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惩贪措施,相对宽大。无论至元二十九年“赃罪十三等”,抑或大德七年“官吏赃罪十二章”,比起唐、宋律令中“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之类的规定[26](卷一一)[27](卷一一,《枉法赃不枉法赃》),由六条增加到十二、三条,条例内容更为具体化了。但它取消了枉法重罪“绞”刑和不枉法重罪“役流”,最轻的杖数尚不及唐宋律的一半。若与明初“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和“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等严刑峻法[28](卷九三,《刑法志一》)[29](卷三三,《重惩贪吏》)相比,就显得宽疏多了。罪罚条例详细严密而相对宽大,也是元朝廷惩治贪赃措施的一个特色。 惩治贪赃措施的相对宽大,对制止贪赃的效用多半是负面的。元人郑介夫上疏说:“又见各处州县官不顾名节,纵意侵渔,大小民讼,商贾纳贿。不幸有因小赃告发,虽行定罪停罢,今在闲居,已成巨室。纵不再仕,亦可了终身之计也。似此之类,何可胜数?”[16](卷六七,《大德七年郑介夫妻》)[14](卷一○,《置贪赃籍》)。贪赃罪罚,在一定数量的杖责以外,只有除名和殿叙。这比起借贪赃而成“巨室”,了却“终身之计”的收益来,的确是判若云泥,悬殊很大。以配役流徙和籍没家产乃至死刑等方式,严惩贪赃,才能使贪赃者权衡利弊,有所畏惧,才能杜绝贪官不思悔改、蒙混过关和视贪赃为利薮的恶习。况且,配役流徙和籍没家产,又是元朝统治者经常使用的惩办犯罪官吏的方式。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元朝统治者对郑介夫等有识之士的提议置若罔闻,始终未能改变其相对宽大的惩贪措施。 惩贪政策的失败,还表现为监察奉使,屡治不止。元代监察机构分为御史台、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三部分。御史台的32名监察御史,江南、陕西二行台48名监察御史,以及分隶三台的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均负责朝廷内外百官贪赃枉法的监察。台察官的监察活动,包括纠劾、刷卷、按问等内容。前面列举的中央和地方官吏贪赃案件,大多数也是由台察官检举揭露的。台察官的上述监察活动,虽然在遏制和减轻官吏贪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元代台察官及其监察职能经常受到较大干扰,最终也给元廷惩治贪赃带来了消极影响。首先,台察官不断遭受阿合马、卢世荣、铁木迭儿、脱脱等权臣的压制、打击,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难以正常和有效地纠劾官吏贪赃[30]。其次,台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其全部监察活动必须在得到皇帝大力支持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由于怯薛等蒙古旧制的影响,台察官并非蒙古皇帝最信任、最亲近的臣属。许多情况下,皇帝不仅没有履行“朕当尔主”的许诺[9](p.118),反而会对监察官的举劾横加指责。如大德七年(1303年)十月“御史台臣劾言江浙行省平章阿里不法”。成宗曰:“阿里,朕所信任,台臣屡以为言,非所以劝大臣也。后有言者,朕当不恕”[9](p.455)。皇帝把“朕所信任”当作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以此对台察官纠劾作出最高裁决。这种情况下的监察活动岂不是举步维艰、无所适从吗?程钜夫所言:台察官“以征赃为急务,于按劾则具文”[14](卷一○,《置贪赃籍》),或许就是其按劾职能得不到朝廷支持的消极后果。再次,由于官场贪墨风气的濡染,不少监察官吏也利欲熏令,知法犯法,不顾台察官犯赃“加等断罪,虽不枉法,亦除名”的条例[9](P.2618),率先贪赃。如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三月江南行台中丞张闾“受李元善钞百锭”。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监察御史何守谦坐赃杖免”[9](P.427,p.621)。更有甚者,元末还出现了“台宪官皆谐价而得,往往至数千缗。及其分巡,竞以事势相渔猎,而偿其直。如唐债帅之比……肃政廉访司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矣”[23](卷四下,《杂俎篇》)。台察官自身都陷入了贪赃泥潭,又如何能依法惩治一般赃官呢? 成宗朝开始,奉使宣抚也成为惩治地方官吏贪赃的一项临时性举措。奉使宣抚以“按问官吏不法”和“询民疾苦”为宗旨,由朝廷选派高级官员充钦差,佩二品印,巡行各道,对包括行省、廉访司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进行督责和惩治。元代共举行此类奉使宣抚六次,奉使宣抚“得专决,不惮大吏”,对五品以下官吏可全权处置,四品至五品,也有权停止其职务,审查其罪过,奏报朝廷发落[9](p.659)[31](卷一三,《两浙运使智公神道碑》)。其权力明显超过御史台监察官。奉使宣抚作为蒙古汗廷使者旧制和汉唐金钦差巡行影响的混合产物,在元中后期惩治官吏贪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奉使宣抚同样不可能是医治元代贪赃等官场弊病的灵丹妙药。其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贪赃成风的严重干扰。早在大德七年那场最成功的奉使宣抚中,就曾经发生江西福建道奉使官塔不带“坐赃”被罚,“终身不叙”的案件[9](p.468)。顺帝至正五年,政治和社会危机严峻,积重难返,“奉使者脂韦贪浊,多非其人”。主持者元顺帝乖戾多变,不能对奉使宣抚全过程进行明智而有力的控驭。所以,此次奉使宣抚基本以大贪官督责小贪官,“欺诈百端”,“政绩昭著者十不一二”的失败结局而告终。民间怨谣:“九重丹诏颁恩至,万两黄金奉使回”,“奉使来时惊天动地,奉使去时乌天黑地,官吏都欢天喜地,百姓却啼天哭地”;“官吏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10](卷—九《阑驾上书》)就是对元后期奉使宣抚的讥讽和鞭笞。 三 在考察过元代官吏贪赃异乎寻常的表现和惩贪政策的失败以后,人们自然希望进一步探寻元代官吏贪赃恶性发展的种种社会原因。 元代官吏贪赃和惩贪政策,是蒙古统治者入主中原的条件下比较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除了汉地传统王朝造成官吏贪赃的共通原因外,还具有某些特殊的历史背景。下面,我们从俸薄,选举不精,徇私曲赦,蒙古贵族旧制的渗透等方面,试作若干分析。 首先谈俸禄微薄。由于俸禄支付纸钞和官员冗滥,元代俸禄微薄甚为突出。据大岛立子教授的研究,月俸18贯和职田4顷的中县达鲁花赤和县尹的实际经济收入,只相当于腹里中等百姓的生活水平[32]。尤其是元后期“物日以重,币日以轻,而制禄如其旧”[7](卷一七,《赠张嘉符序》),俸禄微薄更为严重。 关于薄俸的危害及其对官吏贪赃的影响,世祖朝胡祇遹说:“近日,颁降条画,职事官、钱谷官犯赃者或杖死。诚为善政。然以月俸计之,府吏月俸六贯,年来米麦价直每石不下一十贯,日得二百文,可籴二升,仅充匹夫一日之食。衣服鞍马奴仆之费,必不可缺者,何从而出?父母妻子,何以仰事俯蓄……况兼钱谷官无升斗之禄,无进身之阶。凡有失陷亏欠,则勒令合偿。职事官,则六品而下,不过二十贯,一身之费,亦不赡给。傥过官府勾唤,送往迎来,杯酒饮饭,必不能免者,又何从而出?饥寒切于身,勤劳苦其心,父母妻子,冻饿于其前,公私费用,逼迫于其后。身既从事,不敢朝夕去职,别营生业。今蒙禁止曰:勿取于民,勿枉法,勿妄求,勿盗窃官钱。虽饭蔬饮水,清苦廉介之士,亦不能堪,岂非强人以必不能者与?”[15](卷一二,《寄子方郎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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