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确立和运行
讨论封建社会经济及其运行,首先得对封建社会的开端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学术界有各种说法,据笔者所知至少包括以下说法: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魏晋封建说,南北朝封建说,隋唐封建说乃至宋代封建说等。 从学术的角度看,上述数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我们基于文献分析并结合地下考古进行长时段考察,就会有一个难能泯灭的印象,这就是正如《诗经·小雅·北山》所说的“漙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几乎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始末,由国家主导的经济制度及政府直接经营的诸多经济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直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尽管这种决定因素的轻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耕地面积的大小,人口或劳动力的多寡,是农耕社会政府最关心的内容,这就决定了土地和劳动力是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政府也是从这两个最基本的方面配置生产资源和从事各种有力的经济管理活动。因此,从长时段和大背景的视角考察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运行,就可以承认西周封建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有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才能够理解我国封建社会的确立,我国封建社会在人类历史上的独特性,以及封建国家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难能替代的作用等一系列问题。 本编虽然以战国秦汉及其后来的地主制经济为主要论述重点,却同时承认我国西周开始直到春秋的领主制是封建制的确立时期,且两者之间有不可割裂的天然联系。 第一章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确立和运行 我国封建社会可以分为领主制与地主制经济两个不同的阶段。其中,封建地主制经济是建立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主要实行实物地租的租佃制,并由个体小农业生产分散经营的一种生产方式。在人类历史上,我国的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最充分和典型的,这在学术界已经成为不争之事实。 第一节封建领主制经济 我国封建社会一开始实行的是封建领主制,即贵族阶层严格按照等级身份占有土地及其直接生产者,主要通过劳役地租来剥削直接生产者,在这种制度设计下,表现出土地占有权与行政权乃至司法权相一致。我国历史上的封建领主制大体上存在于西周及春秋时期,即约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初。 在我国长期的奴隶社会中保留了一定的农村公社时的组织。夏代统治者对公社征收一定数额的贡物,据《左传》记载,夏禹曾经向诸侯索取贡赋,“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不仅如此,就连夏禹铸鼎所用的铜,也是由各国纳贡的:“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这样,就使得各诸侯国对于夏王朝的经济义务一开始就比较明确和直接,夏王朝的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力或凝聚力在不断加强。 商朝时期村社成员有为统治者提供助耕公田的义务,实际上这些都是奴隶社会形态下的封建劳役剥削因素,这些新的因素有利于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或过渡。实际上,西周的领主封建制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西周和春秋时期,国家的土地和居民在名义上属于国王--周天子所有,这种政治权利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居民或劳动力分配是按照分封制形式下的规定进行的。即周天子将王畿以外的土地和居民授予诸侯,诸侯将其直接管辖以外的土地和居民授予卿大夫,卿大夫再将其直接管辖范围之外的土地和居民授予其下属的士。当时这种分封是按照宗法制或贵族血缘亲疏原则进行的。按照宗法制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周天子属于大宗,诸侯为小宗;在诸侯封国国内,诸侯属于大宗,而卿大夫是小宗;在卿大夫地方的采邑内,卿大夫属于大宗,士则系小宗。这就是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1]可见,在当时上至天子下至于士,均是以宗法或贵族血缘为纽带维系着各级统治者,形成了等级森严的隶属关系以及对于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关系[2]。 在西周的青铜器铭文中,多有对土地数字的记载,周天子每每以“田”为单位,向贵族和臣仆馈赠。土地显然是当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财富。而这种分封制正是我国古代社会所记载的“封建”社会,与我们今天所言的以地主制经济为前提的封建社会,是有差别的。这是需要特别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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