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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文化研究》 曹国庆 参加讨论

四、实行则事理民安,虚行则事繁民忧
    对于明代乡约的推行,时人是毁誉参半,褒贬不一。褒之者,称"此二帝三王之遗制,虽圣人复起,执众齐物,舍是无术矣","乡甲之行,有十利而无一害",可谓推崇备至。贬之者又"以为愚阔,腐儒行之,多增烦扰"。
    其实,事物的发展总是相对的,一法立,则一弊生,一物生则一弊存,问题的关键,在于此法此物是否顺应了历史的发展,符合社会的需要。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是一个不断地兴利除弊的过程。明代乡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固然有不少流弊,但其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同样也是不可磨灭的事实。客观地评价应该是一分为二。综合明代各地所举行的各类乡约,大体上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过一些积极作用。
    首先就是美俗息讼、安民弭盗,这是乡约的宗旨,也是明代乡约能兴盛一时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如仇氏兄弟举乡于雄山,约众"户崇礼让,人识廉耻,风俗为之大变","讼因以息,渐且乡无盗贼僧道之迹,户绝奸慝淫乐之事"。吕坤倡乡约于解州,"天下望而效之,盖有身不恨逮者",几及二年,解州"讼争既鲜,盗亦颇戢,耆寿修行,小子有造"。在河东运城,举约之前"民故健讼",而"今日相观而善,耻讼改行",程文德举乡约于安福,"礼耆彦而任之,盗息讼简,我安福怀之不能谖"。其次是弥补官治之不足。乡约以非官方的面目出现,即使是官办乡约,也是民众自我管理,乡规民约,人人签字画押,同声起誓,不仅从感情上、心理上易于为民众所接受,而且使乡里纠纷、公益事业能够较为及时、公正地得以处理,运用乡党的舆论,使乡评重于斧铖,达到教化施治的目的,不失为一种具有一定成效的乡治方法。在"大小有司,束手无策,皆谓张望不可理"的南赣,自王守仁"立明约,遂为治境……江右之民为立生祠,岁时祝祭,民心不忘也可见矣"。此外,对于组织民众抗击外来暴力相侵保卫家园,弘扬和造就保耕护林、邻里相助等良好的社会风尚,都产生过积极的影响。
    同样,明代乡约在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乡约提倡的民众自治,在君主专制社会里是一个了不起的思想,有人称之为民治的胚胎,但是真正的或完整意义上自治,在君主专制社会里是不被允许,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明代乡约所倡行的自治实际上又是一种被扭曲的自治,或可称之为有限自治。随着官府对乡约介入的愈来愈深,乡约的民众自治色彩也日益淡化。作为乡甲约的积极倡导者,吕坤就曾明确指出,"得千良民,不如得一贤守牧","守令之政,自以乡约保甲为先",选四乡公正"各给帖文印子,以便行事,先给与耆老衣冠,如果正直无私,督约有功者三年给予冠带",因而这种以"良民分理于下,有司总理于上"的乡甲约,不惟已成为官治的工具,并趋向成为官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明代各地的乡约中,民众自倡自办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还是官倡民办、官督民办乃至官倡官办,而后者举行与否,便完全听命州县之长,凭其好恶,于是"有司往往以为应上之具,或行之而法不备,或备矣而时不久",甚至"卒格不行"。一些乡约为恶棍或豪强所控制,藉以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在吕坤倡导乡甲约之时,他面对的是山西一些乡约的正副讲史"俱是光棍,地方任其举报,善良而谨畏者,避迹沙潜藏,浮夸而纵恣者,投足争进"。此等乡约焉能不病民扰民?还有一些乡约徒具形式,敷衍塞责,而实效靡征,"所谓百家情愿保结,不过手本开名,该房造册而已",其武断乡曲,势横州里之人,乡约不敢不保者,"间一有之",或乡中有善便肯纪录,至于行凶赌博,惯刁巨滑,一乡畏惧者,无人敢举,"使大恶纵横,而纪小恶以塞责,何贵于行乡约哉",交河县"第乡约虽行,不闻有惩一人旌一人者",泗州"所谓约长者,因缘为奸,浸失初意,即有按行故事者,亦不过徒咨口耳,以饰观听",如是而欲化民成俗难矣!至于视乡约为"用贱以治贱耳",使执"勾稽之役",而使约众沦为力役也在在有之。陆世仪就有这样的遭遇,他是乡约的积极倡导者,本希望约正的选用,定要"誓于神,诏于众,隆其礼貌,优其廪给,委之心膂而用之",然而他家乡实际推行的做法,则使他有切肤的畏惧,想方设法地要逃避充任约正之职,如此乡约,又能对其作何指望呢?此外,乡约聚会时的繁文缛节、陈规套式,易于使约众生厌;与会之资对贫寒之家不失为一种新的负担而难以承受。
    总而言之,明代乡约的推行,可谓利弊共存,就乡约本身所具有的潜质而言,积极向上的一面应是主流,其主张修身齐家,和睦邻里,共赴公益,共御外侮,无论如何都是值得肯定的。时人吕坤尝云,乡约之法"但实行则事理民安,虚行则事繁民扰,不行则事废民恣",又云"有司视为常套,谈者反唇。闾巷苦其骚烦,闻之疾首,非法之不良,民之难令,则行法者为法之疾也"[42],此言不无一定的道理,也正因如此,不惟清代乡约依然盛行,进入近代以后,倡行乡约的仍不乏其人,梁漱溟先生理想中的乡村社会组织,乡村下级机构,便是中国古代的乡约制度。乡约之法还传入了朝鲜,可见还是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生命力。当然,在明朝这样一个君主专制、吏治腐败、村社动荡的社会里,将乡约的成败,完全寄于对贤守善令的期盼,或早或迟都势必是要落空的,官办乡约如此,受制于官的民办乡约同样也是如此,故此明代乡约实际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种种流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既是百姓之不幸,也是乡约之不幸。
    乡约的倡行,是中国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它滥觞于程朱理学倡明的宋代,大张于阳明心学昌盛的明中后期,与理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明代乡约的发展是朱明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用地方乡坤与宗族的势力,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巩固政权基础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以从自治标榜的明代乡约能够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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