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北魏前期的奴隶主贵族官职世袭制(6)
其三,北魏前期的领民酋长除去管辖其所统领的部族人民这一特殊职权之外,还可除拜朝官和出宰州郡。如尔朱羽健在拓跋圭时拜散骑常侍,尔朱代勤在拓跋浚时除肆州刺史,尔朱新兴在孝文帝迁洛之前除右将军、光禄大夫,"及迁洛后,特听冬朝京师,夏归部落。"(29)这时的领民酋长显然又成为北魏统治集团中的高级官吏了。 总之,领民酋长决不单纯是一种部落首领的称号,而是北魏统治者为了便利于对归附部族人民的控制,沿用传统的称号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官职。他们不仅世代统领其部民,而且可以参与朝政,出州宰郡,充任政府的高级官吏。他们有国家封赐的土地以为世业,有爵位可以世袭,是不折不扣的奴隶主官僚贵族。因此,领民酋长世袭制的意义和作用也决不止于其子孙可以世代统领部民,世代保持其领民酋长的传统美称,还在于通过这一制度,进而在经济上维护其大牧主的世袭产业和封地,在政治上确保其官职和爵位的世袭权力。所以,如从这一角度着眼,领民酋长世袭制无疑是北魏统治者用来维护和保障那些大牧主、大官僚贵族的世袭特权的政治制度,是北魏前期奴隶主贵族官职世袭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加强北魏政权对各归附部族人民的奴役和控制,对维护北魏前期的种族奴隶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社会是发展的。在孝文帝以后,随着北魏社会的封建化,反动落后的种族奴隶制虽然残存一时,但却越来越遭到各归附部族人民的激烈反抗。早在孝文帝延兴二年(472年),河西国有牧场的牧奴就发起反抗种族奴役的斗争,到魏末各族人民大起义时,关陇、代北地区的种族奴隶也奋起斗争。在北魏末年各族人民大起义和种族奴隶起义的打击下,反动落后的种族奴隶制趋于崩溃,领民酋长世袭制也随之破坏。周一良先生曾经指出:"逮魏之末年,领民酋长见于史者渐多,然此辈固非自太祖以来世袭此职,十九系六镇乱后之北边雄豪,新立战功,朝廷欲以此传统之美称羁縻之,冀得其用。"(30)可见魏末领民酋长多系朝廷任命,已非世袭。自此以后,领民酋长渐为虚号,不领部民,而领民酋长世袭制也破坏无遗。对此周一良先生早有精辟论述,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注释: ①《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刊载高师此文,但发表时多有删节,兹参阅铅印本第30、48页。 ②关于北魏前期的内侍官制及其演变,陈琳国先生在《北魏前期中央官制述略》(载《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二辑)一文中曾有精辟论述,请读者参看。本文所说的内侍官系指鲜卑拓跋部最早设置的内侍长、左右内侍,亦即后来的文职内侍,不包括武职内侍以及太武帝以后的内侍诸曹。 ③(30)语见周一良先生著《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一文,载《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87页、182-183页。 ④姚薇元先生著《北朝胡姓考》第140、256页。 ⑤《魏书》卷三五《崔浩传》。 ⑥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中文版单行本,第168页。 ⑦(26)《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 ⑧《魏书》卷二《太祖纪》。 ⑨《魏书》卷九四《仇洛齐传》。 ⑩(11)《魏书》卷二六《长孙肥传》。 (12)(22)《魏书》卷二七《穆崇传》。 (13)《魏书》卷三三《屈遵传》。 (14)《魏书》卷三四《卢鲁元传》。 (15)《魏书》卷九三《王睿传》。 (16)《魏书》卷三一《于粟栗传》。 (17)《魏书》卷三○《吕洛拔传》。 (18)《魏书》卷五一《皮豹子传》。 (19)《魏书》卷三二《高湖传》。 (20)《魏书》卷四一《源贺传》。 (21)《魏书》卷四四《罗结传》。 (23)(24)《魏书》卷四○《陆俟传》。 (25)《魏书》卷五○《慕容白(原稿不清)传》。 (27)《魏书》卷六五《邢峦传》。 (28)参阅高敏:《论北魏的社会性质》一文之第三节。 (29)《魏书》卷七四《尔朱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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