些是编撰前引诸书的基础。魏晋时期的特殊之处恐怕只是在于内容上增加了对官员的评状。下面要提到的“除名”应是将名字从这类“籍”上去掉。只是不同于西周春秋时期,秦汉以后,严格说来,君臣关系日益局限在皇帝与臣下之间,官府的府主与僚属间的关系还带有“君臣关系”的某种痕迹,但已不断受到朝廷的抑制,在向上下级关系发展。北周武帝宇文邕曾对臣下说“近代以来,又有一弊,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认为“此乃乱代之权宜,非经国之治术。诗云‘夙夜匪解,以事一人。’一人者,止据天子耳”。[66]所谓“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指的就是官府的府主与僚佐间的君臣关系。
    因“策名”与君臣关系的确立直接相联,内官与外官区别的意义也就突显出来了。[67]内官策名于朝廷,与皇帝直接构成“策名委质”的统属关系。而隋代以前,外官中只有长吏由朝廷任命,僚属多由长吏自行辟除,属吏的名籍保存在长官手中,而非朝廷。前面提到有《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就是其例。[68]因此,属吏与长官间有“策名委质”的关系,与朝廷只有间接的关系。属吏只有通过察举、征辟、做计吏及中正品评与科举等途径,贡于王廷,策名朝廷,得到职位,才能成为朝臣。基于这种关系,属吏要为长官服丧,《仪礼·丧服》规定为旧君服齐衰三月,汉代人则将此条解释为“谓策名委质为臣吏者也”,而“见察举而不为吏者吊服加麻”。[69]汉代这类事例相当多。[70]
    曹魏时尚书左丞王煚出任陈相,未到任而陈王死,关于王煚应为陈王服何种丧引起朝廷的讨论。大儒王肃以“策名委质”为依据认为“煚至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策名委质,贰之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最后采纳了王肃的说法。[71]王肃正是以是否策名委质来判断是否具有君臣关系,看来朝廷也认可这一点。
    另有一事也涉及“策名”问题。西晋时在讨论“周丧察举”时一个名叫“震”的官员说“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72]在此人看来,遇到了周丧,如果是王官司徒吏,因已“升在王廷,策名委质”,故应应举,而州郡吏则可终丧。这里的“策名委质”应指具体的纳名于朝廷,成为“帝臣”,也就是朝臣。
    与“策名”相应,至晚自汉代就已出现了“除名”的处罚[73]。其含义是剥夺罪犯的所有官爵,身份降为庶民。这种处罚周秦就已存在,称为“除名”盖始于汉,《陈书·儒林·沈洙传》载盛权议,文云“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可证。唐律则有详细规定[74]。西晋以下的文献中官员遭“除名”者颇多。[75]推究其意,“除名”中的“名”指的就是前面提到的《百官名》一类的官员名籍。除名意味着官员与皇帝间的“策名委质”关系被解除并降为普通百姓。
    

不过,“除名”并非意味着完全解除了与君主的策名关系而重新成为“化外之民”。约始于战国,君臣间因“策名”而结成的关系也逐步扩展到了庶民。除名只是解除了与皇帝的直接的策名关系,间接的君-民之间的策名关系并未解除。此点前贤未曾顾及[76],实际对于完整理解古代中国体制相当重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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