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确立和运行(3)
第二节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运行和结构 虽然我国封建社会自西周领主制起就已经出现,而本编所重点论述的则是战国秦汉以后直至鸦片战争前的封建地主制经济,故这里论述的我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特征,当以战国秦汉直至清末为主,即本书“总论”中所言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二阶段。 农业生产是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所有权是封建社会农业生产中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从整体上虽然处于以农业为立国的基础,而工商业却同样自始至终存在着,且在一定时期内比较活跃,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几乎找不到纯粹的自然经济,而是有比较发达的社会分工和商品流通,即使是在封建社会的初期也是如此。下面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只是就我国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征略作述论,至于具体内容在后面的讨论中会有所涉及。 在描述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同时,除了对于生产力的进步变化必须作认真讨论外,我们也还有必要对当时的生产关系进行一定的关注。马克思主义认为,“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以及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12]对于我国封建社会来说,直接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尽管前后期有强化与松弛的差别,却是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一条主线,如果撇开直接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单纯讨论我国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难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因为在像我国封建社会“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13]按照我国春秋战国以来封建社会的法律规定,地主没有直接统治农民的权力,因此需要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代表地主阶级行使统治的权力。特别是自秦朝建立中央集权王朝以来,官僚制度与地方郡县制度成为支撑中央集权的两大支柱。 地租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普遍和正常的表现形式,“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的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地租的变化形式,与我国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由确立到强化再到松弛的演变过程相一致,具体表现在地租形式变化上,就是以劳役地租为主、实物地租为辅,到以实物地租为主、劳役地租为辅,再到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为辅的过程(如图1-1),同样这一发展变化也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前后期阶段划分是比较吻合的。从我国封建社会地租形态演化中还可以看出,商品货币关系出现得比较早,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而呈不断活跃的趋势。 图1-1我国封建社会地租形态演化示意图 以劳役地租为主以实物地租为辅 ↓ 以实物地租为主以劳役地租为辅 ↓ 以实物地租为主以货币地租为辅 ↓ 以货币地租为主以实物地租为辅 实际上,这里的地租形态及其演变只是大体而言的,不管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中期还是后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劳役地租往往交织存在,要想在我国封建社会尤其封建社会中后期找到比较纯粹的地租形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前期,要找到纯粹的地租形态也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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