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明清三百多年闭关锁国政策的主要特点是:闭关为了自守,锁国在于愚民。它一方面着重禁止大陆人民出海离境与海外各国进行贸易往来,以及其他任何联系;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和管理海外各国洋人来华贸易和活动,妄图达到隔绝中外人民的任何联系与接触。故明朝前期从永乐到正德的一百二十年(1402-1521年)和清朝康熙中期三十三年(1684-1717年)的所谓对外开放,实质上是官方垄断的“开放”,对民间往来仍然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而官方的往来,又着重于政治外交。同时,明清两朝的对外贸易政策,基本上都是采取“厚往薄来”的赏赐政策。 (二)明清时期闭关锁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1、禁止私人出洋贸易,关闭和收缩对外贸易港口。 明初为了防止海外和内地反抗势力的联合,实行“海禁”,规定“片板不许下海”,违禁者处以极刑。结果明初的海禁政策成为明朝一代禁止私人海外贸易的皇明祖训。清初畏惧郑成功等海上抗清势力,沿袭明朝海禁政策,从山东到广东几千里东南海疆地区进行大规模的迁海清剿,断绝内地和外洋的交通,规定“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23)康熙五十六年“禁海令”规定:(1)不准大陆商船出海前往南洋、吕宋、葛罗巴(今印尼巴达维亚)等地进行贸易;(2)禁止大陆商人把船卖给外国人,禁止运粮食出口。如果将船卖给外国人,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除口粮外,出海船只载运粮食者严拿治罪;(3)禁止汉人出海贸易,居留外国。过去留居外国之人,限三年内回国。此后留居外国者,“令其解回立斩”;(4)对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令地方文武官员严加防范”。(24) 但是,明清两朝对海外诸国不可能完全断绝往来,无法把全部“外夷”拒之国门之外,于是,只有以关闭和收缩对外贸易港口的形成,来达到闭关锁国的目的。 宋元时期对外贸易港口很多,而明代前期对外开放也只开宁波、泉州、广州三口,规定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三港口设市舶司以官方勘合贸易形式,羁縻海外异国,满足皇室和宫廷对海外奢侈品和香料等物的需求。嘉靖二年因日本争贡事件,关闭了所有对外贸易港口,直到隆庆元年张居正执正后,才一度开放漳州月港,以及对北方鞑靼俺答汗开设贡市贸易。清朝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禁,设江浙闽粤四海关,其中宁波是传统的对日本贸易港口,漳州是中国和南洋的贸易口岸,云台山是中国沿海贸易的港口,澳门一口专为西方国家贸易而设。清政府虽然打开了这样一条狭小的对外门缝,但仍然下了不少禁令,规定:“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25)对于出洋的水手和客商,“各给腰牌,刻明姓名、年貌、籍贯,庶巡哨官兵易于稽查”(26)在东南地区的中国商人和华侨,又被清政府看作“不安本分”者。雍正皇帝在允许开放福建海禁时说:“此辈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飘流海外者益众矣。嗣后应定限期,若逾限不回,是其人甘心流移外方,无可悯情,朕亦不许令其复回。如此则贸易欲归之人,不敢稽迟在外矣”(27)乾隆二十年(1755年)英商洪仁辉(James Flint)几次带英国商船到浙江宁波贸易,“冀图另开港路”,乾隆二十二年又到了天津。清政府就以“浙民习俗易嚣,洋商错处,必致滋事”为借口,关闭了江浙闽三海关,只许粤海关一口对外通商。乾隆在谕旨中说:“多一市场,恐积久留居内地者益众,海滨要地,殊非防微杜渐之道”他的老子雍正皇帝在位时,就耽心“洋船千百沓至,必将生事”。(28)王之春在《国朝柔远记》中指出:归并粤关一口的原因是:(1)粤省地窄人稠,沿海居民俱借洋船为生,不独行商受益;(2)虎门、黄浦所在设有官兵,较宁波可以扬帆直达者,形势亦异;(3)闽浙向非洋船聚集之所,海防即宜肃清;(4)外船专限广州通商,不独粤民有益,且赣韶等关均有裨益。这里虽然没有揭露关闭三口的本质,但已反映出只开广州一口,是为了海防,目的在进一步控制和阻挠中外人民的交往。 2、推行牙行制度和公行制度,垄断对外贸易。 明清两代的对外贸易,具有一定的政治外交任务。明初为了对付北元的军事行动,建立宗主国的地位,在政治上达到“怀柔远人”、“羁糜”海外诸国,消除衅隙,防止侵扰边疆的战争;在经济上满足封建帝王们的需要,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制定勘合制度,逐渐与三十余国定期定员贸易,规定最短以一年或三年、五年为一贡,长的十年一贡,船不得超过三艘,人数不得超过二百,分别由宁波、泉州、广州三市舶提举司管领。规定“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29)市舶司负责检查贡使带来的勘合(类似现在的骑缝盖印的介绍信)、贡品和附带货物,对货物给价收买。然后将贵细货物解京供统治者享用,余下粗物入市舶库。正德以后,对货物实行抽分制。交易必须通过官牙进行,否则为“私通番货”,是违法行为。 牙行,是继承唐宋以来的博买制度,是明朝政府统制对外贸易的产物,每当外国贡舶到时,牙行便前往看货,并将货物报官,待派官抽分以后,才由牙行带领内商前来贸易。牙行在外商和内商之间,作为买卖的中介人,即评定货价、介绍卖方,并在买卖过程中收取行佣钱,即谓“牙钱”。牙行的责职是“平交易”。(30)维持秩序,主持公正,以免出现短尺寸少斤两,货物以假冒真,发生欺骗冲突争吵殴斗等现象,若出现以奸犯科现象,亦惟官牙是问。 清初的朝贡贸易沿袭明代,“凡入贡者,番邦先给符簿,及至三司与合符,验视表文方物无伪,乃津送入京”。(31)为了限制和管理外国商人,清政府又特设公行制度,规定外商来华贸易和办理其他事务,必须通过政府特许的公行来进行。公行既是中外商人的联系媒介,又是清政府与外商的联系桥梁。因此,它既具有商业垄断的权力,又具有政治外交的职能。清朝官员,包括海关官员在内,是不能直接会见外商,外商的大班、二班(似今外国领事、副领事一级外交官员),原则上也不许会见清朝的官员,一切事务均需由公行居间传达,否则就是“有失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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