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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文化研究》 曹国庆 参加讨论

二、与保甲、社学、社仓打成一片,建构以乡约为中心的乡治体系
    伴随着官办乡约局面的兴盛,嘉靖以后,明代乡约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向,就是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关系的日益密切,四者由各自举行,互不关连,进而相辅而行,互有侧重,再为完全打成一片,形成以乡约为中心的乡治体系。
    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的关系可谓源远而流长。保甲法创始于宋熙宁间之王安石变法,而溯其源又在程灏之保伍法[20],其法与吕氏乡约多有融通之处,以至有人误以保伍法为乡约之肇始者[21]。社学与乡约的关连,在朱熹的《增损吕氏乡约》中便已露端倪,只不过社学一词在元朝以后才出现,当时称乡校[22]。社仓出现的时间虽至迟不晚于隋,然则其与乡约发生关系,似乎仍是明中叶以后之事。乡约、保甲、社学、社仓是明代乡治中的四大要素,明代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关系的演变实肇于王守仁的南赣乡约。
    在王守仁的乡治思想中,保甲、社学、乡约是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是分三个步骤独立举行的。王守仁首先推行的是十家牌法(即保甲法),先后颁布有《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法》、《申行有司十家牌法》、《申谕十家牌法》、《申谕牌增立保长》,此法编十里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每日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之人,即报官究理,若有隐慝,十家连坐[23],这是针对南赣治安状况差坏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故明人多以为敷教同风莫善于乡约,禁奸止乱莫善于保甲。社学在明初已出现,明太祖曾诏令各地延师以教民间子弟,然而延及正德时"其法久寝,浸不举行",诏令徒为具文。王守仁治南赣,遂严令各县父老子弟互相戒免,延师教子,并不时下乡巡察、纳入官吏考成,促成"朝夕歌声达于委巷,雍雍然渐成礼让之俗"[24]。
    在南赣乡约初颁的条规中,乡约与保甲、社学是各自独立、各有职司的,乡约就是乡约,保甲就是保甲,不过乡约与保甲在实际推行过程中相辅而行之事也已发韧,在《南赣乡约》颁行的次年,王守仁就将约长的资格作了修订,原定"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推服者一人为约长",代以"各自会推家道殷实、行止端庄一人充为约长",道德标准被弱化,经济实力更受注重,并且要求"将各人户编定排甲,自相巡警保护,各勉忠义,共图国难,敢有违抗生事,警扰地方者,就便弩解赴官,治以军法",执行本属保甲的部分职责。
    率先将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打成一片,提倡而行之的是黄佐的《泰泉乡礼》,其说首举乡礼纲领,以立教、明伦、敬身为主,次则冠婚以下四礼,皆略为条教,第取其今世可行而又不倍戾于古者,再次举五事,曰乡约、乡校、社仓、乡社、保甲,"皆深寓端本厚俗之意"[25]。概而言之,黄氏的治乡方略有以下特点,其一,是以乡约为侧重,乡约与社学、社仓、乡社、保甲综而行之,约正参与社学、社仓、乡社、保甲的一切重大活动,教读、保长若无合适人选,由约正兼之,成为乡村教化、行政最高首脑。乡约之众即编为保甲之民,教读、约正申明乡约于乡校,违约者罚于社,入谷于仓。其二,明确规定乡约的自治性质,"约正、约副则乡人自推聪明诚信为众所服者为之,有司不与。凡行乡约,立社仓,祭乡社,编保甲,有司毋得差人点查、稽考,以致纷扰。约正、约副姓名亦勿遽闻于有司"[26]。其三,官府与乡约的关系在于官倡民办,有司与同僚各以四事自勉--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莅事以勤,而为民去其十害: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泛滥提解、招引告讦、重垒催科、科罚取财、纵吏下乡、低价买物。逢月朔,教读率约正约副之贤者,以次往见有司,有司赐见坐谈,言可用者予以褒奖。
    黄佐《泰朱乡礼》之后,继续倡行将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打成一片的,是章璜的《图书编》。不过在章氏的治乡方略中,乡约不作为中心,而是与保甲、社学、社仓完全平行的,并且乡社不另独立开来。对于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的关系,他指出"四者之法,实相须也"、"保甲即定,即此举行乡约",而后兴社仓、社学。"约正或系乡宦、或有德年高,有事不必赴官,保正代之"。又指出"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盗贼也,而不知比闾族党之籍定,民则自不敢以为非。乡约之法,人知其足以息讼也,而不知孝顺忠敬之教行,则民自相率以为善,由是社仓兴焉,其所以厚民生者为益周,由是社学兴焉,其所以正民德者为有素"[27]。
    以乡治的核心--乡约、保甲兼行而加提倡的,在嘉万以后尤为多见。其理论较备者如吕坤的《实政录》和刘宗周的《乡保事宜》。
    《实政录》为吕坤门人赵文炳集其从政要端而成,所论治术颇多具体扼要,吕坤乡约方案的特点在于合保甲乡约为一条鞭,将乡甲约完全纳入官治系统。主张官倡官办,吕坤指出"守令之政,自以乡约保甲为先","乡约保甲原非两事,本院捧读高皇帝《教民榜文》,及近日应行事列,谓乡约所约者此民,保甲所保者亦此民,但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究诘为重,议将乡约保甲总一条鞭",约长与保长,一身而二任,十甲甲长,依然不动,只多添了一个甲正副,约史、约赞、约警、知约俱由保甲公职者充任,期以"良民分理天下,有司总理于上"乡约与保甲合二为一,"提绵挈领,政教易行"[28]。
    刘宗周也是主张乡约与保甲合一的,只是在以何者为中心的问题上,前后又有一个变化。崇祯二年,清军骚扰京畿,时宗周为应天府尹,为保境安民,遂发表《保民训要》,这是一个将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方案,以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礼、保甲之养、保甲之禁、保甲之备相倡。其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礼,内容近似于乡约,保甲之养则涉及社仓,整个乡治方案的中心是保甲,次以乡约社仓相辅,是寓乡约、社仓于保甲之中。崇祯十五年,刘宗周升任都察院左都御史,职司风宪纲纪,又作《乡保事宜》,寓保甲于乡约之中,以乡约为中心,推行教化施治。是书分约典、约戒、约礼、约制、约法、约备六部分,其约典、约戒分别开列圣训六言和吕氏四条;约礼仿于洪武间乡饮之制;约制举彰善、纠恶条例;约备指出约众要有器械和粮贮,要守望、巡逻,此亦保甲和社仓份内之事,而对于社学虽未完全不提,但已列于从属地位。
    真正从体制上理顺了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关系的,是陆世仪的《治乡三约》。陆世仪生当明清易代之变,在朱明崩溃的前夜,他对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指出"乡约为纲而虚,社仓保甲社学为目而实",乡约"约一乡之众,而相与共趋于社学,共趋于保甲,共趋于社仓也",因而他的乡治三约,也就是一纲(乡约)三目(社学、保甲、社仓)的乡治体系,"乡正之职,掌治乡之三约,一曰教约,以训乡民;一曰恤约,以惠乡民;一曰保约,以卫乡民","凡乡之教事责教长,恤事责恤长,保事责保长",若"长非其人,责约正"[29]。其乡约之法,纲举目张,职责分明,尽得乡治阃奥。唯以朝代更替,陆氏终未能将其法付诸实践,但束之高阁,而无以求得实践之检验。
    综上所述,自王守仁、黄佐、章璜至吕坤、刘宗周、陆世仪,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的关系,由自成体系,不相为谋;而四者并重,打成一片;而以乡约、保甲为中心,以社仓、社学相辅;而以乡约为纲,以社仓、保甲、社学为目,纲举目张。尽管这种关系大多存于官倡、官督的乡约之中,有些还只是停留在文字上,尽管各地官办乡约的形式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但它反映了明代乡治理论的日趋完善和乡约体制的日臻成熟,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乡约在乡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组织管理也日益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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