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上面的讨论,可得出两点结论:一、汉代官吏无论是以本任职官还是以兼摄别的职官的名义行文书事,一般要各用其所应使用的官印,长吏用颁发给自己的通官印,少吏用官署中的小官印(半通印)。我们还未见到有长吏用小官印,少吏用通官印的例子。二、汉简文书用印情况又表明,官吏无论是行本职之事还是摄行别的职官,在封印文书时皆可以私印替代官印,唯须在行文中首先作出说明。此亦是过去在文献中所不及见者。允许以私印行官府文书事,是居延汉简反映出的汉代官吏用印制度的一大特色。不过,官吏用私印行文书事也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不少弊端,比如有人就可以很方便地假造官文书而一时难以觉察: 17.有也皆不叩头以私印封行事容奸宜有禁 以私印行事猥请印宜有禁如延寿顷言吏(《新简》EPT52:119) 这支简的文字残损厉害,从仅存的文字看,这是一份关于官文书用印的建议,它提到当时"以私印封行事"产生了"容奸"的问题,建议禁止使用私印行文书事。此简的时间不明,从中无法获知这个建议是何时提出的。无论怎样,它表明汉人已渐发现允许以私印封印官文书是不妥当的,他们正在设法完善官印使用制度。 汉印中另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印,即臣妾印,这种印在传世汉印和封泥中为数不少。臣妾印有少数单独作钮,仅一面有印文曰"臣某"、"妾某",如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臣平"印[5]。大多数则为两面印,一面刻"臣某"或"妾某",一面刻姓某名某,如《吉金斋古铜印谱》著录的"张得"、"臣得"双面印,"王广"、"臣广"双面印等。臣妾印概不言姓。关于这类印的使用,王献唐认为是"以有臣字一面施于上行文书",他的看法有道理,但也应注意,这种印并非用于所有的上行文书。 秦代,臣下奏书于皇帝皆称"臣某",不称氏。《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等上始皇书云"丞相臣斯",上二世书云"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皆于官衔后接以"臣某"。此制为汉所继承。《后汉书·鲍昱传》注引《汉官仪》说汉代"群臣上书,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证诸史籍碑刻,汉代凡臣民奏书皇帝,无一不称"臣某",只言名不言姓。如《汉书·高后纪》"丞相臣平言:谨与绛侯臣勃、曲周侯臣商、颍阴侯臣婴、安国侯臣陵等议。"《隶释》卷一《孔庙置守庙百石孔和碑》:"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卷二《樊毅复华下民租田口算碑》:"弘农太守臣毅顿首死罪上尚书。"这都是公卿群吏上书称臣某的例证。平民上书亦均称臣。《汉书·梅福传》记载寿春人梅福在成帝时多次上书言事,在所上书里皆自称臣。刑徒上书皇帝亦称臣。《续汉书·律历志下》刘昭补注引蔡邕戍边上章云:"朔方髡钳徒臣邕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女子上书则称妾。《汉书·刑法志》载淳于公之女缇萦上书文帝,《后汉书·班超传》班超妹班昭上书和帝,于奏书中皆多次自称"妾"如何如何。既然臣民上书皇帝必须卑称曰臣曰妾,以示自己对皇帝的臣属关系,其封印此文书的印文势亦不得不曰"臣某"、"妾某",故而当时有大量的臣妾印。《封泥考略》卷十著录有19枚这样的封泥,俱为陈介祺藏品。据悉,《考略》一书所收封泥以关中、巴蜀两地出土为主,则此19枚臣妾印文的封泥皆当出自关中之长安,是西汉时臣民上书皇帝的封泥遗物。 汉初,诸侯王国"宫室百官同制京师",权力较大。此时,上书称臣之制不仅用于朝廷,而且推行于全国,不仅王国内群臣吏民上书诸侯王时自称臣,王国外吏民对不管辖自己的诸侯王也自称臣。较典型的例子如《史记·淮阴侯列传》记载,高祖六年(前201年),楚王韩信废为淮阴侯,居洛阳,"信尝过樊将军哙,哙跪拜送迎,言称臣,曰:'大王乃肯临臣'。"樊哙从未隶属于韩信,只因韩信曾为诸侯王,今虽降为列侯,哙仍称其为大王,而自称臣。又如《汉书·文帝纪》周勃、陈平拥代王刘恒即天子位,上劝进书称:"丞相臣平、太尉臣勃、大将军臣武、御史大夫臣苍、宗正臣郢、朱虚侯臣章、东牟侯臣兴居、典客臣揭再拜言大王足下:……愿大王即天子位。"这一条记载表明汉初虽朝廷百官对诸侯王上书亦要自称臣。近世于临淄西汉齐国官署故址附近出土不少封泥,其中有臣印四枚,分别是"臣光"(《临淄封泥文字叙目》)、"臣说"、"臣充世"(《齐鲁封泥集存》)、"臣级"(《续封泥考略》),这四枚封泥显然应是齐国或其他郡国吏民上书齐王时封印文书的泥封遗物。 汉初吏民对诸侯王称臣,除此时诸侯王的权力很大以外,或与秦及汉初人的称谓习惯有一定关系。这一时期人与人之间称臣是一种谦辞。《史记·高祖本纪》中吕公对刘邦说过"臣少好相人"的话,《集解》引张晏曰:"古人相与语多自称臣。"刘邦当时只是个亭长,吕公虽是平民,却为县令的座上客,身份地位至少是相仿的,吕公对刘邦自言臣,可见臣字作为称谓,在早期的使用确实还是较宽泛的。《汉书·娄敬传》:"汉五年(前202年),戍陇西,过雒阳,高帝在焉。敬脱輓辂,见齐人虞将军曰:'臣愿见上言便宜。'"虞将军与娄敬仅是将卒关系,并没有君臣名分,而娄敬亦自称臣,这同样可证汉初对何人称臣尚无严格界限。这种情况未持续多久,随着中央集权和等级制度的加强,汉朝对王国权力予以抑制削夺,国家至少已经禁止王国外之人对诸侯王称臣了,违者弃市。《汉书·王子侯表上》有利侯刘钉,"元狩元年(前122年),坐遗淮南王书称臣,弃市。"武帝元狩元年十一月,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谋反之事被发觉,从淮南王府中没收了不少文书[6],有利侯刘钉给刘安的文书也一定包括在内,汉朝为刘钉定罪的重要证据就是他在文书中对刘安称臣。这说明至迟到武帝之时,王国外的吏民包括列侯已不许向诸侯王称臣了,违者被视为附益王国,叛逆汉朝,处以死刑。臣妾称谓使用范围的变化,必然影响到封印文书的臣妾印的作用,王国外的吏民奏书给诸侯王不再称臣,亦不以臣妾印封印文书。至于王国内的吏民则仍对诸侯王称臣。《汉书·武被传》云:"淮南王阴有邪谋,被数微谏,……被曰:'……今臣亦将见宫中生荆棘,露霑衣也'。"此事大约与有利侯之事在同时,是时伍被为淮南中郎,他谏阻淮南王,说明他还未像后来那样帮助淮南王谋划反计,伍被于言语中对淮南王称臣,因为他是淮南王属下的官吏。换言之,王国内的官吏这时对诸侯王仍是君臣关系,要自称臣,其上奏诸侯王的文书无疑当用臣妾印封印。 总之,汉代奏给皇帝的文书用臣妾印封印;奏给诸侯王的文书,在初期全都用臣妾印封印,后来大概只有王国内的吏民才在上奏诸侯王文书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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