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确立和运行(2)
在土地制度方面,西周实行的是井田制,在这种制度设计下,直接生产者--农民的份地即私田,已经不再是由农村公社分配和调整,而是逐渐演变为由各级贵族逐级授予。统治者为了管理方便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尤其是为了向农民征收封建赋税徭役,按一定土地数量或若干农业生产者的数量为一单位--“井”,若干井组成邑,若干邑组成丘,若干丘组成甸。井田制下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即所谓的“庶民”,一般居住于城堡“国”外,故被称为“野人”,以与居住在城堡中的“国人”相区别。当时之所以是井田制,当与耕地的灌溉或排泄水,以及田地的运输有直接关联,而这些工程是由封邑内组织全体劳动者的力量耗费时日共同完成的,并非个体生产者所能胜任,而这些水利工程的组织者在当时就是王室及其贵族。这样,就使得周天子及其各级贵族,在封邑内享受着经济分配权力。按文献记载,当时居住在城堡外的庶民不但有归自己使用的土地--私田,且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房屋以及家室等,经营着相对独立的家庭经济。庶民以劳役地租的形式在领主的土地上从事无偿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3]的记载。这与《诗经》上的记载是相一致的,说明农民不但有为领主在土地上从事劳役的义务,且在时间安排顺序上是首先保证领主的土地上的劳动,其后农民才能自己安排在私田上生产的时间。也正因为当时实行的主要是劳役地租,同时农民也有一定数量的属于自己的土地,故直接生产者对于上天的祈求是“雨我公田,遂及我私”[4],其生产在时间上的顺序安排是先公田后私田无疑。从理论上讲,西周井田制下农民负担的劳役地租约占其总粮食生产的约1/9,也就是史书上说的“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5]。其余部分则作为直接生产者维持简单农业(包括一定的家庭副业手工业)再生产以及家庭人口再生产的需要,这反映了当时生产劳动率的相对低下。井田制下的农民除了承担劳役地租外,还有为贵族和国家负担徭役和纳贡的义务。为了保证对于直接生产者的控制和国家赋税徭役的获得,政府的法律明文规定“田里不鬻”,[6]“死徙无出乡”[7]等。这种土地的凝固性规定,主要是当时在生产力低下的条件下开垦出的耕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劳动力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的,在这样的社会制度设计下,直接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显得特别强烈。即使如此,在当时的社会现实中,土地制度并非如规定的那样一成不变,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西周中期开始在贵族间进行田邑转移的事例比较常见,并且在金文等文献中得到了印证。 即使在领主的领地内,也不仅仅只是自然经济,而一开始就有主要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匠和从事贩运活动的商贾。就西周及春秋时期来说,政府控制着大量的官府工匠从事各种手工业生产活动,同时豢养着一定数量的直接为官府服务的专职商人,所谓“工商食官”就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征。官府控制的大量工匠的生产,除了满足贵族的生活需求乃至奢侈消费外,还为官府生产诸如兵器、铸币等,从事城建、陵墓等工程建设,是官府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工商食官”的环境下,国营手工业的规模比较大,是当时手工业经济的主体和手工业技术的主导。 领主制下的农民,在主要从事农耕生产的同时,还从事一定的家庭副业,以作为农业生产的必要补充形式,而且这些副业生产物除了自己家庭成员的直接消费外,往往还有部分用于交换,以互通有无,以补充生活及生产需要,最典型的例子是《诗经》上所言的“抱布贸丝”[8]--家庭之间的手工业品物物交换。当时的副业生产的内容比较丰富,除了像男耕女织、晴耕雨织这样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自然分工和季节性分工外,还有诸如种植蔬菜、采集、渔猎等内容,农民在自给自足的同时,也用于一定程度的交换,且有一部分用于纳贡。 在西周时期,尽管国有经济比较发达,但也并不是由王室专擅经济命脉。周厉王时大夫芮良夫就指出,“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犹日怵惕惧怨之来也。”[9]芮良夫针对的是周厉王时期荣国的夷公喜好专擅财利,而又受到周天子的支持而发表的议论。可见,即使在西周时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社会环境下,其常态并非周天子及其诸侯国专擅财利,而是允许民间从事工商业的。明代丘濬认为,我国历史上自西周井田制瓦解后,“田不并授,人不皆农,耕者少而食者多,天下之人食力者什三四,而资籴以食者什七八矣”。[10]如果说这是西周之后的情形,恐怕有言过其实之嫌,而其反映的两个方面的事实,却是没有疑义的:从事农业生产者的数量在减少,是明代社会的一个实际情况;我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就存在着商品经济,即使在西周时期,也不是纯粹的自然经济。 可见,在领主制封建时代,已不是纯粹的或典型的自然经济,而是有一定的交换和商品经济。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分工比较明确所决定的,即当时既有领主封邑内的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匠和主要从事贩运业务的商贾,也有井田制下的农民的家庭副业手工业的存在,由于当时的社会分工已经比较细致,在当时就有各种技艺的“百工”[11]的说法。所有这些,均说明我国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是纯粹的自然经济,而自始至终就存在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地主制经济即使在领主制阶段,一开始就具有认可甚至鼓励社会分工的特点,商品经济的存在使得社会经济相对比较活跃。 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封建领主制被地主制经济取而代之,原来在井田制下的农民,逐渐演变为地主制经济下的自耕农。西周及春秋时期,是我国封建领主制时代,到了春秋战国以后,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相对发展,特别是铁农具和牛耕的普遍使用于农业生产,以及水利工程的普遍出现,大大提高了先民们开发自然的能力,使得一家一户的自耕农生产成为当时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单位,实物地租逐渐取代劳役地租成为重要的地租形态,地主制经济逐步确立起来,且维持时间长达2 000余年。 下面所重点论述的我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的特征,主要指战国、秦汉直至清末的地主制经济的一些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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