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确立和运行(4)
我国封建社会国家的赋役是对部分地租的分割转化形式,在当时大体上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人头税,其以人丁及身家作为主要的征取对象。这一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如西汉的口赋、算赋,魏晋南北朝的户调,隋唐“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和户税,两宋的身丁钱,以及元代的丁税、科差等等。明代以后则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主要是将丁银计入正赋。二是土地税,或曰土地收益税,如西汉法定1/30田租率,魏晋南北朝田租以亩计征,唐代地税每年2升/亩,等等。田租征取当时一般是实物,唐代两税法则规定一部分征货币,即使征收绢帛这样的实物也以货币为计算单位,但是直到明清才真正折征和改征银钱。这明显地是具有货币地租的性质。三是徭役。西汉原来兵役、徭役不分,总称之为“更”。后来发生了变化,逐渐将兵役与徭役分开了,隋唐有正役及杂徭,后来徭役折成绢布交纳称“庸”。宋代则将徭役称差役。宋代以后徭役名目及内容均发生了比较大的更改,但是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这就是从来没有废除徭役。四是财产税。因为在封建社会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土地税,故财产税中一般不包括土地,如西汉的赀算、唐代的户税等等。除了上面四种正赋正役之外,还有各种杂税杂徭,临时摊派,以及名目繁多的额外征收,其情况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官员有比较大的差异,甚至出现过各种摊派的杂税杂役负担重于正赋、正役的情况,其大背景是商品经济的活跃、生产力的提高和国家及地方的财政需要,以及吏治的清明或腐败、决策者的意识等。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不断减轻,国税(赋役)也逐渐发生变化。其主要变化包括:第一,人头税的地位在不断降低,直至废弃;财产税的比重则在逐渐上升,财产税中又逐渐以土地税为主要内容。人头税征取的依据是从人户到人丁,于是户籍变得非常重要,这样户籍的编制检核也非常严格,并以此作为征取赋役的主要依据之一。开始时户籍中丁数及户等是重要的内容,汉代的算赋、口赋,魏晋南朝的户调,北朝的租调,其征取的前提和依据都是户、口和丁籍。北朝、隋及唐初实行了数百年之久的均田制,从当时颁布的均田令上看是“有田则有租”,政府征取对象是土地,但实际上经过受还,均田户受田普遍不足额,田租的征收仍是以户为主要单位,即“以人丁为本”,不论有田多少,只要列入户籍,即按照均田制应受足额田的规定缴纳固定的田租。[14]因此有学者研究表明,从北魏太和九年(485年)直至唐代前期推行了数百年之久的均田制虽有“均田”之名,而无“均田”之实[15],是有一定道理的。至于徭役,只以户籍上的丁男、丁女来承当一定的服役期,后来又改为庸,即纳绢布折役,发展到后来就成为“有身就有庸”。至于调绢、调布之类,那就更是以户作为征取单位了。宋代自实行身丁钱以后,在户籍中仍保留丁额,后来在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时,才正式将丁银折入田租[16]。到了清朝更是实行“摊丁入亩”,将以前以人户为征取单位的作法完全融入到土地税中去了。 第二,徭役的变化。我国历史上的徭役以丁男为主,即是以人头尤其男性劳动力为主,实际上徭役是劳役地租的转化形式。在封建社会一开始是直接征发徭役,其后逐渐改为纳钱代役(西汉称过更)和纳资代役(隋唐的庸)。这样,政府所需之徭役,再由政府从收取的代役钱中动用一部分以另行就近雇人代替,宋代王安石变法改为募役法,正式列入了税制。这对政府和直接服役者来说,都是比较经济的,是一种双赢的措施。 第三,从缴纳实物改为缴纳货币,这是货币地租或者是货币地租的一种转化形式。两汉时期规定钱物并缴,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和唐初主要是纳物,唐中叶实行两税法后,规定一律从纳物改为纳钱,但亦可折钱纳物,是一个钱帛共用时期。其实政府根据临时需要或纳钱,或以纳物之数折成钱数缴纳(税户从市场出售产品所得),往往上下其手,税户深受其苦。北宋二税则有折变之说,钱物折来折去,必然增加了纳税者的实际负担。明代行一条鞭法,所有税项一律按银交纳,并且沿袭下来,这样,货币真正成了国家分割地租的一种手段,或者说是地租货币化或货币地租的一种表现形式。清代著名学者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苏松》是如此评价一条鞭法的: 往时夏税、秋粮及丁银、兵银、役银、贴役银,种种名色不一,或分时而征,或分额而征,上不胜其头绪之碎烦,下不胜其追呼之杂沓。自嘉靖四十年(1561年),侍御庞公尚鹏按浙,改作一条鞭法,最称简便直捷。但于平米上,分本色米、折色银两项。里排征之于纳户,而县官派之于各色,孰是起运,孰是存留?孰是额设?孰是加编?孰是宜后宜先?孰是宜增宜减?孰是朝廷曾赦而犹存如故?孰是户漕抚按曾减而犹增如故?其算术在县总,那移亦在县总,而摘发则在精明之县大夫,是法行之七八十年矣。此一条鞭之所自始。 可见,一条鞭法确实简化了政府的税收编制和手续,使得政府的在这一方面的运行和管理成本大大降低,也使承担者费用相对具有透明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吏的暗箱操作。 第四,简化税收。尽管封建社会国家在一个时期由直接生产者承担的赋税徭役是比较固定的,至少法律规定是如此,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往往因不同需要而增收各种新税,巧立名目,苛捐杂税层出不穷。至于实际操作中各级官员中饱私囊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与此同时,政府也在不断清理,化繁为简,但不久又变为繁杂,死灰复燃,负担者的实际负担又在增加,即今日学者总结的所谓“黄宗羲定律”。我国封建社会总的趋势是农业税从人头税逐渐趋向于着重财产税,而财产税又着重趋向于土地税(即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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