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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印制度杂考(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汪桂海 参加讨论

二、有关伪写印、亡印与弃毁印的律令
    官印是权力的标志,统治者借此可以取信于人,使文书能够上行下达,所以《说文》解释印字说:"执政者所持信也。"正因为官印有此特别功能,出于各种目的而伪造官印就不可避免。《史记·货殖列传》说有些人在货利诱惑之下无所不敢为,"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汉书·淮南王安传》载,刘安欲谋反,"令官奴入宫中,作皇帝玺,丞相、御史大夫、将军、吏中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印。"同书还记载衡山王刘赐、江都易王刘建为准备谋反,亦私作官印。此则皆出于争权夺利的政争需要。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伪造官印,皆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破坏了政权的稳固,因此,很早便列为国家律令打击的对象。现知在秦律中已有"伪写印"之罪,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根据秦律,低级官吏伪造官印,冒充大啬夫,罪名曰矫丞令,实际是伪写印行为之一。关于伪写印,《唐律·诈伪律》"诸伪写官文书印"条下注:"写,谓仿效而作,亦不录所用。"《疏议》解释说:"谓仿效为之,不限用泥用蜡等,故云不录所用,但作成者。"只要仿造成了,大小相差不悬殊,无论是用何等材料刻制,都是伪写印。唐律对伪写印的定义很可能是从汉律传下来的。汉代对伪写官印者是如何处置的?史料记载表明,即便是诸侯王,伪造皇帝玺或朝廷百官印也要以犯大逆无道之罪处死,如胶西王刘端议淮南王刘安罪时说:"其书、印、图及它逆无道事验明白,当伏法。"处以死刑。《货殖列传》中也提到"刻章伪书"者,要受"刀锯之诛"。可见对伪写官印惩罚很严厉。《唐律·诈伪律》对伪写印的惩办态度与汉律有一致性,规定伪造皇帝印信,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印信及其它官文书印者分别处以斩、绞、流放二千里的重刑。
    伪造官印是伪写印,盗用官印也是伪写印。战国时,魏国李悝著《法经》,规定"盗玺者诛"。后来商鞅在秦国变法,以《法经》为蓝本为秦制定法律,吸收了这方面的内容。出土秦简《法律答问》说,"盗封啬夫"者,"廷行事以伪写印"论决,即按成例以伪造官印行为定罪。"盗封啬夫",整理小组注云:"疑指假冒啬夫封印"[1]。此解释尚不很明确,此实指盗取啬夫官印来封印文书,即《唐律·诈伪律》所说"诸盗宝、印、符、节封用,即所主者盗封用及以假人、若出卖;所假及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不告请主管官印的人,私自取出官印封印文书,或把盗取出的官印假借、卖与人以封印文书,皆以伪写印之罪论处。这可以作为此条秦简律文的注脚。唐律还对主管官印而未发现官印被盗用者,根据情节不同予以分别的处罚。唐律源于汉律,汉律则承秦律,唐律与秦律遥相衔接的源流关系在这条律文中很好地得以体现。与秦律比较,唐律更为成熟完备,如"盗封"官印在秦尚按"廷行事"处理,未列入正式律令,至唐已成为律令明文。汉律在秦律、唐律之间承上启下,也必有类似的规定。
    亡失官印也要追究责任,量刑定罪。汉代关于亡失官印的处罚条文收在《贼律》中,《晋书·刑法志》引陈群等《魏新律序》云:汉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故分为《毁亡律》。"汉的"诸亡印律"、魏之《毁亡律》今已俱佚,无由得见律文的本来面貌。幸运的是出土秦律中尚可见有关这方面的蛛丝马迹,而远承汉律的唐律中也可发现此类律文收在了《杂律》中,借此二者约略可知汉代亡失官印律令之大概。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一条说:"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公玺即官印,秦统一以前,无论官私尊卑,其印皆可称玺,统一之后,独天子印称玺。此处称百官官印曰玺,当是统一前制定的律文,在统一之后仍沿用未改。据简文,秦时亡失官印要受论处,已受论处的,后来虽把亡印找回,亦不予免罪。换言之,未受论处之前找回亡印可以不予论罪。唐律的规定颇有相似处,《杂律》云:"诸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坐者,皆听三十日求访,不得,然后决罪。若限内能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罪;限后得者,追减三等。"《疏议》补充说:"三十日限外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经奏决,不合追减。"比较唐律与秦律,在这条律文上有同有异,二者之继承与发展关系至为明显:一、秦律、唐律对亡失官印而能在判决之前找回者,皆可减免罪,之后才找到者则不减免,此其共同之处;二、所不同的是,对判决前减免罪的有关规定,唐朝更细致,它把判决前的时间以三十日为界分开,三十日内找到失印可免罪,三十日之外得之者则追减三等。这与秦律只强调判决前、判决后之别是不同的。秦律对在判决前复得所失官印者大概皆予以免罪。但这并不能说明在此问题上秦律比唐律更宽大,相反,亡失官印行为被发觉后随时都可验治定罪,未必能能拖到三十日之后才处理,反使亡失官印者得不到充分的补救机会,这正是秦律苛酷的表现。汉律在初期全部继承秦律,亡失官印的律文内容当与秦律同,后来可能有所修改完善,再经长期因革,成为唐律的样子。亡失官印应受惩处,窃盗官印者更要判以重刑。秦简《法律答问》提到一个人盗书丞印逃亡,被论处耐刑;《唐律·贼盗》则规定盗官文书印者要服徒役二年。估计汉律中也会有相似的内容。
    唐律另对弃毁官印立有专门条文:"诸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准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即弃毁官印,徒二年,误毁则徒一年。汉律可能亦有这种条文,因为《汉书·王子侯表上》记载祝兹侯刘延年"坐弃印绶出国,免。"列侯弃印绶离开封国要免其侯爵。汉代官员的印绶需随身佩戴,弃印绶不随身佩戴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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