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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关于淝水之战、前秦政权研究述评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动态》 崔明德 赵志坚 参加讨论

淝水之战是中国历史上以寡敌众、以少胜多的著名战役。建国以来,淝水之战、前秦政权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若干问题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除了数部魏晋南北朝史专著之外,还出版了《淝水之战》(李季平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淝水之战》(孟岩编写,中华书局1960年版)、《三秦史》(洪涛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前秦史》(蒋福亚著,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等专著,在报刊和论文集中发表了60余篇学术论文,并分别在六十年代初、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三次掀起争鸣高潮,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六十年代初,武汉史学界开会讨论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和疆域问题时,出现了对淝水之战性质的不同看法,这是第一次争鸣高潮。1979年,黄烈在《中国史研究》发表了《关于前秦政权的民族性质及其对东晋的战争性质问题》一文,提出前秦政权已经是一个封建汉化政权。就淝水之战的实质而言,乃是南北封建统治集团之间的一场兼并统一战争。在一些著作中赋予以民族战争的性质,纳入侵略反侵略的框框,这是值得商榷的。黄烈的看法引起了争鸣,学术界就判断战争性质和划分战争类型的原则、前秦政权的民族性质、淝水之战的性质、前秦失败东晋获胜的原因等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出现了第二次争鸣高潮。1993年秋,世界谢氏宗亲总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在北京联合举办了"谢太傅安石与淝水之战学术研讨会"。其中,学者们就淝水之战的性质、东晋获胜与前秦失败的原因以及这一战役的历史影响进行讨论,出现了第三次争鸣高潮。会后即编辑《谢太傅安石纪念论文集》一书,于1994年末在台湾出版发行。下面就建国以来关于淝水之战、前秦政权等研究的主要成果分专题作一概述,并对今后的研究作一瞻望。
    一、判断战争性质和划分战争类型的原则
    判断战争性质和划分战争类型的原则,是判断淝水之战性质的一个重要前提。尽管学术界大都同意将列宁肯定了的著名军事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是政治用另一种(即暴力)手段之继续"的著名原理,作为判断战争性质的理论依据,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这一原理,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黄烈认为,秦汉已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封建统一国家,我们所讲的兼并统一,就是在这样一个国家范围内,由于出现了分裂割据,现在重新走向统一的行动。从总的方面来说,兼并统一战争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关于前秦政权的民族性质及其对东晋的战争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徐扬杰认为,在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之间的战争,从主观上看,都是为了扩大或者维护自己的统治和剥削,但从客观上看,从战争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影响来看,确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淝水之战的性质和前秦失败的原因》,《华中师院学报》1980年第1期)。
    有些同志不同意上述看法。孙祚民认为,尽管就战争类型来说,大家一般把同一民族国家间的战争称为兼并战争,而把外族和外国的侵略称为侵略战争,对两者有所区别,但并不是说在兼并战争中就不存在侵略反侵略的问题。兼并战争与侵略战争虽然形式和名称有异,但就其性质来说,并无不同,都是非正义战争。判断战争的性质,只能依据某一国家为实现战前国内政治而发动的战争的目的(《处理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几个重要准则》,《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他后来还进一步认为,"兼并统一战争"的提法,在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在实践上容易模糊战争的性质,显然很不妥当(《再论淝水之战的性质及有关的几个问题》,《历史论丛》1985年第1期)。蒋福亚认为,统一只是战争的后果,并非战争的性质,它可以通过兼并战争实现,也可通过民族征服战争实现(《淝水之战前夕北方的形势及淝水之战的性质》,《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4期)。简修炜、刘精诚认为,淝水之战是不是民族性战争,应该由引起这场战争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性质来判定。决定战争正义性的是它的进步性,而不是它的统一性(《关于淝水之战性质的商榷》,《学术月刊》1981年第5期)。李季平认为,战争性质,主要是依据这一战争在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中,是侵略还是反侵略,是压迫还是反压迫,并要看它对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起促进作用还是起阻滞或破坏作用。要对秦晋淝水之战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必要对交战双方的社会生产方式、政治制度和政权性质加以考察分析(《再论淝水之战的性质》,《东岳论丛》1982年第1期)。
    曹永年、周增义认为,决定战争性质的是战争所继续的是什么政治,战争是由哪一个阶级进行的,是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应当研究战前的政策,研究正在导致和已经导致战争的政策(《淝水之战的性质和处理历史上民族与疆域的"准则"》,《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邢友德认为,是不是民族征服战争,判断的根据主要是看这个政权执行的是什么政策--主要看它的民族政策(《论淝水之战的性质》,《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5期)。周伟洲认为,淝水之战性质的决定因素是看发动战争的一方继续什么样的政治(《试论淝水之战的性质及苻秦失败的原因》,《谢太傅安石纪念论文集》,世界谢氏宗亲总会编辑)。田余庆认为,通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南北战争,情况有两类,以是否存在民族对抗问题为区分。第一类如赤壁之战、灭吴之战,不存在民族对抗问题,第二类如淝水之战、瓜步之战,当民族融合条件并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的时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呈现为民族入侵战争,就会扩大民族矛盾。中国古代这一类型的南北战争的两重性的分析,并不一定妨碍我们对每次战争的正义与非正义性的区分(《前秦民族关系和淝水之战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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