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禄是职业官吏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养廉之具。中唐均田制瓦解后,俸禄微薄引起的官吏相对贫困,呈现上升势头。两宋官吏中“多负人息钱”,“家食不给”,“无屋庐以居”的情况,已不乏见[33](卷三)[34](P.13132)。但是,像元代俸禄之薄,致使一般官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尚前所未有。这的确成为官吏贪赃恶性发展和屡禁不止的经济方面的根源。难怪陆文圭、程钜夫等说:“夫不足以养其身,而徒以禁其欲,欲无侵渔百姓,难矣!”“钞虚俸薄,若不渔取,何以自赡?”“官吏俸禄甚薄,不足以养廉,不得不贪墨以为家计”[35](卷四,《流民贪吏盐钞法四弊》)[14](卷一○,《江南官吏家远俸薄,又不能皆有职田,不能自赡,故多贪残,宜于系官田地拨与职田》)。 元朝统治者的低俸政策,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蒙古国草原官制比较简约,万户、千户和断事官只有部民、牧地的封赐及下属的贡献,根本没有汉地式的俸禄。这种草原旧俗对蒙古统治者长期不重视官吏俸禄,不能不带来深刻的影响。兼之,元代冗官极为严重,支付诸多员额的官吏俸禄,已是不小的财政负担。增加官俸,也有一定困难。在某种意义上,冗官制约着低俸,低俸维持着冗官,二者之间形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循环机制。另外,官吏俸禄与钞值贬降挂钩,也加重了官吏低俸的危害。 其次谈选官不精与官吏素质低下。元代选官法比较特殊,大体有科举、荫叙、宿卫“别里哥”(蒙古语belge,符验之义)选、吏员出职等途径。其中,由令史、书吏入流出职者为数最多,宿卫出身者居官最显。因科举举行迟,取士少,授职低,“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9](p.4255)。 选官铨调时“不试贤能”、“阀阅是先”、“夤缘请托”等弊端,层出不穷。其结果是北人世勋,皆居要津,贤能遭贬,奸贪恒多,“小大之职,颇稀清白之风”,严重败坏了官吏素质。官吏素质的降低,又直接导致腐败贪赃。于是,“官之失德,宠赂日章”,“营求之力既殚,取偿之意愈急,驱车在道,见物垂涎,不畏莫夜之知,殆成白昼之攫”[35](卷四,《流民贪吏盐钞法四弊》)。换言之,选官不精与官吏素质低下,是来自官吏队伍自身的直接原因。 需要强调的是,元代官吏素质低下,与儒士社会地位较低和官吏习儒者偏少,乃至官场风气的败坏,都有关系。 人们注意到,宋代吏治相对清明和官吏贪赃不十分严重的原因,不仅在于“严贪墨之罪”,还在于尊崇儒士和重视儒学道德规范的约束[6](第五章第五节)。元代的情况则与两宋形成较大的反差。儒士社会地位较低,甚至有“九儒十丐”等自嘲之说。相当多的儒士选择了远离官场的隐居和半隐居的道路,主要是追求“自立于己”,“而不敢求用于时”[7](卷一一,《复董中丞书》)。这样,儒士支配官场和儒学“仁义道德”规范约束官场风气的状态,不复存在。随之而来的是,官吏素质低下和官场道德沦丧,难以遏止。 正如吴澄所云:“吏多贪残,而儒流知有仁义”[7](卷一八,《送彦文赞府序》)。儒士入官,多半讲究名节廉耻,即使为生活所迫,稍有额外不法收入,也懂得有所节制,适可而止。这可以算作一种来自道德伦常的自我制约。非儒士或不习儒之官吏则不然。他们不甚顾及礼义廉耻,容易“苟且毫末之得而不耻”。元代官吏中儒士少,也是酿就贪赃成风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在因素。有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史称,蒙古勋贵、答剌罕、中书左丞相“雅重儒术”,“闻儒者谈辄喜”,“惟不言利”,“一以节用爱民重民爵为务”。大德七年(1303年)一月,右丞相完泽等八名正、副宰相因受贿罢黜时,哈剌哈孙是惟一未染赃污而继续留任中书左丞相者[9](P.3291)[20](卷二五,《丞相顺德忠献王碑》)。 再谈最高统治者徇私曲赦。元朝皇帝经常朝令夕改,突然曲赦犯赃官吏,或对其罢而复用。如大德元年(1297年)十一月,大都路总管沙的因贪赃应该罢职,成宗以其是“故臣子”,特地减轻罪罚,让他依旧任职[9](P.414)。武宗初,一些因受贿被监察御史弹劾的官员请托入觐,以求免罪。武宗果然下令“曲赦”御史台逮系的犯赃官吏,罪罚仅限于征赃和罢职[9](p.482,p.493)。在曲赦犯赃官吏时,权相的斡旋作用颇大。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二月,大都路判官萧仪收取贿赂,忽必烈欲断徒刑服淘金役。右丞相桑哥以萧仪“有追钱之能”为他开脱,忽必烈“曲从”,将徒刑减轻为杖[9](p.320)。成宗初奉使宣抚“纠治官吏贪邪”,有的宰相自己也“贪墨”,希望“因而肆赦”,后遭到国子祭酒耶律有尚的阻拦,未能得逞[36](卷七,《皇元故昭文馆大学士兼国子祭酒耶律文正公神道碑》)。吐蕃喇嘛帝师更充任曲赦犯赃官吏的积极怂恿和鼓吹者。“每岁必因好事奏释轻重囚徒,以为福利,虽大臣如阿里,阃帅如别沙儿等,莫不假是以逭其诛。宣政院参议李良弼,受赇鬻官,直以帝师之言纵之”[9](P.4523)。 犯赃官员罢而复用的事例更多。成宗初,原浙西道提刑按察使弘吉烈带阿鲁灰受贿“遇赦免,复以为河西陇北道肃政廉访使”。大德七年(1303年)“以贪贿罢黜”的洪君祥,又被任命为中书省右丞。前河间路达鲁花赤忽赛因“坐赃罢”,后“以献鹰犬,复除大宁路达鲁花赤”[9](p.385,p.449,P.453)。尤其是前揭大德七年三月成宗刚刚将“营私纳贿”的平章伯颜、暗都刺、右丞八都马辛等罢免,以圣旨告示天下。翌年九月,伯颜、八都马辛等三人又官复原职。文宗朝又有“野理牙旧以赃罪除名,近复命为太医使”;“辽阳行省平章哈剌铁木儿尝坐赃被杖罪,今复任以宰执,控制东藩”[9](p.715,p.765)。 时至元末,曲赦和罢而复用,愈演愈烈。正如苏天爵所言:“近岁以来,赦宥太数……夫以世祖皇帝在位三十五年,肆赦者八。近自天历改元至元统初岁,六年之中,肆赦者九。”[36](卷二六,《论不可数赦》) 频繁曲赦和罢而复用,直接带来了赃罪条例执行中的混乱,破坏了赃罪条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部分赃官可以利用各种条件侥幸减轻或逃避处罚,甚至官复原职,依然如故。这不仅亵渎了朝廷法律的尊严,也使犯赃官员心存侥幸,台察和清廉官则蒙受打击。曲赦和罢而复用,表面上只涉及一小部分赃官,但对惩贪政策的贯彻执行,又带来了全局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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