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确立和运行(6)
第三节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特征 就我国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或本书“总论”中所言的封建社会的第二阶段来说,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国有并存而以土地私有制即地主制经济为主的土地制度。这是没有疑义的。 早在春秋后期,各国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社会变革,其中在经济上的主要表现为:以实物地租性质的税亩制代替以劳役地租色彩明显的藉田制,打破以前的赋役制度。各国变法叠层打击了旧领主的势力,逐渐废除了宗族等级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度,扩大亩制,废除原来的井田沟洫等。领主制下的农民逐渐变成了地主制下的自耕农,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当时,各政权不同程度地实行奖励耕战措施,使得农业生产得到了长足发展,且带动了手工业尤其家庭副业手工业经济的发展。我国自战国秦汉以来确定了土地私有制的法律法规,使得土地私有化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进行一定的调控,但是,即使在均田制时代,受田不足是一个常态。如据《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的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九月西州高昌县手实中,就有“合受田八十亩”,其中“六亩半已受,七十三亩半未受”,[21]并不是个别的例子。 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土地私有、国有并存;2、政府对于土地买卖有所限制,但土地买卖自始至终存在;3、租佃制比较发达,尤其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更是如此;4、官营手工业规模大,涉及领域广泛,同时家庭副业手工业也比较活跃; 5、在自然经济形态下商品经济比较活跃;6、政府自始至终控制着社会经济命脉的大柄,其主要途径或是直接控制着一些攸关国计民生的行业,或者对一些经济领域直接经营或垄断。 在父系氏族制社会瓦解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我国在数千年的阶级社会的演进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22]。战国以后,随着地主制经济的确立而出现大量的自耕农,其中一部分变成丧失土地受地主奴役剥削的私家佃农;一部分变成掌有小块土地、但受国家控制的国家编户即自耕农;同时国家也直接掌握着数量可观的土地,这些官田或由政府直接组织生产,或分配给贵族、官僚,或赏赐给有军功的将士,情况不一而足。我国地主制经济同欧洲中世纪领主制经济比较,主要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买卖有一定的自由度,土地集中和分散的变数比较大,二是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副业手工业自始至终比较活跃,三是地租形态在不同时期存在着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而实物地租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也有户籍由政府控制的个体工匠,其法律地位往往与商人相提并论,一般较农民为低,而其经济地位却较一般农民要高。“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23],至迟在秦汉时期就成为人们的共识。社会上的收入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是(如图1-2): 图1-2封建社会行业收入高低示意图 农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 实际上,我们今天已经很难做到非常清晰地将个体工匠和个体小生产农业之间在职业和身份上的区分开来,即使在5-8世纪的均田制时代[24],均田户往往被政府要求种植一定数量的桑、麻或其它树木,而这正是家庭副业手工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原料之一;同样,工商业者也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其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土地收入往往是其正常收入的一部分或必要补充部分[25]。研究表明,农业和手工业所形成的生产力,经过商品交换能趋向于较好的资源配置,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商品经济的发展,能够刺激和推动封建生产力的进步。[26]而这种资源配置使得农业生产者之间因生产物品种不同,有一定数量的交换,手工业生产者生产商品品种不同,他们之间有一定的商品交换在所难免,至于农业生产者和手工业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更是不言而喻的,这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本内容,也是当时商品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农民和工匠是封建社会财富的基本创造者和提供者,也是政府赋税徭役的基本承担者,同时还是官营手工业生产人手的基本来源。成千上万个体小生产农业和个体工匠成为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为国家政权强有力的统治以及官营手工业自始至终保持着巨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先进性提供了可能,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一个特点,也是我国进入到近代社会后的一个经济起点,尽管这受到当时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变化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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